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及监管对策分析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2-13

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及监管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也普及到各个区域之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互联网金融也逐渐成为人们最常用到的金融方式,互联网金融技术在很多方面都给大众带来了便捷,如我们在日常交易中的支付行为,以及投资理财等。但互联网金融在操作过程中也常常发生风险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本文提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分析了一定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具有经营成本较小,透明贴较高和便捷等优势,促进了金融模式的发展,也弥补了传统经营模式的弊端,很受金融市场参与人员的喜爱。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在我国发展壮大,像支付宝、朝朝宝、余额宝等金融方式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不仅仅是单纯的改变了我们的支付方式,更是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可以频繁看到相关新闻是关于支付宝账户被盗或者金融平台倒闭的消息,因此,现阶段我国必须制定有效措施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预防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包含线上支付、线上理财、线上投融资、信息中介等多项服务。首先,具有高透明度的特征,传统金融服务需要金融结构在中间进行监督管理,而互联网金融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匹配供求双方的信息,使交易更加透明。其次,互联网金融减少了中间机构的相关审批程序,让客户随时随地都可以办理理财、等业务,不仅节省时间,还减少对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后,互联网金融模式服务效率更高,解决了传统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让客户直接在线上进行操作,非常方便有快捷,提高了资金供求的效率。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也没有明确划分监管主体,而互联网的流动性较强,对其也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同时,互联网品台易遭到网络攻击,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首先是互联网支付。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支付的主要模式为移动端平台支付和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主要为手机支付、电脑PC端支付;而第三方支付有银联在线、财付通、易宝支付和支付宝等。其次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互联网公司为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信息,还有一类是投资理财产品。最后是互联网借贷。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互联网信用公司作为平台的中间人,按照网上公布的借贷信息,借贷双方进行交易。需要借款人员将自己所需金额发布到相应的平台上面,而投资者利用招标为借款人提供资金。

  2010年我国初步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并对其提出准入条件,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机构不得从事支付业务。即第三方支付不是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人民银行发布的牌照才能从事支付业务。且不同类型的业务,许可证也不同,像线上和电话这两种支付方式的牌照就不能相同。同时,跨银行支付要通过网银来实现,不再让银行直接与第三方机构接触。

  2007年,我国出现第一家网贷平台,初步发展阶段,网贷平台达到20家,不仅数量和投资人少,只涉及线上,而且成交的金额也非常少。接着,网贷平台开始不断扩张其规模,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相应的投资的人不断增加,成交的金额直线上升,也开始发展线下调查。同时,平台的告诉发展也会造成风险不断加大,出现很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也导致很多事故平台逐步暴露出来。这时,监管部门开始对P2P进行监管,颁布一系列禁令,并限制该平台借贷。2018年,监管部门实行只允许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其他机构要销售金融产品则必须要有许可证。

  其一为监管风险。我国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保险、证券和银行这三者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再加上跨部门管理发展尚未成熟,这些问题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部分领域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将会对金融行业的后期发展产生较大的阻碍。其二为市场风险。市场首先存在着流动性风险,若投资者选择较为固定的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突然撤资,那么不仅导致管理层的资金链无法连接,也难以保证投资的收益。其次是信用风险。网贷平台缺乏规范的监管,导致欠缺信用担保、资金本约束等要素。其三为安全风险。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在发展,在进行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客户身边不明确导致难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另外,互联网技术存在一定不足,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数据传输故障,以及病毒入侵等风险。其四为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分为客户自身操作风险和行业内部造成的操作风险。部分消费者不能够熟练操作互联网金融业务,导致重复交易或者交易中断,进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消费者网络环境缺乏安全保障,也很容易造成操作风险。此外,由于互聯网发展时间不长,相关金融软件开发人员由于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服务器出现问题。

  现阶段,我国主要还是根据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实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分业经营已经逐渐转为混业经营,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宽,也创新了许多新的产品,逐步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风险传播速度在加快,给金融监管带来艰难的挑战,也给分业监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分业监管模式暴露出来很多弊端,没有具体的监管主体,监管重复,监管协调的能力不足,效率也比较低。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服务无法明确划分监督与分离的责任,导致金融服务难以根据监管制度与原则对其进行监督。当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没有进行责任划分,各类金融机构由其相应的监管部门执行监管工作,不同的机构都各尽其责,彼此之间没有协调性,造成部分金融模式不能得到有效监管。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不能有效对接落实监督工作,监管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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