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专栏(25) “网络主权”辨析
在古罗马时期,主权(souverainete)就被广泛使用,指某种最高的权力;而在中世纪,人们一般用它来称呼封建国家的国王。《韦伯斯特大辞典》对主权的定义很简单:“最高权力,尤其是对一个体所拥有的最高权力;统治;摆脱外部控制的自由;自主权。”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主权一方面被认为是上帝之下永恒而最高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也是由全体人民赋予主权者的。进而,由于主权者的不同,国家的形式也就随之不同。
到了近代,霍布斯(Thomas Hobbes)更进一步提出:“国家的本质存在于它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首先,主权似乎同国家具有了某种天然且密不可分的联系。约翰·霍夫曼(John Hoffman)指出,正是国家和主权的联系,导致了极具破坏性和迷惑性的争议,例如作为地域的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概念和作为民族国家的主权(national sovereignty)概念的分野。两次世界大战中,帝国疆界并独立出了诸多具有特定利益诉求的民族国家。似乎不言自明的“主权”观念受到挑战,流血冲突迫使学界和政客们都不得不反思主权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其次是主权概念与统治的紧密结合。这引起了主权概念合法性的内在矛盾。主权到底是属于全体人民,还是主权者?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如何?社会需要被统治还是被治理?和极权之间的边界在哪里?一系列问题和冲突因此而凸显。
最后,是主权和现代法权之间的内在张力。阿兰·詹姆斯(Alan James)认为,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表明了宪法和制度上的独立。但这也会引起新的问题,当一国主权受到宪法上未得到认可的另一群体挑战将意味着什么?
虽然存在诸多争议,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主权”一词的广泛传播。有学者甚至认为主权概念是可以且必须被明确界定的,他们被称为现实主义学派。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族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面对的现实情境。事实上,如 《辞海》中对主权的定义:“在国际法上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权构成了国际关系中一个尤为基础的议题。肯尼斯·沃尔兹(Kenneth N. Waltz)认为:“说一个国家是主权者意味着它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它的内在与外在问题。”
但从20世纪70年始,一些学者对当时流行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关系理论展开了挑战,认为在国际领域,国家并不是唯一有影响的行为者,国家与跨国行为者在复杂的互相依赖情况下彼此影响,并且国家主权在跨国行为中被侵蚀。主权除了对外向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全球公民社会组织转移,对内也在向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转移,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开始走向真正的多元化。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国际关系进入新的阶段。民族国家成为人类生活的核心,而其建立在领土、主权和人民三个基本要素之上。其中主权指代主权国家及其代表具有独立在其领土范围内组织行动、实行统治的合法权力。在国际、经济、文化等事务中,不存在任何其他可以凌驾其上的权威。
然而,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上述三个基本要素都形成强大冲击。这其中,传播活动的日益国际化,构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主权者”控制被削弱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息传播的“国际化”或“全球化”是如何形成的?信息传播在世界现当代历史的演进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是阿芒·马特拉(Armand Mattelart)在 《世界传播与文化霸权》中试图解释的问题。马特拉认为,战争和战争的逻辑成为国际传播历史及其学说和理论的主要构成。战争对信息传播的功能性需求,先是缩短时空距离的需要(比如,手机的前身是摩托罗拉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明的步话机),同时,战争期间对鼓舞士气的要求也促进了宣传鼓动的发展。
大众传播媒介同世界大战的格局和走向紧密结合在一起。马特拉认为,国际传播从来就是“一种战斗话语”,服务于战争和冷战。冷战结束后,大众传媒作为意识形态宣传机器的功能被弱化,其商用属性凸显。马特拉从中辨析出两个要素:其一,发展主义的神话使金融资本走向经济全球化,从而模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最终是跨国的信息传播网络按照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生产和分配重新分割世界。其二,在商品的标签下,跨国传媒集团用工业化方式推广的文化,成为了普遍的文化消费资料,而“消费者权利”则变成文化传播的动力。
随后,一批学者指出,由于传播技术手段发展的不平等,商业利益的背后是潜移默化式的“文化殖民”,是日益加剧的“中心-边陲”的不平等关系。赫伯特·席勒(Herbert Schiller)在其 《大众传播与美利坚帝国》一书中论述了以美国为基地的大型跨国集团是如何在追逐商业利益的同时,破坏第三世界国际的文化独立,并使发展中国家产生对传播和媒体软硬件的依赖。
