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45起性侵事件报道让我们聊聊与边界丨特别策划
4月9日,南风窗一篇《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1】让鲍某某疑似性侵一案进入公众视野;随后,财新传媒发布特稿《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2】,通过对被控诉A方鲍某某进行采访,暗示了另一种可能:二人为恋人关系,并未构成性侵。
两篇文章在揭示事件全貌的过程不可没,但都遭遇的批评,财新甚至史无前例地对该报道进行撤稿,就“未经慎查明辨的仓促报道”向读者道歉。
性侵事件既是极为私密的私域问题,同时也具有广泛的公共政策含义。武汉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周玄毅在微博上表示:“鲍某某案,要么成为警示,要么成为指南。”如何报道和描述性侵事件,事关社会风向,事关法律认知,事关同处于这个社会的你我。
这一过程中,媒体的角色至关重要。老问题被重新提起:此类报道中,记者应当扮演何种角色、依从何种伦理?“中立”是否为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在平衡尚未实现时,能否发布报道?……
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媒体如何回应愈来愈显眼的网络?频频被提及的“同理心”有多重要?如何面对一个可能“不完美”的受害人?……
RUC新闻坊梳理了关于性侵报道规范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分析了2012年以来的45起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性侵事件及其相关报道案例(详见文末时间线图),并分别采访了三位研究新闻理论、新闻伦理与法规、新闻实务的学者(阅读本公号今日发布的另一篇文章《“认识是一个漫长而崎岖的过程”丨访谈》可查看采访原文)。
在涉及性骚扰和性侵的报道中,信源至关重要。平衡信源,做到多源交叉核实是新闻实践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张金玺副教授认为:“新闻业有一些专业操作要求:比如在时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访问不同立场的多方消息来源展开平衡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应审慎评估来源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意愿和能力,并对消息来源提供的内容进行查证核实;在报道中不断地标明事实的出处,不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作来报道。”
在高管鲍某明涉嫌性侵案的相关报道中,南风窗和财新被质疑存在信源单一的问题,南风窗的采访来自李星星一方,而财新的报道中大部分的说法来自倾向于鲍某明一方。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周俊副教授看来,两篇报道都采用了较为单一的消息来源,对于这样的一个复杂事件而言是非常危险的。
但是在实际的新闻实践中,一家媒体的一篇报道往往很难采访到事件的所有相关者,无法完整呈现事实,平衡和真实需要多家媒体多篇报道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唐铮副教授认为,“像这种重大热点事件,记者很难倾其所有一次性报道完全,最终要靠一系列的报道、靠各个媒体之间一起的循环接力将整个事件的全貌拼凑出来。”
财新报道中称“截止发稿,兰儿的电线】。唐铮觉得,即使采访不到当事人本人,也要能通过其他方式鉴定消息的真假。比如在鲍的这个案件里,女孩是否被限制自由强行停止学业,记者可以去学校查她的学籍;包括鲍某单方面提供的QQ聊天记录,记者可以去查聊天记录是否有删减拼接过的痕迹。
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在《看高管涉性侵案报道,伪平衡只会在互相抵消中搅浑水》一文中表达了他对“平衡”的看法:“我并不认为一篇报道必须呈现每一方的声音,客观的报道和平衡的,不是某家媒体某篇媒体可以完成的,它是一个拼图,当一边倒地形成某种判断的时候,媒体通过深度调查挖掘出‘另一面的事实,这种报道就是对的平衡。”【4】张金玺也表示:“要求一家媒体的一篇报道就完整呈现事实,很多时候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平衡还是真实,有时候需要通过多家媒体多篇报道在一段时间内来实现。既然如此,我们更应怀着谦抑之心,以专业规范来开展报道,从而有机会发现较为完整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记者如何防止被单方的信源裹挟?唐铮建议,“记者对采访对象说的每一句话不能盲信,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将容易查实查明真假。如果双方各执一词,又无法通过搜集证据证明到底谁说的是真是假,这种情况下就把两个人说的都列出来,然后注明“我们目前无法对双方的说法作出进一步的验证”。
