面对网络暴力法律能做什么
我们在享受着网络和信息化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数字化生存的困境,一部分人的权利可能被侵犯和剥夺,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公民基本的延伸,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与隐私权类似,网络隐私权包含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即在网络空间享有免于担忧和恐惧的权利,享有在网络空间不被恶意评论的权利,享有网络空间隐私安全的权利。
网络暴力是通过在网上发布诽谤、造谣、污蔑等不实言论,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给当事人造成危害的行为,经常由“人肉搜索”引发。网络空间是国际上公认的“公域空间”,网络暴力严重破坏网络安全环境,影响公共生活,有些网络暴力行为过于激烈,甚至可能引发线下暴力事件。大量案例表明,网络暴力造成的个人悲剧和社会悲剧会给当事人及社会造成持续恶劣影响。网络暴力会在网络上留有可追溯的信息痕迹,不实信息会持续影响和干扰当事人生活。此外,网络暴力对于其他遵纪守法的网民也是一种困扰,在围观网络暴力事件造成的悲剧的同时,内心也会受到打击,影响社会互信、社会和谐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心理问题。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上的言行超过合理边界,都将承担相应后果、付出法律代价。近些年来,我国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公民个人信息、网络隐私作了很多努力,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明确了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隐私权,但具体落实和执法过程还存在困难。我们在打击网络欺诈、恶意传谣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网络暴力事件仍时有发生,公民网络空间的隐私保护还需持续关注、加强监督,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和执法的监督治理体系。
继续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和法律宣传。一是针对网络暴力完善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网络隐私安全。我国法律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是持肯定与保护的态度,但目前民事追责或是刑事追责发挥的作用尚有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在应对“人肉搜索”方面,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缺陷。“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技术本无好坏之分,运用技术主体的目的不同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后果。运用得利对我国的社会起到推动作用,如果被滥用就可能造成网络暴力,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针对现实情况进行取舍,选择最符合现代发展的手段,尤其应注重发挥行政法的作用。二是宣传普及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知识,促使网络主体自觉遵法、守法。一方面使网络主体懂得隐私权的内容、什么行为会导致隐私侵权,网络隐私权被侵权后该如何处理。另一方面,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举办网络法律问题讲座、发放法律简明读本等,增强公民网上的守法意识与安全意识,积极营造良好、友善的网络氛围,避免网络暴力。诚然,每个人的道德底线、道德标准是不同的,但是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一个成熟的社会应具有更强大的包容性,而不是发生了有悖于一些网友道德判断的事情,网友就自行进行审判,对当事人采取暴力(包含冷暴力)的报复行为。
建立网络隐私保护机制。一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网络”,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需要有专门的保护机制。针对“人肉搜索”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特殊性,要清晰认识“人肉搜索”机制运行的流程,加强互联网监管。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有的建立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机构即电子隐私咨询中心,有的建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网民的资料进行登记管理及保护,不仅能保护公民在网络上隐藏身份的目的,也有便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侵权事件时可以迅速找到直接责任人。同时,这些制度还具有督促网民的作用,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甄别信息,降低恶性网络侵权事件发生的频率。针对公民网络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政府要加强自律,禁止运用公权力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泄露公民隐私。二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数据库的管理。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系统拥有大量公民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一边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硬性要求,另一边是可能面临的泄露公民隐私信息危险,对相关部门而言,需要做好平衡,以严格的制度落实、规范的公开程序、健全的保密机制,拧紧公民隐私信息的“安全阀”。
引导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明确并监管网络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是在政府引导下,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要建立起比较好的行业自律模式,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健全的惩治监督机制和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立法规制,使网络空间在法律框架内有秩序的运行,形成网民自觉懂法守法用法、行业灵活发展同时又能承担行政责任的格局。二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方的法律和社会责任。网络服务提供方有法律也有社会责任,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监管,责无旁贷。相关企业应加强技术投入和研发,不断提高监管网络空间安全的技术手段。政府应鼓励互联网公司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研制出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平台或者软件,通过特定的平台和软件起到过滤不安全站点的效果,用先进的技术护航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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