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3-05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

  自2004年商业银行发行第一笔人民币理财计划开始,在短短的11年时间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资产管理实际规模已达人民币37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规模达15万亿以上。作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业务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产品类型最丰富、品牌信赖度最强的机构,商业银行已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重要的参与者。

  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这十年多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以类为特征的银行理财产品时期(2004-2013年),可称为银行资产管理的1.0时代;二是从经营产品向经营客户转型的时期(自2013年开始至今),强调业务协同化、跨市场,强调主动投资与大类资产配置的专业能力,可称为银行资管的2.0时代。在2.0时代,虽然监管部门在银行资管和表内信贷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但是,银行的资管部与投行部、私人银行部、同业部、金融市场部以及分支行之间形成协同,将表内业务与表外理财联动、投融资一揽子方案对接,形成“资管投行+跨界投资”的投贷联动模式,可以说,这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行业正在经历的转型时代。

  那么,中国商业银行3.0时代又是以什么特征为代表呢?笔者以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将在互联网+的思维模式下构建出以平台化、智能化(数字化)、跨界融合、强调共享的产品体验以及去中心化的推广模式为特征的共享经济生态协同新模式。

  互联网改变了世界,也正在改变金融。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主要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的交叉融合,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是否会取代银行的热烈讨论。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本文所谈互联网金融是从狭义角度看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对银行业的冲击和挑战。

  那么,互联网究竟改变了金融什么?对传统银行而言,其核心功能是存款、、支付与结算,其经营的标的无外乎两类:产品和服务。互联网对金融的渗透最早是从服务开始的,促使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变流程、提升服务。而从我国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的角度看,无外乎以下三个层面:(1)互联网支付结算(如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宝);(2)互联网平台理财(如余额宝);(3)互联网信贷(如P2P、众筹)。

  互联网支付是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是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也是互联网金融中的“基础设施”。支付结算是本轮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基础。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平台通过提供生活消费等支付功能,形成了庞大的用户存量,积累了大量的用户数据,为建立全民征信系统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支付宝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了余额宝、招财宝,提供小额资金的理财服务。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理财产品,本质上不过是传统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渠道的网络化,但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却是性的。与阿里巴巴合作的天弘基金在上线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资产规模就超过5000亿元,投资者达8000万人,迅速超越传统的货币基金,让人突然认识到长尾的力量和电商潜力的巨大,天弘基金也借此在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中一举成名。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所具有的类存款性质和参与的个人投资者众多,在市场产生强大的影响力。其后,互联网电商纷纷推出各种与货币市场基金挂钩的宝宝产品,对银行存款产生巨大的分流压力。

  从互联网信贷业务看,网络存最主要的业务模式就是P2P,通过网络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完成资金融通,它完全脱离传统商业银行,是脱媒的典型表现。

  众筹则是集中平台上众多参与者的资金,以股权形式为小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众筹类似于创投,不保本也不保收益。

  (1)平台模式:以拍拍贷为代表,类似于美国已上市的Lending Club。平台不参与担保,只负责进行信息匹配,帮助借贷双方更好地进行资金匹配。这种模式是“个人——个人”,本质上是直接融资,是金融脱媒的一种形式,是一种金融创新。但在大量担保模式的P2P的冲击下,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

  (2)担保模式:平台提供本金担保甚至利息担保的模式。大量的P2P公司采取这种模式,即“个人——平台——个人”。由于平台相当于一家担保公司,其实质已是间接融资的概念。

  (3)销售模式:以陆金所为代表的类P2P模式,即“个人——平台——机构——个人”。实际上是将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由于金额小、期限灵活的产品更易销售,因此,陆金所的产品金额拆得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零散,期限更灵活。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是:(1)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为基础,挖掘客户信息并管理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检索,通过云计算出来,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上的需求。(2)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资金和金融产品的供需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并达成交易,交易环境更透明,交易成本显著降低。(3)通过互联网完成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资金转移,便利高效。

  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看,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利用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延伸阶段,实际运营模式还是传统金融思维,相当部分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将业务从网下搬到网上,是披着“互联网外衣”的传统金融,只能大量通过监管套利来维持运转。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实际上是发挥了互联网的聚合作用,汇聚了居民个人的小额存款资金,在通道上借助公募基金,规避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对接,利用机构同业协议存款利率高于居民个人存款利率的优势来获取利差,本质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P2P是典型的直接融资模式,是供需双方直接实现风险认定并达成交易的行为,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传统民间信贷搬到互联网上。只是互联网让这种基于一定信任度才可以相互借款的行为,转至陌生人之间也有借款的可能。

  但从目前市场最活跃的担保模式P2P的情况看,其运作模式是P2P公司负责寻找客户,筛选客户,提供担保,然后匹配资金。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不是基于自身实力和借款人的信息公开,而是基于对P2P公司的信赖。这样,P2P公司不仅是交易的信息中介,而且是资金中介和风险中介,是所有风险的兜底者,承担了金融中介的职能,其本质和传统的担保机构一样,实际上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为了应对期限错配的风险,这些P2P公司普遍存在通过构建虚拟借款人来搭建资金池来获取资金,以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这些公司资金规模的扩大是被资金池的成本推动的,随着风险的不断堆积,极易形成庞氏骗局。最近市场上不断传出P2P公司创始人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的消息,原因大抵如此。

  从销售模式P2P公司看,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陆金所是平安担保产品证券化的承载者,其发展规模以平安担保的担保规模和能力为限。从我国金融行业对理财产品的销售监管要求看,陆金所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而是突破了现行的监管。传统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门槛和风控要求都较高,而由于互联网销售暂时未纳入监管体系,就可以规避监管,所以,这种销售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监管套利。

  如果我们套用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的规定,上述两种模式下的P2P具有典型的非法集资特征,一是未经审批,二是保本保收益,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正是基于此,央行和银监会于今年出台了对P2P公司的规范。

  基于鼓励创新的考虑,监管部门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态采取了包容的态度,但是互联网金融必须监管,必须保证对线上与线下金融活动的规范的一致性,以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同时防范系统性和交叉性传染的风险,鉴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综合化、全能化趋势,在监管上应该推行混业经营,按功能进行监管,从而避免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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