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围绕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有效地净化了全市广告市场环境。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情】当事人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LARGE泡腾片防病菌草木清香洗手液广告,内容为“防病菌”“富含76%芦荟提取物”;发布宜氏免洗抗菌洗手液广告,内容为“预防病毒感冒”“可有效防控冠状病毒感染”。
【普法】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3篇关于社区WIFI的宣传广告,内容包括“智能社区WiFi全覆盖!!!”“WiFi 覆盖公共区域:24小时畅游全天候无线WiFi世界畅享智能科技时代带来的便利新奇”。
【普法】经查,截至当事人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时,小区的公共区域内,并没有可以使用的公共WiFi信号,也未建立可以发射公共WiFi信号的相关设施,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5月,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50000元。
【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医院。耳鼻喉特色专科。四大举措保证手术安全:1、术前全面检查,确保手术方案科学个性;2、先进的医疗设备,确保诊断准确无误;3、规范的手术管理系统,确保手术安全;4、专业的术后护理治疗团队,确保术后迅速恢复……”。
【普法】当事人在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6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普法】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均为农贸市场上购买的普通养殖水产品,当事人知晓并清楚国家关于长江禁捕及禁止销售江鲜的相关规定,进行“江鲜”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卖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案情】当事人在店堂发布广告,内容为“老肺病、老慢支、老咳喘、冠心病、脑梗塞、颈椎病、银屑病、皮炎、湿疹糖尿病”“一灸一养 双管齐下 救心醒脑”“灸养结合 全面调理糖尿病”。
【普法】经查,当事人不属于医疗机构,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0年5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案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内容为“今天给大家分享:同育教育。用户可自行选择喜欢的在线教育项目进行参与,门槛低,人人都可参与!加入在线教育项目,成为合伙人为自己创造一份额外收入”。
【普法】当事人未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风险提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罚款4000元。
【案情】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红豆薏米茶广告,广告内容为“降血压、降血脂、调节血糖、解毒抗癌……能有效抑制癌细胞的增殖,可用于胃癌、子宫颈癌的辅助治疗等”。
【普法】红豆薏米茶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普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11月,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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