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是与非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3-11

互联网金融的是与非

  最近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人们热烈讨论的焦点,但各方所持观点却存在很大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根基上理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以确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本质。这不但有助于监管部门引入恰当的监管措施,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合理布局自身的业务拓展。对投资者而言,搞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对于预测这些新的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从而预测相关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也很有益处。

  笔者认为,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所带来的主要是技术层面的改善或创新。它们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却无法明显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应该达不到“去中介化”的效果,也就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却是水到渠成并且不可阻挡的。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电子商务或媒体与社交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自然的附加服务。对于那些存在明显的网络效应(networkeffect)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来讲,网络效应的巨大威力使得那些已经积聚了海量客户的互联网商业平台可以轻松地植入金融服务功能,迅速扩张其金融版图,令传统金融机构无法阻挡。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效应存在规模临界点(critical mass)的要求以及近似于“赢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的特性,很多互联网企业不得不涉足金融服务业,以便为其网络客户提供愈益完备和便捷的服务,从而巩固和增强自身网络的网络效应,防止被竞争对手网络所超越。

  网络竞争中“赢者通吃”的特性意味着,估计仅有少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生存,而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估计都难以存活太久。不过,那些可以生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来很有可能成功跻身于大型甚至超大型金融机构之列。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建议监管部门采取一种既大力支持和鼓励、又密切跟踪和监管的开放态度。鉴于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业的本质,对它的监管也应该秉承与传统金融监管一致的原则与框架,避免出现监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但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顺应了中国金融改革的大方向,成为了倒逼金融放松管制、打破改革惰性的急先锋。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借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推动金融放松管制的进程,给传统金融机构松绑,而不是简单地套用现行法规、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扼杀于襁褓之中。

  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互联网和金融。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必须同时分析这两个部分,缺一不可。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人们把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基金、证券公司等)使用互联网来展示和营销其产品和业务的做法称作“金融互联网”,而把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做法称为“互联网金融”。这种定义虽然简便易懂,但它只是区分了金融业务的操作主体(即互联网企业或传统金融机构),而没有解释二者在经营模式上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的怀疑者认为,互联网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和营销渠道,传统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借助同样的工具和手段,与侵入金融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展开竞争。其中一部分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突破了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不敢逾越的监管红线,因此,一旦监管部门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约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与传统金融机构同等待遇的监管框架内,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届时,传统金融企业可以很快收复失地,而互联网金融的“火爆”有可能只是昙花一现。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支持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可能“颠覆”传统的金融模式,成为一种独立的金融模式而发展壮大。这是因为,在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交易的双方或多方主体面临很高的信息搜寻(search)、借贷方匹配(matching)、以及信息处理成本等,需要借助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来降低上述交易成本,并通过后者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财务分析、风险汇集(risk pooling)和审慎管理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分散风险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的支持者认为,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例如,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大数据与云计算等信息科技的发展,大大降低了信息的获得、加工与处理的成本,使得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都显著下降。因此,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上述功能完全可以被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所取代,金融交易双方可以绕过金融中介机构、直接通过互联网完成金融交易(如借贷、理财等),从而有可能形成一种并列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笔者认同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可以大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判断,因为这些技术的确可以降低金融交易主体的搜寻与匹配成本。然而,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这些信息技术尚不能独立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以P2P网贷为例,虽然互联网技术的存在使得大量的潜在人(lender)可以通过P2P网贷平台的网页直接了解到大量借款人(borrower)及其项目信息,甚至可以通过大量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到大量的关联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这是因为,无论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多么丰富,也无法囊括所有实体经济与商业活动的信息。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必须承认,绝大部分的实体经济与商业活动的信息仍然存在于线下,而线上的信息虽然高速增长并且规模惊人,但与实体经济与社会所产生与存在的信息量相比却也只是沧海一粟。

  具体来讲,对于任何一个借贷项目,至少在目前的信息技术条件下,潜在的P2P网贷的人依然无法独立确定以下要素:(1)借款人及其项目所陈列信息的线)项目的违约风险;(3)利率与风险是否匹配;等等。

  众所周知,在过去一年中,中国有数十家P2P网贷平台倒闭,其中甚至出现了个别平台发起人卷款跑路的欺诈行为。这表明,P2P网贷的潜在人甚至无法核实网贷平台及其发起人的真实性、诚信度和风险,那么P2P网贷平台可以降低或消除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从何谈起呢?

