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新规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1-04

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新规

  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新规,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需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金融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合作,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

  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来源新华社)

  2021年4月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金融稳定工作视频会议。下一阶段,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系统要准确把握风险处置的基本原则,坚持稳中求进,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坚持压实各方责任。要不断增强处置风险的主动性和协同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好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要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聚焦早期纠正,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专业化、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证券时报)

  截至2021年5月末,中资全国性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35万亿元,环比下降3.07%,同比下降46.35%,相对于2020年4月的最高峰下降47.68%。与此同时,结构性存款收益率震荡下行。与以往火热程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客户经理开启“佛系”销售模式,不再用“高息”等字眼揽客拉新。(证券日报)

  2021年7月23日,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近期境内外币存款增加反映了企业等主体的理性预期,有助于实现国际收支自主平衡。境内外币存款增长主要是由于货物贸易盈余增多,反映了企业等主体的理性预期,体现为我国对外资产增加,有助于我国国际收支实现经常账户顺差、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逆差的自主平衡格局。(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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