这些批判的结果,一方面促成了以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斯皮瓦克(Gayatri C. Spivak)等学者为代表的“后殖民理论”,意图从思想层面削弱西方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文化霸权;另一方面,导致在国际关系、国家政策层面的“世界信息与传播秩序”之争也拉开了序幕。1980年,麦克布莱德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报告,随后教科文组织通过决议,要求“尊重每个国家在平等、公正和互利基础上参与国际信息间的交换活动”。
互联网的出现令世界信息与传播秩序更加复杂化。网络促进相互依赖,数字要求国家政府彼此合作,无论在制定国内或是国际政策的时候都如此。全球性的信息网络的扩大,运营这一网络的跨国公司的权力的上升,以及全球性的电子市场的形成,都使得各国政府不再能够根据主权的概念来行使他们的许多特权,比如控制公民的通信选择,管理公共和私人通信的内容,约束文化交流,阻碍专长和思想的流动,固化公民的身份,掌控资本和税收,乃至不受干扰地制定国家政策。
随着各国的通信市场向外资开放,来自外国的公司开始建设和服务于一国的电信网,国家政府正在失去对其公民所使用的通信连接的控制权。这既有好处,也不乏问题。如果政府无法完全管控公民的交流,异议的声音就可以得到传播,为网络所赋能的新型社会运动也得以发起。“阿拉伯之春”与“占领华尔街”都揭橥了全球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政府如果不动用监控手段,将更难检测和跟踪跨国恐怖和犯罪团伙。
2004 年,联合国成立了“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的政府专家组”,旨在审视来自网络空间的现有和潜在威胁,并促进各国探索可能的合作措施以应对威胁。联合国秘书长在为该专家组2012年的报告所撰写的前言中指出:“十年前,我们无法预见信息技术和电信会如何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或我们对它们的依赖会有多大。这些技术创造了一个全球链接的国际社会。这种链接虽然带来了巨大好处,但也带来了脆弱性和风险。我们刚刚开始制定新信息环境所需的规范、法律和合作方式。”
2013年6月,该专家组发布报告称:“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通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通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这既是传播秩序争论在网络时代的延续,也是国家主权观念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表现。
通常,互联网被比喻成为一个“无边界”的空间,人类日常生活中“原子”式的行为在这一空间里被转化成为“比特”式的存在方式。不仅传统的产业与商业以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不断朝向数字化迈进,这一空间内的信息流动和资源重组也在不断冲击着既有的国际关系和格局。
这个“无边界”空间的概念早在互联网的理想化时代就已现身。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美国学者提出,既然互联网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自身的规则与居民(有人专门发明了netizen 一词),它应该享有某种程度的“主权”。当我们说某个空间是有主权的,就意味着它只服从自己的规则,而不会服从各个国家的规则。
这个理想在1990年代中期互联网刚刚兴起时最为炽烈,但其渊源可以上溯更久。1995年,伦敦“超媒体” 研究中心的理查德·巴布鲁克(Richard Barbrookand)和安德鲁·卡梅隆(Andy Cameron)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加州意识形态”的概念。他们认为,从20世纪60年始,加州出现了一股不同于美国东海岸的,“它夹杂了控制论、自由市场思想和反文化的自由意志论”,这股力量从宏观层面上塑造了加州自由开放的硅谷,从技术角度上影响了此后的半导体产业、个人计算机产业和互联网。虽然标榜自由市场,它也催生了如信息高速公路这样的国家行为。
奇特的是,加州意识形态还衍生出了提倡信息自由的赛博文化,其要旨是通过技术项目达至技术乌托邦。通过用技术系统来表达设计者的梦想,互联网被视为解放和的催化剂。在这种对互联网的历史性解释中,互联网生来就是要打破政府的桎梏,典型的表达是摇滚歌词作者约翰·巴娄(John Perry Barlow)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些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们,我来自网络世界——一个崭新的心灵家园。作为未来的代言人,我代表未来,要求过去的你们别管我们。在我们这里,你们并不受欢迎。在我们聚集的地方,你们没有主权。”
今天我们都知道,赛博空间根本无法独立,激进的自由至上主义敌不过网络威权主义和大企业的操控。网络威权主义的主要特点包括:维持适度的市场竞争;通过国家所有的网络设施将信息控制视为头号要务;推动国家支持的互联网产业;通过宣传、监控、审查极大地限制个人自由。
国家控制信息入口,其秉持的理念是“信息主权”。中国学界一种绝不缺乏支持者的观点认为:主权是一个逐步扩大的概念,从最初的领土到领海、时代应该强调信息主权。
2010年6月8日,中国政府公布了第一份关于互联网的,在其中特别强调了“互联网主权”。这份题为 《中国互联网状况》的指出:“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这份可以说是中国政府对早些时候它与谷歌之间不快遭遇的最详细的回应,它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首次明确“网络空间主权”概念,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中国“防火墙之父”方滨兴认为,网络主权管辖的范围包括两个维度:其一是我国境内支撑网络的物理基础设施;其二是在我国境内基于网络物理设施所形成的空间,也就是上网的网民和由此形成的网络社区的“拟制领土”。
对于物理基础设施,方滨兴认为,由于根域名解析体制,各国的网络不能独立存在,仍受限于美国。而2013年登披露的“棱镜门”事件,则更进一步使世界各国深刻认识到美国推行互联网霸权的野心,以及其对本国利益的潜在风险。
相较于物理基础设施,由网民组成的网络社区的“拟制领土”的主权观念受到了更多的争论。一般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自由主义者坚信,互联网从其诞生之初就烙有去中心化的特质。但反对者则认为开放并不意味着平等。由于技术手段和国家、组织间、经济地位差异,互联网使用主体间存在传播能力上的确实差距。