需要注意的是,平衡原则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让各执一词的两方都发声,而是通过多方核查保证信息的真实。记者应努力对信源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虽然不太可能验证性骚扰或性侵的具体情况,但仍然应该尽可能多地进行核实,包括:如果消息来源说,她与朋友或家人分享她的故事,能不能证实?是否可以核查报道中的其他事实,包括就业日期和时间、旅行活动、电子邮件或短信。是否有任何文件或证据支持相关事实?【5】
总的来说,“平衡”是追求新闻真实和公正的一种手段,作为记者,要认识复杂的,就需要遵循新闻的专业规范,内心一直保持警惕和谨慎,防止将“自以为真”的当作来报道。
第一种审判是过早地“定罪”:作为社会的发动者和传播者,新闻媒体依仗其强大的信息优势,对案件的“口诛笔伐”能够影响的风向,形成一种先在性的“审判设定”,但媒体报道往往难以像法律文书那样完备、中立。记者的主观立场、叙事表达、对传播效果的考量等因素,都能影响“审判”的结果【6】。如为了夺人眼球或表达记者自身的情感态度,选择具有控诉性、贬低性的字眼,如、狼师等【7】,或者援引国外的刑法来给尚未受审的施害者定罪量刑【8】,都属此类。
第二种则更为宽泛,是在事实尚未充分时就将事件定性,将当事人标签化,影响事实的进程和公众的判断。这种“贴标签”的行为有时甚至潜在于习焉不察的表达中。如在语态上突出“女童”“”的被动地位和施害者的主动地位【9】;习惯于将被害者塑造成弱势、无反抗能力的形象,而将施害者塑造成强势、有掌控力的形象,营造出司法机关必须严惩施害者、保护同情女童的氛围【10】。
有学者曾就性侵事件的网络特点进行研究,发现“立场先行、情境预设”的现象十分明显,往往尚未揭示,讨伐已然展开,且伴随着极强的情绪性【11】。如果新闻媒体的“审判”传导至网络,则会造成更极端的意见气候,而公众基于媒体的表态,随即对案件作出了“视听评判”和“良心权衡”,道德成为基础性的“法律”,经验充当“证据”,将道德上可能有污点,而实际上并未构成犯罪的人直接视为“罪犯”,甚至引起网络暴力【12】。
而当媒介和的压力传导至司法层面,媒介的干预和出于“主持公道”“顺应”的行政干预,会让法官面临维持法律公正与道德公正的难题。当媒介驾凌于司法程序之上干预裁判的方向,则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受损【13】。
但“不审判”并不意味着“不关注”,或是在审判之后才对事件进行报道——相反,越早关注则问题越早暴露于公众视野,持续报道也更有利于解决措施的推进——而是在报道时保持“分寸感”,并在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报道形式和报道策略。
在报道之前放下心中的成见。记者杨子琪结合自己对性侵/性骚扰案件的报道经验指出,记者不应将受害人看成“一个很惨的人”,也不应随意将施害者视为或称为“犯”。【14】
具体而微至措辞处也需留意,有时一个词、一个称谓的不当使用也可能造成一种无形的审判。比如,必须在侦查机关立案后,才能将相关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称为罪犯),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公诉机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改称被告人,在审判结束后,被定罪量刑的被告人改称罪犯或服刑人员。
此外,在事实揭露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不同的报道策略。比如,在性侵事件尚未进入公众视野之时,媒体应当有及时打破静默的勇气,但在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拥有充足证据前则应慎重报道,以免因为报道出错而对事件双方、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曹林在评价2019年南方周末对包丽案的率先报道时曾提出,我们应该对提起议题、“引起疗救注意”的第一篇报道有更多宽容,但同时也要清楚,事实的完整呈现绝不是靠一个记者、一家媒体、一篇报道可以完整呈现的,需要多个记者多篇报道的“重叠事实”和“交互印证”,不垄断表达,而是让读者自己去报道和观点的自由市场中去判断【15】。
三联生活周刊在2017年推出《向儿童性侵说“不”》特刊,在卷首语中表示“在向魔鬼全面宣战之前,我们先来打破沉默,看清它的面目。”具有极大的开放性,鼓励各方的进一步关注和补充。【16】
当揭露事实受阻时,则可以选用叙事为辅、评论为主的策略继续发声,借此追问原因、寻求解决,引领事件在事实框架中讨论,在法律框架中解决。如在“董事长性侵女童”一案中,中国妇女报刊发2篇叙事新闻和5篇评论,分别对保护前置、背后产业链、对家长坚定报案的褒奖、对施害者过往的追问和对女童的现实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分析【17】。
周俊认为,南风窗和财新的报道在此次事件中所起的主要是监督的作用,还没有产生所谓的媒介审判或者是审判的现象。“因为这个案件还在调查当中,还没有。所以说,这个相当于是监督,对于相关部门还是形成压力的,换句话说,南风窗的报道虽然有瑕疵,但正因为其报道才促使山东警方,还有最高检的介入,让这个案子得到重视。无论结果是什么样,那我觉得这都会促进此类问题的公共讨论以及问题的解决。媒体与法律都是一样,都是帮助公众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如果这个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那么媒体此时报道和评论都要有所克制,否则可能会对产生影响,进而裹挟对法庭审判产生影响,这个就有可能造成媒介审判和审判的一个问题。”
