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网暴”!中央网信办出手
近年来,在各个网站平台时而发生的“网暴”事件,备受社会关注。据抖音安全中心统计,其平台每天产生8亿条评论,其中,被投诉、举报并最终处理的评论中,“谩骂,人身攻击”占比32.79%,数据触目惊心……一群打着“伸张正义”旗号的网民大肆跟风起哄、武断猜测、恶毒谩骂,有的甚至进行人身威胁,各种语言暴力如洪水滔天,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为有效防范和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近日,中央网信办近日部署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
二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当事人实时保护机制,调整私信功能规则,及时过滤“网暴”内容,强化“一键防护”等应急保护措施,建立快速取证和举报通道,加大弹窗提醒警示力度,加强重点群体救助保护。
三是严防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以社交、直播、短视频、搜索引擎、新闻资讯和榜单、话题、群组、推荐、弹窗等环节为重点,及时清理处置涉及网络暴力的评论、弹幕等内容。
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账号、机构和网站平台处置处罚力度,针对首发、多发、煽动和跟风发布等不同情形,分类处置网络暴力相关账号,连带处置违规账号背后MCN机构,严肃问责处罚失职失责网站平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是强化警示曝光和正向引导,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处置情况,推动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友善评论、理性发声。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重点网站平台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平台特点进一步细化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抓好任务落实。中央网信办将组织督导检查,对于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网站平台,采取严厉处置处罚措施。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各网站平台要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网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共同网络暴力行为,坚决防止网民遭受网络暴力侵害。
对网络暴力坚决说“不”,既是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应有之义,更是亿万网民的热切期盼。从人肉搜索第一案到百度贴吧的“爆吧事件”,从浙江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到成都女孩流调轨迹泄露被人肉攻击……当前,尤其要防范治理以下几类网络暴力行为!
未成年人因网络欺凌受到伤害的新闻时有所闻,如2016年湖南某校学生将殴打同学的视频上传网络并进行广泛传播。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校园欺凌作出如下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规定明确网络欺凌是一种新型校园欺凌形式,由该条规定可以推导出,网络欺凌至少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技术手段为网络,二是主观蓄意或恶意,三是造成损害后果。即使只有一次,也可以构成欺凌。
涉及网络欺凌的保护对象,通常都以未成年人为主。如何应对网络欺凌,《方案》确立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教育为先,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及时遏制校园欺凌频发的态势;三是坚持保护为要,确保学生尤其是被欺凌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四是坚持法治为基,对欺凌者采取必要的惩治措施,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由于《方案》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应对校园网络欺凌主要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惩戒为辅。
网络暴力最早为国人所知是因为“人肉搜索”的出现。“人肉搜索”即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通过曝光他人隐私,引发群体道德审判,给被曝光者带来巨大压力,形同“暴力”。网络暴力使受害人自尊心受挫,产生各种负面情绪,包括害怕、沮丧、愤怒、压抑等,严重者甚至导致。
人肉搜索涉及人格权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所有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也列明六种例外情况,包括个人同意公开、科研需要不足以识别、公共利益、已公开信息、合法获取、另有规定等。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博、微信、知乎等社交媒体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社交媒体账号并乐于公开分享信息,找人变得容易,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逐渐减少。
在网络上公开侮辱诽谤他人,引发众多不明的网民恶意评论,引发网络暴力,是近年来出现频率最高的网络暴力形式,特别是在微博、知乎、贴吧等社交平台上。侮辱是指用暴力的方式羞辱他人,而诽谤则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于在网络上侮辱损害他人名誉引发的纠纷。在网络检索法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大量相关案例。原告不堪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原告人格的虚假信息所引发的网络暴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除侵权内容发布者,还包括平台,如果原告向平台投诉,平台及时删除问题内容,则不负责任;如果平台接到投诉后不予处理,一旦构成侮辱诽谤,则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治理侮辱诽谤相关的网络暴力有法可依,但维护名誉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
我国法律除了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也保护企业商誉。网络上还有一类不良现象,一些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聘请“黑公关”,雇佣“”大规模贬损、诋毁竞争对手,严重降低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近年来,“”成为一个巨大的黑色产业链,除了充当 “网络打手”外,还涉及恶意删帖、操纵、打压正常网络投诉等,构成新的网络暴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网络上还有一种现象,就是通过制造地域歧视、性别冲突,甚至发表仇恨性言论引发骂战,网络暴力从对个人的侮辱谩骂与精神伤害,扩大为挑动群体冲突、族群矛盾。随着网络暴力范围与暴力形式的不断扩大,网络暴力的受害人逐渐从确定的个体(如被人肉搜索者或被网络讨伐的明星),开始向“抽象受害人”扩衍。抽象受害人不仅仅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还可能是一个群体或族群。
中国互联网发展20多年来,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构建了有法可依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行业自律规范,但当前对于打击网络暴力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国内相关法律体系主要用于规制侵犯名誉、隐私等网络暴力。但由于网络暴力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道德领域蔓延到商业等领域。如何治理新型网络暴力,是一个巨大挑战。
其次,网络暴力的惩处效力依然存疑。在裁判文书网用“网络暴力”检索,提及网络暴力的案件,通常是名誉权案件,以明星起诉网民和网络平台居多。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判罚并不重,通常是赔偿数万元而已,如果平台履行了“通知—取下”,则通常不承担责任。对于以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络暴力来说,这样的惩处力度和巨大的收益相比,法律威慑效力明显不足。
最后,网络暴力的影响难以消除。网络暴力事件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比重并不高,即便网络暴力施加者事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网络暴力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也难以消除。法律往往是对造成恶劣影响后的惩治,是一种事后的追责,但对当事人的精神与心理伤害已经造成,难以抹去。
治理网络暴力不可能一劳永逸,在定期开展整治行动的同时,更要全社会凝聚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于打击网络暴力来说,事前预防强于事后惩处。如何将对网络暴力的预防前置,建立预警机制并教育网民,是一件需要协同攻关的事情。作为普通网民,当不合常理的事情发生时,不妨多一些宽容和理性,可以提出疑问,但不要妄下结论,决不当谣言传声筒、暴力扩散器,守住“未知全貌,不予置评”网络素养底线。作为网络平台,理应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因“众怒难犯”而沉默,不当“推波助澜”的“帮凶”,采取精准有效的措施从严整治,为用户提供各个场景预防网暴功能的服务。作为有关部门,要以有效管用的监管举措,以露头就打的雷霆出击,对于肆意网暴者坚决“亮剑”,通过法律规范,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被害人的维权成本,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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