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3-19

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主要特点有:由于服务边界扩大而表现出显著的“长尾”特征;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使整体风险显著增加。

  “长尾”理论的提出颠覆了“二八定律”,即20%的产品带来80%的利润。“长尾”理论认为,只要存储成本和信息成本足够低、庞大的具有个性的消费者数量足够大,销量不大的利基产品一样可以和品种有限的主流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

  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参与门槛低,普通投资者参与度高,满足各类不同偏好的投资者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之一。由于投资者结构发生改变,互联网金融表现出了显著的“长尾”特征。

  据研究发现,用户数量、交易意愿、交易风险、大数据会引致互联网金融市场长尾的延展、加厚和向下。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和度量中突出“长尾特征”,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发展普惠金融意义重大。

  1、投资者难以获得资金具体流向信息。包括依存于银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执行支付清算功能的同时规避了银行的监管、以及P2P平台中投资者的资金并没有直接进入融资者的账户,而是通过P2P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账号统一实现,投资者的资金是否用于投资项目不得而知。

  2、借款人的借贷信息以及信用状况披露不充分。涉及借款人的征信记录、财务状况以及重复借贷等敏感又关键的信息,仅凭借P2P平台的力量很难充分获得,需要借助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实现信用平台的整体建设。

  3、大数据背景下有效信息的搜集难度增加。在互联网为投资者提供海量信息的同时,对收集和筛选信息的成本和技术都提出来更高的要求,从众多的中小投资者角度,收集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从海量信息中搜集有效信息的动机不大,是典型的“搭便车”者。

  4、网络技术更新信息专业化。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硬件保障,网络安全技术是投资者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前提,一旦发生网络安全问题,对于投资者的财富安全是掠夺性的。但是由于网络技术专业性强且更新迅速,投资者很难获得真实的安全性信息,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不能进行合理估计。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业务操作失误、实体资产损坏、系统故障、执行流程的管理失败等。

  其中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突出,包括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盗用等。信息科技风险普遍存在于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并以第三方支付和P2P借贷平台的技术风险尤为显著。

  理想的P2P平台模式应该是平台作为借贷信息的传播者,只撮合交易不介入借贷,但是目前中国的部分P2P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并没有有效隔离;还有些P2P平台为了吸引客户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为保障投资者利益设立风险储备池等。

  因此,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还款压力就转移到P2P平台,突发的大规模违约造成的流动性危机很容易给P2P平台带来资金链断裂的威胁。

  目前市场中流行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但货币市场基金一般有一定的期限,在二级市场变现需要一定的折扣。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投资者为包括个人利益,很可能出现大规模赎回,货币市场面临挤兑风险。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众多中小投资者,“羊群效应”显著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货币基金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配给是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来源。

  电商小贷、P2P平台以及众筹都有信用的性质,在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自动化、批量化处理以降低成本的同时,虚拟交易和虚假信息仍然是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大难题。

  其次,超过法定借贷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P2P平台的收益率超越这一标准,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这也降低了违约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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