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提高金融运营效率
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的互联网应用技术,被认为是将导致“第三次工业”的技术变革。以互联网、新材料和新能源相结合为基础的第三次工业即将到来;从当前技术进展和资源禀赋情况看,第三次工业会否带来全新的分散经营模式,仍存较大不确定性。
但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却使金融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新的经营业态产生、发展并不断壮大,传统经营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围绕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功能的分解与重组影响,互联网金融已改变了金融经营的商业模式,并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行为产生了变革性影响。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领域的变革不可避免带来了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
首先,互联网金融直接促使了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随着网络和自助设备的普及,人们可以不在现场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大提高。没有一家金融机构敢于忽视这种发展趋势,网上银行、网络金融等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重要平台。过去开办营业部、分支行等分支机构、网点的传统做法,正越来越不合适宜。不过,目前监管部门仍将审批网点作为监管的“胡萝卜”。对现有金融机构而言,所有能够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都可以放到网上去,金融展业也越来越像实物商品经营的销售行为,直接促使了金融外包经营业态的产生。比如独立的基金第三方销售,网上保险销售,以及各证券公司自建网上销售平台,甚至在淘宝网上开卖基金的网店等。当前金融机构间互相代理销售已很普遍,金融网点代其他行业收费也早已普及,如代收公共事业费、代售车票等,将来其他行业代售金融产品的现象也不是不可能。金融经营外包的发展,意味着金融功能的实现行为被分离,金融功能被细化并分解。
其次,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网络等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普及,逐渐由工具角色发展到经营商业模式的转型推动,互联网不再是金融经营的实现工具,而且改变了金融经营的商业模式。在商业银行的结算领域,网上银行的发展使得支票清算的联行业务很快衰落,票据业务实际上已由过去的结算功能,逐渐转变到融资功能;虽然票据需要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相关法规仍然有效并被作为业务基本要求。在保险领域,上百年来上门推销保险的展业形式,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很快变得不合时宜。在证券领域,过去营业部行情高涨时,众股民齐声兴奋叫喊的热闹场景早已不再,甚至变得有些冷清。对金融机构来说,不能适应这种经营模式转变,意味着要被市场淘汰。
第三,互联网金融催生了金融功能重组下的新业态。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2种最为引人注目的新型经营业态是,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两种业态从金融功能角度,实际上都是实现了资金集合和风险管理功能的融合。传统金融机构在经营同样金融服务时,并没有实现对资金归集和风险管理这2种金融功能的有效融合。比如,网上银行支付并不对客户的交易风险管理有所帮助,网上银行业务实际上仅是将网络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并没有改变银行经营的商业模式和金融功能实现组合形式;P2P等网贷模式,实际上是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了资金归集和风险管理的金融功能,而这些功能过去是独属金融机构的。这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行业壁垒。
大数据、移动化、智能化和云计算,在改变了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金融运行中的关键环节——风险识别,提供了性的技术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运行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覆盖更广,因而也就成为了发展更快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在资本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性问题。正是互联网金融的这种运行高效率、低成本特性,以及对金融功能重新组合后所呈现的强大功能和高度的市场适应性,即使在市场开放不足、监管严密的现有金融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也呈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其快速发展态势甚至被认为是“野蛮生长”。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现有监管体系也产生了变革推动。“余额宝”、“理财通”的兴起,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的系统性影响开始有所显现。金融生态系统的主要特点应该是开放的,各业发展应该呈现百花齐放的特点。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过度,导致资本市场发展创新不足,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但互联网金融强劲生长对金融格局带来的改变,必然要求监管体制创新。可以预计,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冲击,将是系统性的,未来金融监管变革将是结构性、制度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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