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专题关于市场采购和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多案例)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0-04

《特别专题关于市场采购和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多案例)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你公司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需在上述文件公布的范围内。2004年,蚊香被列入农药管理范围,对蚊香的毒性作了强制规定:蚊香等驱蚊产品是卫生杀虫剂,属于大农药的范畴。因此,蚊香出口需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典型案例:2016年03月31日,当事人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Y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Y海关申报出口灭蚊器15000台,马灯18050千克,报关单号为656XXXX,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为非退税货物。2016年4月1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蚊香1250件,共55000袋,货值55000元人民币,未见其他申报货物。蚊香出口需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出口蚊香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当事人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Y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Y海关申报出口灭蚊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当事人经营范围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当事人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是灭蚊器,但经查实际出口的货物为蚊香。出口蚊香需要蚊香出口需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需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海关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

  问:请问,如果我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香水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如果实际出口的货物和申报的有误差,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首先,如果你公司以市场贸易出口货物,你公司应当审查你公司是否在批准的区域内,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区域,可以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香水出口需要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如果申报出口货物和实际出口的货物不符,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具体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

  典型案例:Y市某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眼镜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65XXXX5,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实际货物为香水,与申报完全不符。经查,香水出口需要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为逃避商检,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分析:Y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在Y国际小商品城、Y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当事人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眼镜等一批货物,但经查,实际货物为香水,与申报完全不符。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需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海关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参与了一些将一般贸易的货物包装成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的活动,请问我们公司的这种行为后果严重吗?

  答:根据表述,贵司参与的活动构成走私,具体法律后果具体要看涉案货物、偷逃税款、是否涉及许可证件等情形确定。跨境电商贸易模式需要遵循严格的制度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八条第(二十九)项之规定,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如果是走私非普通货物、物品,涉及许可证件等情形的,需要结合走私货物的类别、数量、货值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定罪量刑。如果是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则贵司偷逃税款达到二十万以上的,需要依照以上法律规范定罪量刑。如果属于非普通货物、物品,则要参照《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定罪量刑。不构成走私罪的,或者构成走私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依照有关走私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符合以上情形的,海关可以依照前述海关法律规范处罚贵司的走私行为。

  典型案例:2017年底,当事人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电商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 在明知海关对跨境电商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将本应以寄递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伪报为跨境直购贸易项下的商品运输进境,逃 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方式(俗称“推单”)开展业务。某电商公司负责承揽个人邮递物品清关业务、联系跨境电商平台向 海关推送虚假订单、支付单;某物流公司负责向海关推送运单以及 虚假的申报清单。

  2018年1月,某电商公司承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1票个人邮递物品清关业务,主要 商品为包、衣服、鞋子等,共计720个包裹,完税价格人民币 111744元。某电商公司联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虚假的订单、 支付单,某物流公司向海关推送运单和虚假的申报清单,将上述个人邮递物品伪报为跨境直购贸易方式运输进境,涉嫌偷逃应缴税 款人民币4452.14元。某电商公司向^某某收取清关费人民币26780元。某公司(跨境电商平台)推单费由某公司安排。

  2018年3月至6月,某电商公司承揽^某!某速递公 司票个人邮递物品清关业务,主要商品为包、鞋子、化妆品等,共计11449个包裹,完税价格人民币3737969.54元。某电商公司先后联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关推送 虚假的订单、支付单,某物流公司向海关推送运单和虚假的申报清 单,将上述个人邮递物品伪报为跨境直购贸易方式运输进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51795.60元。2018年6月至10月,某电商公司承揽5票个人邮递物品清关业务,主要商品为乳胶床垫、枕头等,共计1964个包裹,完税价格人民币2341447元,某电商公司联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海关推送虚假的订单、支付单,某物流公司向海关推送运单和虚假的申 报清单,将上述个人邮递物品伪报为跨境直购贸易方式运输进 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3527.70元。

  综上,当事人某电商公司、某物流公司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 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进境包、衣服、化妆品、乳胶床垫、枕 头等31票,共计14636个包裹,且均已由快递公司在境内派送。经核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784228.82元,偷逃应纳税 款共计人民币974174.27元。