更重要的是对即将展开的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视和尊重。张金玺谈到:“媒体的报道一方面反映了公众的法律素养,同时也形塑了公众的法律素养。在后时代,煽动民众情绪是容易的,中立、平衡、理性地报道却很难,但这也是专业的媒体组织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她进一步解释道:“法律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普通人有很大不同,作为普通人,我们更关注、正义,所以最高检和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督导此案的办理之后,我们看到很多人希望通过法院后续的审理,最后发现,实现正义。但刑事司法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控方能不能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违反了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而构成犯罪。很无奈,有时候,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未必一致。我们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认为正义蒙尘,正如美国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之后,很多美国人无法理解,法学家德肖维茨为此专门写了《合理的怀疑》一书,向民众解释,为什么陪审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以增进民众的法律素养。”
鲍某某一案中,部分媒体报道和出现了“不完美受害人”的苛求,实际上这是媒体报道暴力案件时长期存在的问题。部分事件性报道包含了暗示受害者应自负其责的行为信息,或“暴力由双方相互引起”的内容【18】,甚至会透露出责怪受害人的倾向【19】。
在性侵报道中,对受害者“不完美”的指摘潜藏着性/别制度与意识形态中的种种机制和问题【20】。从心理层面看,人们热衷对“不完美受害者”冷嘲热讽还受自我防卫性归因假设(Defensive attribution hypothesis)与公平世界谬误(Just-world hypothesis)影响,人们希望降低与受害者的相似度而增加自身安全感,并且维护自己因果报应的世界观【21】。但满足人们认知协调的代价是让性侵幸存者承受二次污名。
第一种常见的“不完美受害人”攻击,是对受害人衣着、行为挑刺。如2015年10月一则关于摄影师性侵拍照对象的报道,多次强调受害人衣着暴露、身材姣好、姿势,并使用“摄影师情难自控等开脱性说辞【22】。媒体在采访提问时应当避免使用暗示受访者负有责任的语言,谨慎地问为什么施暴者会对幸存者施暴的问题【23】。
第二种则是对受害人事后斗争不彻底的质疑。鲍案中,财新报道即是通过李星星和鲍毓明“恋爱”的细节呈现出李星星受侵害后暧昧的应对,将其定性为一个“缺爱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某种意义上,这体现出记者对幸存者遭遇的不理解。
记者在采访前应当充分考虑性暴力对幸存者造成的影响,如身体创伤、疾病,还有诸如震惊、焦虑和痛苦之后的精神紊乱等心理问题【24】。而在采访时,需要保持高度的伦理敏感性,以及做到积极的、不带有评判的倾听;如果需要表达安慰,不要说“我理解你的感受”——因为记者并不能真正理解,更应该说“我知道这对你来说有多艰难”【25】。
除了理解,记者需要用专业知识核实和解释幸存者受伤害后的反常行为,而非直接展示,塑造“不完美”形象。张金玺解释要对幸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和核查,是因为“受害者在受到创伤后有些细节的记忆会消失,会模糊,行为可能也会有异常,如果仅凭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就认定为加以报道,受害者可能会因后续报道被指斥为撒谎等等,反而会让受害者在后续报道中受到伤害。”
有学者研究结果表明,媒体再现女童性侵案时,有五种不恰当的叙事框架,分别是戏剧化、悲情化、标签化、感官化【26】和娱乐化【27】。它们是一种冲击感官的策略。
早期性侵报道较大问题是感官化和戏剧化倾向,大肆还原性侵细节和魔幻情节,打“新闻”擦边球。2013年5月海南校长性侵两名女童事件,报道中存在大量性侵细节描写,并以“女生细述校长开房求欢经历”作为标题吸睛【28】。2015年8月守园大爷遭同性侵害事件,报道以猎奇的口吻讲述【29】。
周俊认为,鲍案中,《南风窗》的第一篇报道有标题党的嫌疑,其中的关键词“性侵”“未成年”“总裁”“画皮”,以及“父亲”“女儿”之间隐含着的关系,这些带有标签色彩的表述可以说是有种“色煽腥”新闻的倾向,不应是一篇严肃的调查报道所应该有的。
而《财新》报道的问题更明显在于记者用文学框架来处理,试图构造成一个曲折幽暗的《洛丽塔》式故事。唐铮评价:“在描写案件当事人双方聊天的场景,用的是直接引语,还用了‘话锋一转’这样的修饰词,跟写小说似的,这明显是不对的。”
