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内涵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2-07

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内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移动通讯技术水平和业务功能的快速提升及相互融合,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依托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网上零售交易额已接近零售总额的7%,对传统购物模式已形成替代之势。与此同时,建立在电子商务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化的趋势也逐渐明朗。近年来,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开始涉足 “余额宝”、“信用支付”等金融服务领域,并得到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响应和支持。金融脱媒已从优质大型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及银行代理业务领域延伸,随着未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化”的提速,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和客户基础将会从根本上发生动摇,商业银行将面临资本市场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类金融服务的全面冲击与挑战。

  清晰的概念是研究、分析问题和科学决策的基础。就像“中小企业”、“影子银行”一样,目前在我国,电商公司、商业银行、政府及监管部门等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内涵的理解与描述各不相同,“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缺乏统一内涵、统一理解的模糊概念。综合各方面的认识,我们认为,总体来说,对互联网金融内涵应该从服务技术和服务主体两方面来理解和归纳。

  从服务技术上看,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互联网”或“互联网+金融”,即在互联网上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金融业务依托互联网平台而不是物理网点来办理,也就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将资金融通、交易支付、资产管理和信息中介等金融服务从传统物理网点转移到互联网线上来进行,形成与线下物理网点相对应、相补充的电子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体可以分为“金融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化”两种方式。商业银行的传统网上银行(或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方式都以资金流为经营重点,与物理网点在客户、账户等方面基本相同,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化”;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宝”、“余额宝”、“信用支付”等服务方式完全是建立在自身电商平台客户的基础上,以交易流为经营重点,实质上是“互联网金融化”。这两种方式叠加在一起,构成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

  从国内外情况来看,技术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1967年第一台ATM取款机在英国产生后,标志着银行业电子化的开始,银行为了拓展业务渠道、改善用户体验,将存取款、发卡以及部分转账汇款等业务,从柜面转移到自助终端、电话银行、VTM等电子设备,通过自助方式完成金融交易,减轻了网点的压力,同时节省了客户的时间精力。二是银行业务网络化处理。随着互联网和通讯网络、通讯设施的快速升级换代,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的天量信息储藏和信息快捷处理功能,开辟网上银行渠道,把银行建在网上,满足了客户的网上自助服务需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渠道的大量应用,使得银行在向用户提供更好服务的同时实现运营成本的大幅降低,部分区域性银行通过电子渠道的应用,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让跨区域发展成为可能。目前我国银行业电子渠道对传统柜面渠道的替代率已平均达70%以上,最高的已达到90%以上,成为降低银行成本的重要途径。三是银行业务的移动化处理。由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高速发展,大量金融业务从PC终端转向移动终端,移动支付业务持续走强,成为新的竞争制高点。四是形成独立、专业的互联网银行。如美国的CompuBank被认为是最早获得银行牌照的纯互联网银行,主要从事网上与电话零售银行业务,其股东就包括了著名投资银行高盛,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Marsh & Mclennan以及日本的软银(一家巨型创业投资公司)。1994年4月美国的三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创建了美国第一联合国家银行,是得到美国联邦银行管理机构批准、在因特网上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第一家银行,也是在因特网上提供大范围和多种银行服务的第一家银行。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在网上开业,其前台业务在因特网上进行,其后台处理只集中在一个地点进行。该银行可以保证安全可靠地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业务处理速度快、服务质量高、服务范围极广。

  日前,民生银行与阿里巴巴签订了全面合作战略框架协议,率先开设电子直销银行(相当于网上电商分行),依托于电商客户平台及其海量客户信息,专门为电商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可以预见,内嵌于互联网信息平台,专门为互联网、物联网客户服务并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银行(电商银行)将极有可能是技术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五个阶段。

  一方面,商业银行无论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电子银行、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客户,本质上只是突破传统物理网点局限、利用互联网和通讯技术拓宽了服务渠道,但客户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自助服务与客户通过物理渠道办理业务所依赖的客户、账户、资金、信息、风险控制系统、业务审批和处理系统、业务核算系统等完全是相同的,因此,从本质上说,商业银行现有的电子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移动金融业务都还在现有的银行体系内循环,不属于“互联网金融”这种自成一体的新的服务模式范畴。

  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及其天量交易额所形成的资金流、信息流及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海量客户信息库储存和处理功能,实力雄厚的电商公司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凭借互联网信息平台,以客户购物资金为基础开展金融服务就具有天然的技术合理性,不但直接为客户提供交易支付结算服务,而且利用购物支付时间差所形成的资金沉淀为这些客户提供比银行存款收益更高的资产增值服务(如“余额宝”);依托于天量客户信息平台,利用监管部门所给予的特许牌照涉足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借贷融资业务,为客户提供比银行更快、更便捷的小额融资和信用支付服务;利用客户信息优势充当客户之间发生直接借贷关系的信息平台中介,将客户信息平台优势利用、发挥到极致。随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的不断升级及其与移动通讯网络的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客户尤其是年轻客户将会更多地依托于电子、网络渠道办理金融业务。在客户金融业务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随着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广度、深度的不断拓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在资金融通、交易支付、投资理财、信息获取等诸多方面走向“全面脱媒”,完全成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金融服务客户。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能在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中心获得独立支付账户牌照,那么电商公司将与商业银行分庭抗礼,依托于互联网平立开展金融业务,形成完全独立于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第三极金融服务体系,与商业银行从客户到业务形成全面竞争态势,从根本上动摇银行客户基础和业务基础。

  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实际上主要指独立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开展的金融业务,简单、准确地概括,就是电子商务金融即“电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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