  以上事实有以某物流公司为物流企业的海关数据、J海关缉私局提供的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及某电商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证据、某电商公司业务明细表、某电商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X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 明书》、某电商公司破产管理人审计报告、不起诉决定书、移送行政处理函、扣留决定书、扣留笔录及扣留清单、查问笔录、某电商公司及某物流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则贵司偷逃税款达到二十万以上的,需要依照以上法律规范定罪量刑。如果属于非普通货物、物品,则要参照《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定罪量刑。不构成走私罪的,或者构成走私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依照有关走私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某电商公司、某物流公司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 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进境包、衣服、化妆品、乳胶床垫、枕 头等31票,共计14636个包裹,且均已由快递公司在境内派送。经核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784228.82元,偷逃应纳税 款共计人民币974174.27元,依照以上法律规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以上法律规范,不构成走私罪的,或者构成走私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依照有关走私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本案中的当事人可能存在符合以上法律规范的情形未予定罪,而是按照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参与走私的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784228.82元,偷逃应纳税 款共计人民币974174.27元。当事人某电商公司、某物流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 监管,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包、衣服、化妆品、乳胶床 垫、枕兴等物品芷输进境,偷逃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X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某电商公司、某物流公司走私进境包、衣服、化妆品、乳 胶床垫、枕头等物品31票,共计14636个包裹。鉴于上述物品均已由快递公司在境内派送,无法没收。且某电商公司负责对外承揽个人邮递物品清关业务、收取清关费用、 联系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推送虚假订单、支付单等事宜,在共同 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某物流公司负责向海关推送运单以及虚假 的申报清单,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之规定,X海关决 定向某电商公司追缴人民币4849778.89元,向某物流公司追缴人 民币 1212444.72 元。

  问:我们公司出口一票货物,由于货物品类比较多,业务人员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向海关申报项目和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不符的情况,请问这样的话我们公司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根据表述,有可能被海关处以警告或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综合上述,贵司向海关申报过程中所出现的申报不符可能构成申报不实,具体要看是否涉税、涉证、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外汇或出口退税管理,可能会基于具体违法情形被海关处以警告或罚款。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2日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10XXXX0,集装箱CHTU410XXXX。Y海关监管科2021年12月17日查验发现该集装箱内货物凌乱、种类繁杂、数量众多,有大量未申报商品。最终监管科确认,该批货物:1、已申报货物15项商品实际只有364个纸箱,货值25922美元,数量、货值与申报不符;2、有未申报商品127项、521个纸箱,货值42697美元。3、全部商品货值约68619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3.9万元。当事人承认该批货物为当事人应国外买家需求,通过国内电商零散采购集拼,因为货物种类太过复杂,便未严格按照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逐一清点制单,而是将大量未清点货物野蛮归并入某一项或几项商品中后申报,最终导致货物的实际装箱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严重不符。以上违法行为有查验记录单及查验照片,6票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情况说明2份,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应国外买家需求,通过国内电商零散采购集拼,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由于货物种类太过复杂,便未严格按照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逐一清点制单,而是将大量未清点货物野蛮归并入某一项或几项商品中后申报,出现大量未申报货物,实际货物的数量、货值与申报不符,最终导致货物的实际装箱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严重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范。依照上述法律规范,Y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问:我们公司自有的一套数控机床由于维修需要使用蓄能器,由我们公司业务人员从国外公司进口了几台旧的,后来被海关发现这些旧的蓄能器没有报检,海关会因此处罚我们公司吗?

  答:应该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是旧机电产品。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贵司进口旧蓄能器未报检,违反以上法律规范,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11月24、25日,当事人某采购有限公司向J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XXXXXX1、 XXXXXX3、XXXXXX0、XXXXXX1、XXXXXX8、 XXXXXX4、XXXXXX6、XXXXXX7、XXXXXX3、 XXXXXX9,共计10票报关单,贸易方式均为市场采购,目的国为韩国和吉布提,申报商品名称均为还原防止剂,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09910000,申报出口金额合计54000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尿素水溶液,商品编号为31021000,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提运单复印件、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货物照片、海关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供货合同、企业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海关缉私案件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资料、H海关大数据通用分析平台检索资料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商品编号为31021000的尿素水溶液,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将其申报为还原防止剂、商品编号为3809910000,逃避出口检验,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J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9500元。

  问:请问,我公司在近期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但是由于时间紧张,与装运公司沟通不到位,导致我们申报出口货物与实际不符,请问会有什么后果,我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在出口货物时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却出现了申报货物与实际装运货物不符的失误,导致你公司申报不实,你公司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并且你公司的货物涉及出口退税,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可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Y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17年8月12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签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768XXXX,集装箱号为UETU540XXXX。2017年8月22日,Z海关监控查验三科对该集装箱进行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另有洗发水、塑料珠、气球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申报不实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81480元。经查,当事人曾因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违规行为于2017年7月21日被Y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当事人经营范围在Y国际小商品城、Y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当事人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是棉签等一批小商品,但经查,集装箱内另有洗发水、塑料珠、气球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需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查,当事人曾因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违规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海关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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