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和官微正式亮相!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2-20

重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和官微正式亮相!

  9月7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已上线试运行。与此同时,协会官方微信也正式亮相。据消息人士透露,协会官网会在9月8日正式上线。爆料君查看官网发现,协会官网主要有协会概况、协会动态、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协会会员等十大板块。部分功能如会员查询、举报平台等截止发稿还未开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同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李东荣当选为首届协会会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我国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后第一个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为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体制做了有益的探索。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从业机构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引导行业规范健康运行。

  协会单位会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机构,还包括一些承担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研究教育职能的机构,基本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为方便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4.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在经营期间未出现过重大经营事故或重大违约事件;股东和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一)申请单位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需注册并登录入会申请系统(),填写基本信息、联系人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协会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是否符合协会要求;

  (二)初审通过后,协会将视申请单位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到申请单位作实地考察;

  (三)经协会确认和通知,申请单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快递至协会,并登录入会申请系统录入快递信息。协会收到纸质版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查;

  (四)协会工作人员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并核实无误后,提交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五)协会向通过审议的申请单位发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入会通知书》,通知其一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

  (六)协会向已交纳会费的会员颁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证》,确认其取得协会会员资格,并同时更新协会网站会员名单。

  (三)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疑问可及时咨询协会工作人员或者访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查看有关资料。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

  第七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

  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名称暂定为“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三条 对于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一)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理由及证明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三)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与申辩;惩戒委员会也可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

  (四)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免予惩戒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其所在机构的名称;

  第十八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下另设负责申诉的委员会(名称暂定为“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同时负责对于会员以补贴等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申诉。

  (一)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

  (三)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当,或惩戒措施严重不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如原惩戒决定不成立的,协会还应将其审议决定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其所在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当事人不能再提起申诉。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会员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材料一同归档,并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和申诉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在惩戒活动中取得的会员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且不得用于惩戒之外的目的。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制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互联网金融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

  第三条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科学创新、防范风险、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度,自觉贯彻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应当建立良好的创新机制,通过产品、技术、制度、服务和流程等创新方式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资金和信息使用效率;

  (三)应当加强风险防控策略研究,防范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新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不得开展风险不可控的畸形创新。

  (一)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

  (二)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处置和应急措施并确保有效落实,会员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以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三)应当全方位自觉健全企业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职业技能建设,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一)应当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主动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二)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客户披露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明确、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隐瞒、误导或欺诈金融消费者;

  (三)应当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的灭失、损毁与泄露,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客户约定事项外的活动。

  (一)除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一)会员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三)会员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调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侦查机关要求,对洗钱或恐怖融资资金采取冻结措施。

  (一)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遵守国家、行业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软硬件防护体系;

  (三)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和数据备份及恢复机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风险事件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营造合法、公平、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要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协会调解及其他金融领域争议解决机制化解分歧。

  第十二条 会员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信息与行业情况,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共同推动建设权威、可靠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行业管理和市场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主动参与同行业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五条 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组织对会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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