具体而言,方滨兴概括了网络主权的4 个方面:维护本国网络独立运营,无需受制其他国家的独立权;网络之上各主体互联互通、互相尊重的平等权;保护本国网络免于攻击和打压的防卫权;以及主权者对网络的维护管理权。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认为,有意思的是,中国人所下的定义同“互联网主权”的原意(巴娄意义上的)恰好背道而驰。但他同时承认,在世界上不单单中国这样想。眼下,大多数国家都认定,网络公司或内容供应商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至少是当它们在其境内产生了影响力或网站服务器实际存在于其境内的情况下。所以,中国的“互联网主权” 论,虽然说法难听些,但其实“就是国际私法中一句如实的典型论述”。不过他也特别指出,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即便都不承认网络空间的主权,但它们对网络作为一种言论自由的平台还是抱着一定的尊敬态度的。
2006年在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的突尼斯议程中,明确提出了“互联网治理”的紧迫性。“互联网已发展成为面向公众的全球性设施,其治理应成为信息社会日程的核心议题。互联网的国际管理必须是多边的、透明和的,并有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充分参与。它应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普遍接入,并保证互联网的稳定和安全运行,同时考虑到语言的多样性。”
这是一种隐去了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在网络上的不平等的地位和权力争夺的理想状态,所以这种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想法并没有成为普遍共识。虽然欧洲实践了将主权持久地让渡给“欧盟”这一国际组织的先例,但对于其他主权国家,尤其对于那些保留了殖民统治创伤的第三世界国家,这种让渡主权的行为不可想象。
同时,各国政府不会轻易让出网络的中心控制权。登事件正中那些想要强力控制自己国家的互联网的政府的下怀,它们会藉此实施更加严厉的监控手段。国际电信联盟正走在错误的道路上,因为它已经成为一个将坏的政府行为合法化的论坛。现在需要的是建立一种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所主导或滥用的真正国际化的互联网治理。
目前,国际上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最强呼声是“多利益相关方模式”(multi-stakeholder model),就是让各国政府、部门、民间团体以及互联网用户等能平等参与网络治理讨论,并对全球互联网治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推动全球互联网平稳发展。这一过程并不容易,不同的国家间会因为国情、体制不同,而提出一些不同的解决途径。
美国商务部2014 年3月宣布,将在一定条件下,移交对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分配机构(ICANN)的监管,马上就有国家主张,这个监管权应该归于国际电信联盟。在2012年的国际电信大会上围绕这个主张的争论,显示了全球国家业已分为两个阵营:那些坚持要对国民的信息入口实施更多控制的国家,倡导“国家主权模式”;而那些坚持“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国家,则倾向于政府角色应大幅弱化。
对于民间社会而言,这样的冲突更令世界各地的公民相信,互联网正走向一个制订“大宪章”的时刻,必须要求政府保护言论自由和公民的连接权利。正如英国的贵族们在1215年制订大宪章来约束不受欢迎的约翰国王的权力,今天,在大宪章800年之际,网民应组织起来维护公民的权力。
在重新打造的“互联网公地” 中,全球性的互联网治理理应依赖于崭新的、以全球网络社区为中心的体系而不是传统的民族国家。这是人类面临的一个关键性挑战:它并不仅仅关乎信息自由,而是关乎我们是否能够生活在同一个互联网、同一个国际社区和同一种能团结所有人,并令所有人得益的共同知识之中。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最好的方式是让国家政府与公民、企业加强协商,以便协调和整合各自的不同,积极促进公民社会和企业在全球治理、合作与沟通中发挥作用。
法国已故“老虎总理”乔治·克列孟梭(Georges Clemenceau)说过一句名言:战争太重要了,不可以把它交给将军们。笔者套用这句话总结互联网治理:互联网太重要了,不可以把它交给政府和企业。
经过如此剧烈的变化,主权这个概念还剩下什么呢?数百年前,“主权”被定义为统治者对其领地和臣民的统治权。如今,在一个日益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拥有的全球经济中,这个概念的最好定义可能是:主权是公民期待他们国家的政府能够控制之物。
“无边界性”的网络空间已然成为了会影响到现实中具有领土疆界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由民族国家网络集合而成的人类活动空间的力量。回到霍布斯的逻辑,当国家不断强化彼此的共同利益时——致力于和平、改善环境、应对全球性的贫富不均等等——它们就创造了一个孕育了主权的有秩序的世界,而共同利益使得在不诉诸于强制力的情况下解决争端成为可能。这也就是主权和网络主权概念虽饱受争议,却仍旧保有生命力的原因:它们存在于国际关系的流动之中。
巴特森(Jens Bartelson)曾指出:界定一个术语的行为往往假设了语言是一种明晰的媒介,它能够反应认识主体外部世界发生的事情。然而,无论主权代表的是此在的现实,或者仅仅是一套标志着独立国家的司法制度,它的含义总有一些流变和含混不清。而且,概念终究不仅仅是为了构架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即指向实践。
网络主权的概念也是如此,它指向国际关系的具体实践。它是多元的,既是个体又是集体的,既是国家的又是地方和全球的。“作为一个联系的概念,主权唯一要深怀戒备的就是独占和排他性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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