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金融工具指的是人们可以用它们在市场中尤其是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中发挥各种“工具”作用,以期实现不同的目的。比如: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达到融资的目的。股票、债券就是企业的融资工具等。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叫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因为它们是在金融市场可以买卖的产品,故称金融产品;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功能,能达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资、避险等,故称金融工具;在资产的定性和分类中,它们属于金融资产,故称金融资产;它们是可以证明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故称有价证券。绝大多数的金融工具或称产品、资产和有价证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1] 2基本内涵编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2号准则对金融工具定义如下:“一项金融工具是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的任何合约”。这一定义将基本金融工具也包括在内,但更侧重于表达衍生工具的特征。第32号准则对定义中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作作了列举说明:
⑴金融资产泛指如下任何一类资产:①现金;②合约规定的从另一企业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③合约规定的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企业金融工具的权利;④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
⑵金融负债泛指如下任何一项负债:①合约规定的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义务;②合约规定的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作的义务。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第105号财务准则公告(SAS105)指出,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在另一企业的所有权益(ownership inc)以及如下两种合约;①某一个体向其他个体转交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在潜在的不利条件下与其他个体交换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义务。②某一个体从另一个体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约规定的权利。
第105号公告限制了金融工具的范围。一项资产,在未来可能的惠益是收到商品或劳务,而不是收到现金或其他个体的所有者权益,则不是金融工具,如预付账款和预付费用。同样,一项负债,其未来可能的代价是转移商品或劳务,而不是转交现金或另一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是金融工具,如预收账款、递延收及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含有用任何一项金融工具交换实物资产的权利或义务的期权和远期合约不是金融工具,例如,两家企业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购货方同意在六个月后接受一定数量的小麦或黄金,并在交货日支付100000美元,这一远期合约就不是金融工具;可能在将来需要企业支付现金但尚未从合约中产生的或有事项,也不是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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