  在现实中,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的发起人或管理者实际上是扮演了传统金融中介的角色,通过大量线下的尽职调查来核实相关的信息,然后提供给线上潜在的人,来解决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实际上是以网贷平台的信誉在做隐性担保。有些P2P网贷平台干脆对提供直接担保、或者提供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无论形式怎样,这些都表明,目前的信息技术本身尚无法独立地解决网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P2P网贷的业务依然需要依赖专业的“准金融中介”做大量的线下尽职调查。

  同时,网贷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所做的线下尽职调查的成本也不见得比传统金融机构的调查成本低。因此,P2P网贷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所收取的中介或担保费用也不见得低于传统银行所赚取的利差。这令人怀疑,P2P网贷是否真的可以省去传统金融中介所赚取的利差、从而给人和借款人带来更大的投资收益或更低的融资成本。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P2P网贷的人(lender)的确获得了比普通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但绝大部分借款人(borrower)所付的利息却不见得比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的利率低。这表明,P2P网贷所带来的人收益的提高,只是源于对当前存款利率管制的突破(与各种理财产品类似),而并非源自“去中介化”所带来的“利差的消失”。

  从理论上讲,如果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无法大幅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就依然无法脱离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而独立生存。这不但意味着“第三种融资模式”可能无法实现,也令P2P网贷的发展空间和可持续性都值得怀疑。这也说明,用“解决低信息不对称”或“去中介化”这个理论视角是无法解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本质区别的。

  当然,谢平(CF40,2012)强调,“金融业一定要有想象力,不能太现实。如果我们的想象不够远,互联网的发展就会超出我们的想象”。对于这种研究理念,笔者深表赞同。的确,也许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再发展数年,信息的获得会变得更容易、更廉价,信息造假的难度更高,欺诈行为的动机更难隐蔽,对单个信贷项目违约风险的模型计算会更准确、而且计算结果可以更廉价地提供给潜在人,那么届时,即便对于那些只是投资数百元甚至更少资金的潜在网络人来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会大幅度降低。果真如此,那么不但“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能成为现实,而且人类社会的整体诚信度都会有明显改观。对此,笔者虽然心向往之,却心存疑窦。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新兴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下降。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作为现实社会中各种真实与虚拟网络中的一种,它可以创造、培育和利用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这是网络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与绝大多数普通行业的一大区别(Shapiro & Varian, 1999; Shy,2001; Sun,2007)。

  网络效应也称作网络外部性(networkexternality)。它描述的是存在于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现象,即任何一个网络参与者从网络中可能获得的效用(utility)与网络的规模(即网络参与者的数量)存在明显的相关性。比如,在一个电话或传真网络中,如果参与这个网络的用户越多,每一个用户可能从这个网络中获得的好处越大,因为他/她可以使用电话或传真来联络的用户会越多。每一个新增的用户,都给所有现存的用户增加了潜在的联系对象,因此会提高所有老用户的效用。这就是所谓的网络效应或网络外部性(Katz & Shapiro, 1985)。

  根据商业模式的不同或分析角度的不同,网络(包括互联网)可以分为单边网络和两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在一个单边网络里,网络的用户基本可以视为是同质(或同类)的,如电话网络、传真网络等,网络效应产生于这些同类用户之间。而在一个两边网络里,网络的用户(或参与者)分为两类,比如信用卡网络的参与者一类为持卡人、另一类为接受信用卡支付的商户(Sun & Tse, 2007)。最重要的是,这两类不同的参与者之间必须存在跨边的网络效应(cross-group network effect),即网络一方的参与者的效用(utility)会受到网络另一方参与者数量的影响(Armstrong, 2006; Rochet & Tirole, 2003; Roson, 2005)。例如,接受万事达卡的商户越多,持有万事达卡的消费者就会得到越大的便利;而持有万事达卡的消费者越多,接受万事达卡的商户就有可能获得越多的商机。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一个网络中可以划分出两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用户,但如果这些用户之间不存在跨边的网络效应,那么这个网络也不被视为两边网络。

