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互联网金融需要互联网技术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2-09

管理互联网金融需要互联网技术

  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央行称,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发展对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支付清算等领域的影响,切实做好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指引。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引导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正确使用。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而就在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7】22号)中,将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例如“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中。

  两项举措在相隔不长的时间内连续发布,是否线年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到2016年的泛亚、e租宝事件,从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到2017年各省市监管细则的陆续出台,短短四年时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从野蛮式爆发到行业性的跑路大潮,又到现在的逐步整改合规。

  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到北京市网贷整改意见,登记备案、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银行存管,到148条具体整改要求,监管部门对网贷行业的要求和定位可以说精确到了极致,为何却迟迟不能落地?乌鸦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而金融创新的诱因有两种:一种是内因,即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降低自身成本与风险,满足大众需求而作出的主动创新;还一种是根据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这种创新模式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这一种“创新—监管—再创新—加强监管”的博弈循环。

  去年下半年,“824新规”出台之后,就有部分平台开始撇弃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转而打出金融科技的旗号,以此来躲避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界创新的试水之作。其作用有三个:第一,以互联网为工具,简化交易结构的同时,强化金融市场其职能的能力;第二,转移分散风险。金融风险只能被转移和分散,不能被化解,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较,其参与者数量完全不成比例,而每个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决策,以此来分散风险,防止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第三,迫使银行业变革和创新。这就好比新龟兔赛跑,开始的时候兔子跑的快,休息一段时间后,眼见乌龟超出了一大截,赶紧起身赶超,等乌龟落后之后再休息休息,以此反复。互联网金融就是这个乌龟,银行就是这个兔子。互联网金融是促使银行改革的动力,但如果说互联网金融取代银行的地位,完全不可能。

  前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监管的缺失使得行业没有一个入行门槛,各路妖魔鬼怪都有。使得地方监管部门摸查存在一定的困难。与笔者当地的监管部门闲聊时了解到,除了群众举报以外,一般摸排是通过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进行摸底,然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公司各式各样的都有,有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有科技类公司,有基金公司,这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和整治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面对多种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地方监管力量显得捉襟见肘。主要体现在地方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的内在张力,这导致传统监管模式在监管有效性、风险预警等方面应对乏力。

  所以,很多地方互联网金融监管迟迟无法落地的原因在于,行业标准有了,但是缺乏实时、有效的监管手段,总不能每家平台派个人天天现场检查吧。

  针对这种情况,解铃还须系铃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利用大数据计算动态检测的方式,实时检测平台动态,包含自融、自担、拆标、大额标的等问题。这种模式已经有的地方在摸索尝试。不知道有没有人注意到,《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提到:“自愿加入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上传,并与业务数据进行匹配比对”。也就是说,厦门市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在尝试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除此之外,北京海淀区、济南高新区也已经在尝试这种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到现在这种地步,主要任务不再是完善整治措施,而应该是具体措施的落地。只有真正的落地之后,才能打造一个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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