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21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发布
大小新闻客户端3月15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逄苗 通讯员 孙洪安)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2021年,我市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民生领域“铁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专项行动,全年全市共办理各类案件9646件,移送公安机关24件,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推动烟台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执法支撑和坚实的市场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案情简介:芝罘区九田市场D区XX号门头及冷冻仓库内存放并销售疑似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白虾制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无中文标签标识、不明来源的伊朗产冷冻白虾、越南产冷冻白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李某某违反相关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冻虾产品,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冻品,关注包装标签是否有中文标识及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采购冻品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冻品的来源信息。
案情简介:姜某某在生产猪皮冻产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加工猪皮冻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登记证。依据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案情简介:在塑胶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淮南乐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龙口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AZ-1510婴儿爬爬垫未经3C认证。根据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人民币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产品质量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儿童用品违法行为,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
案情简介:烟台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贿赂烟台某医院主要负责人,以获取该院医用耗材供应商地位和利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以现金方式行贿烟台某医院主要负责人,以谋取业务关照维持及获取进一步医用耗材供应商地位的行为,依据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人民币116713.5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打击商业贿赂,创建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积极打击受贿违法犯罪的同时,商业行贿行为也必须得到应有打击,让扰乱市场秩序的主体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情简介:烟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天猫某店铺进行运营、推广。该公司当事人通过找亲朋好友、微信群等方式发布刷单信息,由“刷手”支付商品货款,采用寄送抽纸等包裹非真实发货方式寄送,以形成完整的虚假交易记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返还“刷手”虚假交易本金,并支付“刷手”佣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刷单的实质是造假。本案中不少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家庭主妇等均参与其中,出发点基本都是赚取零花钱,并不知道“刷单炒信”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自身权益会受损。
案情简介: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其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喜马拉雅中心”发布“喜马拉雅中心 收世界500强的房租,烟台仅此一寓!”。经立案调查,一是在相关平台的实际评分情况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其引证内容未明确表明时限、范围;二是在到达某些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其项目位置以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依据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8000元。
案情简介: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售的500ml/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2169瓶,265ml/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1198瓶涉嫌商标侵权。依据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评析:通过本案让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明白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简介:烟台芝罘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一次性使用胃管已超过有效期,仍对外销售,且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规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9000元。
案例评析:医疗器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存在使用医疗器械安全隐患。
案情简介:烟台某公司货架上摆放的标注为北京华远诺科生产的“众雁牌”电线电缆,合格证和线体上标注“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该公司在阻燃电线上冒用获证产品的认证标志。根据规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064.25元。
案例评析:使用不合格电线电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此次行为有力地打击了电线电缆行业违规行为,维护了辖区电线电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杜绝不合格电线电缆在国民生产中的使用。
案情简介: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举报人称其从供货商李某处购进“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近2万套,并向李某支付货款共计34余万元。经山东省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李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烟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查处。
案例评析:“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在新冠疫情防控和医疗过程中起着重要的防护作用,适用于各种环境下需要进行防护的人群。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一旦流入市场,将不能对需防护人群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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