  就互联网商业平台来说,各种不同的商业模式往往属于不同的网络类型。比如,B2C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天猫、亚马逊)就是标准的两边网络(网店为一边,网购消费者为另一边,二者之间存在跨边的网络效应),而B2B的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和C2C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则可视为一个单边网络(因为网络参与者既可以是买家,也可以是卖家,他们之间存在网络效应);植入微信支付功能之前的微信(WeChat)是一个单边网络(因为这个网络只有一类参与者,即聊天人),而植入微信支付功能之后的微信则变成了一个两边网络(一边是聊天人,他们变成了潜在的消费者;另一边是商户;二者之间存在跨边的网络效应);门户网站(如新浪)和搜索引擎(如百度)则可视为两边网络(一边为网站浏览者,另一边为在网站做广告的企业),不过对这两类商业模式而言,跨边的网络效应是单向的(广告企业加入这个网络的效应受到网站浏览者数量的正面影响,但网站浏览者加入这个网络的效应却基本与广告企业的数量无关)。

  上述例子表明,互联网商务平台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其背后所蕴含的网络效应也不尽相同,因此网络平台的发展壮大就受不同规律的制约,在此笔者不予赘述(详细论述可参阅Shapiro & Varian, 1999; Shy,2001; Sun,2007)。

  网络效应的威力在于,一旦网络的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网络的扩张将变成内生的、自我实现的、甚至无法阻止的。但是反过来,如果网络规模达不到一定的临界点(critical mass),这个网络将无法生存,很快会走向灭亡(Shapiro& Varian, 1999; Sun & Tse, 2007)。

  比如,微信(WeChat)之所以如此强大而具有吸引力,而几个后发的基于移动端的社交网络却难成气候,就是因为微信已经集聚了海量的用户群,其庞大的网络效应使得老用户很难割舍,而新用户则会竞相加入。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互联网企业在成立初期,为了扩大网络的规模、达到这一必要的临界点,往往不惜做赔本买卖来吸引客户。这被很多人戏称为“互联网精神”。所有互联网企业都明白,如果他们的客户资源达不到某个量级,不管他们前期投入多少,这个网络注定是要失败的。而如果他们能够很快把客户数量提升到这个临界点,那么它们的网络就可进入自我催生的正反馈状态里,前期的亏损可以轻松地被未来的盈利所补偿。这就是它们为什么要不惜血本来增加客户资源。美国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的互联网公司都是很好的例子。

  当然,如果网络之间存在竞争,各个网络平台的成败则受到更为复杂的机制的影响,网络效应的临界点也会因为网络之间的竞争而不断提高,成为一个动态改变、并且不断受到网络中变量和因素影响。由于网络效应的威力,竞争性网络之间常常会出现“赢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的现象(Shapiro & Varian,1999; Sun & Tse,2007)。因此,网络平台之间常常被卷入“你死我活”的竞争,而竞争的焦点自然集中在如何通过构建一个愈益完备的“生态系统”(ecosystem)来培育、强化并扩大自身网络的外部性,压制竞争对手网络的成长(Sun& Tse, 2009)。

  为达到这一目标,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必须不断改善现有产品与服务来维持老客户的忠诚度,同时还要不断增加新产品、新服务来充实网络的内涵,构建一个更大、更完备的生态系统与网络,以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其网络效应,防止被竞争对手超越。因此,在存在网络平台竞争的环境下,网络效应既给网络平台提供新产品、进入新领域提供了便利和优势(因为它有海量的老客户基础),又迫使网络平台必须毫不懈怠地开拓新市场、打入新领域,防止在“赢者通吃”的行业里被对手超越、进而满盘皆输。正是这种内在的动力与外在的压力共同驱使,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与迅猛发展。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现象,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自然的附加服务。这些附加的金融服务有助于改善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消费者福利,因此是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过程中不可阻挡的趋势。

  以阿里巴巴为例,来展示一个互联网商务平台如何借助网络效应而介入金融服务领域。阿里巴巴的金融业务发展路径很清晰,也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它开始于最初的单边及两边网络平台(阿里巴巴、淘宝、天猫)。这些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业务需要便捷的网络支付工具来支持,以方便网络客户的交易与支付需求。所以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宝,作为网络支付的手段,从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进入了金融服务领域。

