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1-30

新时代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

  党的以来,习总站在国家战略高度、时代使命维度和发展核心论角度对互联网产业和信息化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已经形成能够有效指导我国网信事业蓬勃有序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促进新产业和指导网络新技术实践的网络强国战略思想。“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习总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中,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是重要核心组成部分,网络平台能否理解好和落实好,关乎我国网信事业未来发展的成败。

  7月12日,广州,广东省公安厅内展示的涉案物品。2018年1至6月,广东警方“利剑行动”摧毁多个非法集资网络犯罪团伙。供图/CFP

  网络平台不仅是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新时代技术和科技进步的物质要求,同时更是人民群众获得新时期产业红利的物质保障。从这个角度讲,网络平台肩负着党和人民的热切期待,应当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首先,网络平台是国家科技战略的具体落实者。习总指出,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网络平台虽然是市场主体,但在技术发展层面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掌握核心技术就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研究成果与市场份额本身就是一回事;另一方面,民族企业自己掌握领先世界的核心技术,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发展的最大动能,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志。最近几年,我国科技企业在互联网技术领域所申请的专利技术逐年上升,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是网络基础技术和核心技术占有率还不容乐观。近来发生的中美贸易战,也反映出谁掌握核心技术,谁就在市场、贸易、国家软实力对抗中占有优势。可见,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并不仅在于资本的多少,更在于科技领先程度。

  其次,为人民服务是网络平台应承担的核心主体责任。习总指出,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互联网+”战略的成功与否,就在于网络平台能否将人民福祉与网信事业全面有机结合。人民群众是科技进步的主要受益者和参与者,同时也是技术服务的主要对象。在网络实践中,相对平台而言,更好地保障用户权益、降低用户成本、方便用户使用、保障网络安全就是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从广义上讲,“互联网+”与精准扶贫、舆情反馈、网络教育、远程医疗、智慧城市、多样性文化等都有与生俱来的密切关系。网络平台将网络技术与大数据有机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然,网络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正视包括数据安全、用户知情权、金融安全、用户人身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数据鸿沟等在内的新问题。网络平台在衡量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时,应将为人民服务作为最基本的价值标准,由此延伸出来的新型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将与法律责任并行为新时代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最后,保障信息安全是网络平台最基本的责任。习总曾对信息化、现代化和做出了辩证的科学判断——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017年我国通过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是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也是保证和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将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类型化,将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包括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人等多方层面。毫无疑问,网络平台是网络安全体系的核心和基本抓手,这是因为,平台是所有用户的连接点,是所有网络服务的承担者,是数据信息的存储者,是用户权益的直接保护者。所以,网络平台是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安全法》并非仅是数据安全基本法,而且也是内容安全基本法。该法将信息法律底线以列举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规定,既包含了违法和侵权信息的类型,也包括了营造向上向善的先进网络文化和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文化安全等类型。《网络安全法》结合国家网信管理部门等部门规章,已经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具有时代特色和基于网络实践的传播法体系。网络平台是这个体系的直接执行者和落实者,这也就构成了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中的信息安全责任范畴。

  从责任体系角度看,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是一个辩证的体系,企业应理解好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习总指出,一个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从唯物辩证法角度看,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是一个有机结合的辨证体系。

  一方面,经济责任是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市场竞争的动力,法律责任则是企业行为的底线性约束和正当性标准。缺乏法律约束的竞争,就是无序竞争和违法行为,获取再多的经济效益,也只是无本之木。实践中,个别互联网平台无视法律责任,仅为能够快速变现的经济效益,在信息传播领域以谣言、标题党、低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手段,违法获取流量;在竞争领域,借用资本力量扰乱市场秩序,滥用垄断地位打击其他竞争对手;在网络服务领域,违法使用格式条款剥夺用户权利规避自己的责任,滥用技术掠夺用户数据;在商品交易平台,违法运用刷单刷信手段混淆视听,放任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在广告领域,违法宣传和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在网络金融领域,进行非法集资等,这些都是网络平台未能遵守法律而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样的网络平台又岂能走得远。

  另一方面,相对于人人平等的法律责任而言,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则不尽然。正如习总所指出的,企业做得越大,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就越大。这是因为,公众对越大的网络平台,期待也就越大,信任就越大。人民群众对网络平台的信任,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信赖利益”,这种信任产生的责任既是信用社会的基础,也是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必要的延伸。

  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相关立法发展速度却相对滞后,这就要求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应有效涵盖立法的暂时“缺位”。网信实践中,“互联网+”、共享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无人驾驶等新的技术领域发展已经开始步入新的科技时代,而上述领域中所涉及的立法,绝大部分仍产生于上次工业时代。针对这类新事物和新技术所引发的新问题,习总提出了主管部门和平台要“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基本解决思路。互联网共享共治的本质,就要求平台应将与自身影响力相适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通过自律或行业协会现行规范的层面表现出来。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中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履行得越好,这种良性互动也就表现得越充分,齐抓共管的治理目标才能更为有机地与平台发展实践相结。(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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