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拟分为6类3级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2-15

互联网平台拟分为6类3级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之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达193家,比2015年新增126家。从价值规模看,2015-2019年,中国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957亿美元增长到2.35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1.1%。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在凸显,如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安全存在风险等。

  为更好推动中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6大类。

  同时,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3个级别。其中,超级平台的具体标准为: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6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万亿元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强调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实施合理的分级分类的规范要求,而不是各种类型的平台“一刀切”,这是一种更加务实的做法,尤其是区分超级平台与其他平台,使得监管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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