  随着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的扩大和业务的拓展,其网络参与者自然又衍生出更多的金融需求,如融资需求,从而产生了“钱掌柜”(目前已经终止服务)以及阿里巴巴金融(阿里小贷),使得阿里巴巴开始通过与有关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逐步涉足融资领域。

  由于支付宝中有大量暂时闲置的周转性资金,这些账户的持有者自然存在资金管理的需求。于是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了余额宝,使得这些闲置的资金可以赚取高于活期存款甚至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而且存取非常方便(T+0)。这对阿里巴巴的各种网络平台的参与者(包括商户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增值服务。

  从这个发展路径,我们可以看出,余额宝之所以如此成功,它所提供的相对较高的利率固然是个很重要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阿里巴巴的各种网络平台上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存量客户资源,而这些客户正是形成网络效应的基石。阿里巴巴聪明地运用了这些既有资源,并加以适度的营销宣传,又通过余额宝这一产品吸引了更多的客户加入到它的支付宝、余额宝的网络中,使其成为其各种电子商务网络(如天猫、淘宝、阿里巴巴)的潜在客户。

  随着余额宝的成功,很多互联网企业纷纷效仿,推出各种“宝宝们”来吸引客户。尽管有些“宝宝”宣传的利率远远高于余额宝,但他们的营销效果却远远不如余额宝,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网络本身缺乏恰当的客户资源与生态环境,无法有效借助现存网络的网络效应,因此事倍功半。值得注意的是,后起的“宝宝们”大都靠高利率吸引眼球,甚至不惜做赔本买卖,正是印证了前文所述的“互联网精神”,即这些后起之秀要争取尽快达到网络效应的临界点,否则它们将无法生存。

  再以腾讯推出微信支付这一金融服务功能为例。众所周知,微信是中国最受欢迎的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社交网络。在植入微信支付之前,它是一个标准的单边网络,因为这个网络里最初只有一类参与者,即聊天人(也是潜在消费者)。

  理论上讲,如果一个单边网络有足够大的资源,这个单边网络很容易借助于网络效应的威力而发展成为一个两边网络。这是因为,只要新引入的网络另一边的参与者与原来那边的参与者之间存在跨边的网络效应,那么这些新参与者就很容易被现存的海量客户所吸引。如果跨边的网络效应是双向的正反馈效应,那么这个新的两边网络甚至可以一蹴而就。

  基于这一原理,腾讯通过置入微信支付,引入商户到微信网络里,把这个单边网络转变为一个两边网络。由于微信既有网络中的客户资源巨大,它很容易通过跨边的网络效应吸引到另一边的参与者(即商户),所以可以想象,微信支付会迅速把单边的微信网络转变成一个两边的电商网络。而基于这个电商网络和微信支付,腾讯可以把更多的金融服务(如推销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证券投资、以及小额融资等功能)附加到微信平台中。显然,这样的一个发展路径也是水到渠成。

  与上述情况类似,电商巨头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也是为了满足其电商客户的融资需求而自然产生的附加金融服务。显然,与那些凭空建立的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相比,这些基于原有互联网商务平台或社交网络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这些附加的金融服务于交易机会有助于改善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消费者福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以及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服务品质都意义重大。

  以上分析表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个水到渠成的必然现象,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附加的增值服务。从理论层面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但它们并不能实现“去中介化”的目标,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它们所推出的产品和采用的商业模式,也完全可以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学习和利用。只要传统金融机构不固步自封,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应该可以经受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冲击,在金融服务的市场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

  事实上,绝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多年来都非常重视利用互联网这一新兴的信息技术工具,它们大都已经建立了便捷和完善的互联网网站,以服务其企业与个人客户。不过,这些网站大都是客户与传统金融机构单向或双向联系的工具之一(并列于实体分支机构、电话、信件等其他营销与接触方式),并未促成客户之间的交流(单边或两边),也就无法在客户之间形成一个网络。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并未借助互联网而转变成一个单边或两边的网络平台,也没有培育和产生出网络效应。

  从利用网络效应来讲,其实传统金融机构天生就具备优势,因为它们拥有巨大的既有客户资源。然而,由于缺乏网络平台的意识,传统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很少促成客户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反馈,因此并未在客户之间编织起一个以自身为平台的网络。如果传统金融机构能够以既有客户为基础,开发出能够激发网络效应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它们完全可以在这场互联网金融战役中保住自己的地盘。

