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典型案件解读法院2020
2020年2月,南漳一男子王某在微信群看到徐某求购口罩,遂起之心,谎称自己可以买到口罩。徐某信以为真,向王某提出购买口罩并转账支付定金,徐某的多名好友也先后向王某付款订购口罩。2月12日至21日,王某先后收到徐某等人购买口罩款共计80.91万元,扣除退给徐某的4.76万元,王某共计骗得76.15万元。2月21日,王某到南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1.15万元,分别退还徐某等3名被害人。南漳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65万元。
徐某某、葛某某夫妻因债务纠纷导致其所持有的一辆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被襄州法院依法扣押。2020年2月13日,徐某某接到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防疫酒精的委托,遂向该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让罐车进行酒精运输。襄州法院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与防控指挥部核实情况后,立即决定特事特办。为了能够让该酒精罐车早日驶上战“疫”一线,执行员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模式,经多次沟通协调,于2月14日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0年4月23日,该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6日(禁渔期),杨某某在汉江宜城段某水域(禁渔区),采用电捕(禁用方法)和白色粘网捕鱼的方式捕鱼。在捕鱼过程中,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渔获物45斤。2020年7月17日,宜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考虑到杨某某认罪认罚且自愿向汉江水域投放鱼苗,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责令缴纳用于增殖流放的生态补偿费用,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承担生态损害评估费用。庭审结束后,宜城法院联合相关部门,赴非法捕捞点附近水域,对杨某某家属购买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鲢鱼、鲤鱼71千克和苗种43750尾。
1995年来,樊某军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以此为依托,网罗王某利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襄阳的社会、经济秩序。2019年10月31日,襄州法院一审认定樊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权利4年;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9年12月31日,襄阳中院二审对樊某军等21名被告人维持原判。该案所涉财产刑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以来,中院、襄州法院对该案可能涉及的隐性黑财、浮财进行钻探式掘挖。截至2020年12月17日,该案已执行到位“黑财”14.57亿元,其中追缴偷漏税款1.05亿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襄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海在该公司二手房手续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银行客户经理罗某行贿103.4万元(另案处理)。经审理,保康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海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海均表示不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公司生意仍做得有声有色,300多名员工没有一人下岗,工资待遇仍保持在疫情前状态。2020年12月30日,该案入选湖北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大典型案例。
凯尔国际房地产项目于2013年开工建设,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数百购房户和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18年初,襄州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该案涉及各类债权人近500名,申报债权数额达12.45亿元,是我市有较大影响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2020年初,襄州法院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通过破产重整帮助该项目恢复建设,最大限度保护了购房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某公司停产歇业后,一直未支付32名工人的工资共141.96万元。劳动仲裁达成调解后,该公司未予履行。2020年7月1日,32名工人向老河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8日,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与32名工人工资同等价值的部分机械设备。根据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本次执行不再对机械设备进行拆卸,而是在不影响机械设备价值的前提下,整体交由公司自行保管。经法院多次主持协商,该公司主动联系买家,将机械设备卖出了满意价钱。2020年8月5日,买家将设备款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后,法院依申请解封机械设备,并将案款发给32名工人。2020年11月24日,该案获评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蒋某某和丈夫共生育8个子女,其丈夫因病于1999年去世。2019年6月以后,蒋某某年迈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蒋某某的赡养问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分别劝解7被告(1子女患有精神疾病,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无赡养能力)尽最大能力赡养年老母亲,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7被告都表示不愿意亲自照顾母亲。庭审中,法官严肃劝解7被告,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有能力的子女都无法逃避这种法定义务。经反复劝解,被告之一陈某英同意母亲在自己家中生活,蒋某某亦同意跟随陈某英居住。经考量,法院判决由陈某英以外的6个被告每月给付蒋某某生活费、护理费共450元,蒋某某治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7个被告分担。
樊城区某广场431户业主14年未取得产权证,多次到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中院等部门。2020年,市中院领办此信访事项后,及时成立工作专班,一方面积极协调多个部门开展房屋的重新测量定位、合同的重新签订、税费交纳等工作,另一方面把争议引入诉讼渠道并妥善处置,解决了影响业主办理产权证的各种障碍。截至2020年12月16日,已有195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其余业主的办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夫妻二人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左右。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马某遂诉至樊城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认为,马某等人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其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020年5月13日,该案入选全国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高某某的住房系购买黄某某所建楼房的第四层顶楼。因年久漏水,高某某便在原隔热层上用铁皮另行加盖隔热层。黄某某在一楼有多间门面,其在门面外用钢结构及铁皮出檐搭建铁棚。潘某某租赁高某某房屋正下面的一间门面经营生意。2018年初,枣阳普降大雪,高某某的房顶及门面铁棚均有较厚的积雪。2018年1月8日下午3时许,高某某房顶积雪融化滑落至潘某某租赁门面,导致门面棚倒塌砸伤了在内经营的潘某某,经鉴定潘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存在分歧,诉至枣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不论是城市商品房,还是农村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均应当预见房屋顶层坠物可能对楼下人员及物资造成的风险,从而规范管理、合理使用,避免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判决高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潘某某损失6.69万元。2020年8月21日,该案入选全省法院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4月,张某龙到某公司工作。2019年2月22日,张某龙离开公司。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张某龙诉至法院,诉请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1.78万元。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襄阳中院查明,2008年来,张某龙在我市多家企业应聘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本案中,张某龙主动要求公司将其工资打入其弟弟中。在此情形下,公司也不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襄阳中院认为,在该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公司无违反约定的行为,也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张某龙自动离职,然后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原则,遂改判驳回张某龙的诉讼请求。2020年11月24日,该案获评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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