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相关商标遭恶意抢注被宣告无效背后
“这种情形中姓名与自然人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名人所处的环境、地位、社会知名度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而商标申请人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手段,误导公众消费,自己在未付出丝毫宣传费用的前提下盗用他人影响力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行为具有十分明显的投机心理和主观恶性,如果放任不管,必会引发社会不法牟利之风,对市场健康的运作和良性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2月15日,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坡面障碍技巧决赛,中国选手谷爱凌在第二跳失误摔倒的情况下,顶住压力,以86.23分夺得银牌。这是谷爱凌在北京冬奥会上参加的第二个项目,在此前的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比赛中,她已夺得一枚金牌。
作为北京冬奥会备受瞩目的选手之一,谷爱凌在比赛中耀眼夺目,生活中也被很多人和公司“盯上了”。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这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商标申请环节和无效环节行政程序的高效率,有助于良好商标管理秩序的维护。
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表示,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依职权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公告,也是在执法层面向社会传递了坚决打击“恶意抢注”行为的决心,宣示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通告显示,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非法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通告里提到的驳回相关商标申请或宣布相关商标无效的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高度重视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先后对“北京2022”、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予以特殊标志保护,对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标注册保护,对其他适格主体申请的“谷爱凌”等冬奥健儿姓名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法治周末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月15日,共有31个个人/公司申请谷爱凌相关商标。其中,最早的申请时间可追溯到2019年6月10日。曾经11个相关商标成功注册,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张帅。完成注册的商品/服务包括:时间记录装置、厨房用具、汽车、非金属绳索、游戏器具、打火机、消毒设备、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等。如今,这些商标已均被宣告无效。
姚克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让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出击”宣告商标无效的案例不是很多,但也不算罕见。比如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名字就曾被申请注册商标,后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驳回。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撤销一审判决,恢复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效力。虽然经历曲折,但也是行政部门依职权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典型案例之一。为何在“莫言”案例中和本次知识产权局通告案例中,相关商标可以让知识产权局依职权驳回申请或宣告无效呢?
姚克枫认为,如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中所表示,这种情形中姓名与自然人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名人所处的环境、地位、社会知名度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而商标申请人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手段,误导公众消费,自己在未付出丝毫宣传费用的前提下盗用他人影响力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具有十分明显的投机心理和主观恶性,如果放任不管,必会引发社会不法牟利之风,对市场健康的运作和良性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据丛立先介绍,在商标授权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为抢注“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恶意抢注,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对有关主体申请的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
“如果将、文化、宗教领域名人的名字抢注为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属于绝对无效的注册,由商标局宣告无效,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丛立先补充道,若该名人与、宗教等领域无涉,如对娱乐明星姓名的抢注,商标会因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使商标取得的正当性存在问题。不过,这种无效属于相对无效,需要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即使权利人或利害相关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能会因侵犯他人姓名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这也会对商标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
姚克枫也表示,如果公众人物名字被当作商标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公众人物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如果经权利人异议,商标未被核准注册或者注册后被撤销或被无效,则当然是无效的。”姚克枫说,“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名人名字也带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普通名称而重名的,那么在名人没有注册之前被抢注的,有可能难以被无效,因此,也建议名人从一开始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从一开始或者艺名的设计之初就申请商标进行自我保护。”
“通常情况下当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姚克枫认为,通常情况下,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获得保护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未经许可,将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会被不予核准注册或注册后也存在被无效或被撤销的可能。
姚克枫指出,商标是大众识别商品的重要信息,流量为王的时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标识可以为商家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而名人姓名在这个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这也是名人姓名屡遭恶意抢注又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奥运年随着一位位“国字号”运动健儿在奥运赛场上赛出名堂,国内名声鹊起之际,他们的姓名自然也成为了恶意抢注、“空手套白狼”的重灾区。
此外,丛立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权利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保护的,抢注者还可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商标法第68条规定了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抢注名人姓名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丛立先举例,在乔丹系列案件中,福建晋江市的一家生产运动服饰的企业未经许可将汉语拼音“qiaodan”以及中文“乔丹”等商标注册有关商品上。对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注册商标,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的再审申请。后在乔丹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民事诉讼中,针对尚处五年争议期内的商标,判决被告以停止使用的方式停止对乔丹姓名权的侵害。针对已经超过五年争议期的商标,法院要求被告采取措施阻断公众对原被告之间产生的联想,注明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关联。在本案中,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法院的做法在维护已注册商标形成的稳定指代关系与自然人姓名权保护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一定程度上阻断了攀附名人获利的动机,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对此,丛立先认为,知名人物的姓名本身就蕴含财产价值,商业活动中使用名人姓名需要支付不菲的许可使用费。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会使公众认为该名人与产品存在代言、许可的关系,利用公众对名人的崇拜、好感获得竞争力,实现一种类似于为产品代言的效果。
不过,丛立先提醒,若经过名人许可使用其姓名注册商标,则可能会因名人的负面新闻导致商标价值受损;也可能出现使用期限截至后,不再附着名人姓名的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下降的情况。这些风险也是使用名人姓名商标的企业所应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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