  以商业银行为例,它们天生就具有发展两边网络的优势,因为它们一方面拥有大量的潜在消费者(家庭储户)资源,另一方面拥有大量的企业客户资源,只是银行现有的商业模式并没有将这些客户编织成一个两边网络、并在两边的客户之间产生网络效应。

  如果银行改变其传统思维,充分利用这两边的客户资源,通过建立P2P网贷平台或电商网络平台来培育跨边的网络效应,那么商业银行就会成为这一两边网络平台的拥有者。不过在传统银行看来,这可能属于不务正业,所以这些资源长期都被浪费了,把机会拱手让给了互联网企业。

  近几年,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这一资源优势,开始建立自己的电商平台(如中国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中国工商银行的“融e购”等)或P2P网贷业务(如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投融资业务)。不过,由于在机构设置、股权安排、激励机制、与传统银行业务部门的协调和协同机制、对网络效应的理解和重视、以及对“互联网精神”的容忍度等多方面存在缺陷或不足,大部分银行系的电商平台暂时无法与草根派的电商平台相提并论。

  坦率地讲,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在“触网”的过程中,只是抓住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即互联网技术和营销渠道),而没有抓住它的“神”(即不遗余力地培育和发展其网络以尽快超越网络效应的“临界点”)。这或许与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的审慎管理置于首位的“基因”有关。因此,对于绝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来讲,与其抑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或者反向杀入互联网企业的地盘,不如采取“合纵连横”的策略,与成功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强强联合,扬长避短,把二者的网络资源、客户资源与金融资源都充分挖掘和利用起来,实现双赢。

  鉴于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业的本质,因此对它的监管也应该秉承与传统金融监管一致的原则与框架,避免出现监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

  第一,虽然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业的本质,但大量互联网企业的确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基于互联网和新兴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新产品和服务,确实有可能超出现有法规的监管范围,或出现了监管的真空。对此,监管部门绝不能简单地予以禁止或套用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而是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现行的监管框架和法规,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这对中国金融服务业的长远发展与品质提升意义重大。

  第二,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成功与“火爆”的确得益于对现存的某些金融监管法规的突破,而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却因这些监管约束而无法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但这绝不能够为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套用现存的监管法规提供借口。我们认为,中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法规存在明显的过度监管,我们必须加快放松管制,推动金融自由化。这也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中国金融改革所指名的方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但顺应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而且成为倒逼金融改革、打破改革惰性的急先锋。因此,中国的监管部门应该借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推动金融放松管制,给传统金融机构松绑,而不是粗暴地用现行法规把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创新扼杀于襁褓之中。

  总之,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笔者建议监管部门采取一种既大力支持和鼓励、又紧密跟踪和监管的开放态度。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个水到渠成、不可阻挡的趋势,它是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联网商务网络、对其客户所提供的一种自然的附加服务。这些附加服务有助于改善客户体验、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消费者福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以及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服务品质都意义重大。

  从理论层面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但它们并不能实现“去中介化”的目标,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它们所推出的产品和采用的商业模式,也完全可以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学习和利用。只要传统金融机构不固步自封,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应该可以经受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冲击,在金融服务的市场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即便传统金融企业可以同样使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的营销渠道和手段,它们却并不一定可以收复失地。对于那些存在明显的网络效应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来讲,网络效应的巨大威力使得那些已经积聚了海量客户的互联网商业平台可以轻松地植入金融服务功能,迅速扩张其金融版图,令传统金融机构无法阻挡。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效应存在规模临界点的要求以及近似于“赢者通吃”的特性,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不涉足金融服务业,以便为网络的参与者提供越来越完善和便捷的服务,从而巩固和增强自身网络的网络效应,防止被竞争对手网络所超越。但“赢者通吃”的特性意味着,未来仅有少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生存,而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估计都难以存活太久。

  如果上述分析正确,在今后数年中,必将有数家大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成功涉足金融领域,甚至与那些传统大型金融机构平起平坐、并驾齐驱。与此同时,我们也会看到一轮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合纵连横”式的并购热潮或合作浪潮、以及跟随其后的一大批小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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