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受害人损失应当通过追赃、退赔方式解决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2-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受害人损失应当通过追赃、退赔方式解决

  再审申请人刘文标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立业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贷公司)、陈伟峰、陈焕龙、朱洁、魏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947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刘文标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20)粤0305刑初778号只判决魏子群承担刑事责任,一审裁定驳回对立业贷公司及其他人员的起诉,实际上是用刑事案件来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开脱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明确了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分别审理。其他被申请人并非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裁定书驳回对其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对本案也应继续审理本案。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刘文标在本案诉请五被申请人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一审法院(2020)粤0305刑初778号刑事判决认定,立业贷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魏子群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案判决被告人魏子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魏子群按比例退赔各受损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申请人立业贷公司设立的“立业贷”平台实为魏子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该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文标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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