记者采用这些框架能写出“好看”的刺激性报道,但会带来种种恶果。诸如影响记者的价值判断,忽视一些更普遍的性侵案例而追求极端个案【30】,过分披露性侵细节对幸存者造成二次伤害【31】,令读者震惊、兴奋、入迷、将之当作消遣或娱乐,长期而往影响性侵话题严肃性,模糊幸存者被侵害的本质【32】。
记者要摆脱“感官冲击”的,重回严肃讨论。首先要摆脱的,是不恰当的叙事框架【33】。周俊建议:“最好的框架其实是事实本身,事实本身是什么样的框架,记者就把这些事实老老实实地告诉公众。但是如果说是带有明显的偏向或者倾向的框架,这种框架不是有利于的还原,而是为了印证记者既有的倾向或判断,我觉得不可取。”
其次,要克制对性侵细节的描写【34】。“性侵的细节按理说是不能够在文章中出现的,但是如果确认缺少这个细节会对大家理解这件事情造成绝对化的障碍,那可以再视具体情况斟酌尺度。一定要秉持最小伤害原则。”唐铮解释。
记者杨子琪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南,是否使用细节可以考虑三个问题:一、尝试删掉这个句子/事件,是否影响读者理解整件事情;二、写出这个细节/事件,是否有助于改变某种观念,或说明现存制度的问题;三、写出这个细节或事件,是只会满足读者的猎奇心,还是会引导读者去关心这个受访者,或者关心这个事件?【35】
最后,警惕暗藏偏见的词语。唐铮认为大家反感《财新》的报道,是因为“其中潜藏了大量带有潜意识的判定词”,而这“被大家敏锐的发现了”。记者在写作时应当避免使用诸如“(受害人)承认/坦白”“被”(用被动语态强调受害人而不是施害人)“没有受伤”“性丑闻”等不恰当的词语。【36】
媒体对案件细节的不当披露,将会引导着公众的关注点从公共议题转向当事人的私领域。对于这种关注的错位,张金玺指出,我们应该反思“受侵害过程的细节真的有必要公布吗?公布这些细节对媒体、受害人、公众知情权有多大增益?是否能抵消它可能带来的长久创伤?”
即便受害者同意让渡一部分隐私,记者也有责任对此做出判断,特别当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未成年人保》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张金玺看来,这种规定“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独立人格,对于何者可披露、何者不可披露、向谁披露、披露到何种程度,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
1.向受访者亮明自己的身份,不要装作自己不是记者。同时向受访者解释你要写的报道类型和脉络,这有助于在你和受访者之间建立信任,让采访更好地进行;
2.使用化名、不过分渲染可能暴露受访者身份的细节,在电视报道中,媒体需要询问受访者是否需要模糊处理脸部、失焦处理、声音处理等保护手段【37】;
3.采访前先给受访者看报道的草稿以核实事实的准确性,并确认受害者已经做好被公开报道的心理准备。如果存在受害者可能不愿面对的细节,需要在采访前后多次征求受害者的同意与确认。由于性侵案件受害者在经历创伤后心理很可能极其脆弱,唐铮建议,如果条件允许,采访可以寻找专业心理、法律人士共同完成。
比尔·科瓦奇在《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中说:“我们将要看到,‘新闻真实’不只是准确(accuracy)。它是一个去伪存真(sorting-out)的过程,它是报道与公众,被报道者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新闻本身如此,新闻报道的规范又何尝不是如此。对性侵事件的报道规范成为的中心,也许正是公众和被报道者们在呼唤更高标准的“”和更专业化的媒体。每一次从“本能反应”的伦理走向成熟的反思和推理,对新闻工作者而言,不是立法,只是在绘制可供下一次参考的地图。
鲍案尚未终结,事实在不断接力,观点如穿梭,自媒体、社交媒体中持续涌现着新的次生议题、新的调查路径、新的偏见和情绪。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寻求真、如何实现善,与“何为真善”一样,值得持续的讨论与思考。
【5】新京报传媒研究.报道性侵前,记者该问自己的9个问题.(编译自作者 Poynter Staff).2017-11-22.
【7】王创业.悲情与窥伺:女童性侵案的媒体再现[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06):132-135.
【11】陈琦.“受害者原罪论”:性侵案网评中的符号暴力与失范[J].当代传播,2018,(6):77-81.
【14】全球深度报道网:#GIJC19 侧记:如何用有性别意识的方式,去报道性侵/性骚扰案件?
【18】女性遭受暴力侵害,记者要注意些什么.摘自澳大利亚国家女性安全研究组织(ANROWS)发布了一份名为《媒体对女性及其孩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报道呈现》(编译:陈钟昊)
【31】新京报传媒研究.报道性侵新闻,这五条原则你必须记住.(编译自poynter.org、CN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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