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四类特有风险和防范措施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0-23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四类特有风险和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金融风险部分确实有,比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等。从风险类型来说,不管归纳为“六大风险”还是“九大风险”,都是因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而触发的。但还有几类风险是我们过去没有预见到,但是在这三年已经发生了。

  首要的风险就是战略风险。方向不对努力白费,战略方向错误甚至有可能带来灭顶之灾。那些做成了非法集资平台的就是典型的战略性失误、方向性错误。

  第二个风险是政策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尤其对P2P来说,过去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政策,所以很多平台一直就想按原来政策空白的状态来进行监管套利。但是为什么叫政策,就是因为具有策略性、阶段性。我们当时在央行等部委提出给互联网金融三到五年的观察期,观察期的意思是“不会永远这样”。所以因为这些平台没有“政策窗口”的概念,对政策理解失误,造成很多企业现在面临政策风险。

  第三个风险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既然是基于互联网来做金融,技术平台的风险隐患也是非常多的。比如我们刚刚通过“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的一个监测反映:中国的金融app百分之七八十都有安全漏洞!这非常严峻。另外就是现在的金融平台网站,黑客基本上可以随便进出。经过深度测试和检验,发现国内知名的大品牌,黑客很容易攻入。所以我们资金安全有很大的隐患,这些方面的风险,过去没有被充分重视。

  今年,我国的《网络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可能过去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进行检测、评估以及备案,现在对于有关金融这块的关键信息技术设施必须进行有关检测,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也成为法定要求。

  第四个风险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跟以前的系统性风险不一样,到今天为止,我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基本上是分业监管,虽然有协调监管机制,但是对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动工作、怎么防范系统性风险还是没有很好解决。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的“系统”到底有多大?跨市场到底跨了多远?这些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观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种类、来源已经有了新的特点,需要我们深度研究,而不仅仅是套用原来金融风险的理论和模型。

  基于大数据进行观测和评价,这是大家的共识。北京市金融局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P2P平台很早就基于大数据做了一个“冒烟指数”监测平台,把北京市活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乃至全国各地的平台都通过大数据进行一个建模之后的监测。

  现在欧美提出一个新词,叫监管科技(Reg-tech)。Fin-tech之后出现了Reg-tech。

  监管科技,在今天应该是一个怎么样的科技?这要回到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怎样产生上去。《网络安全法》提出“网络空间”的概念,在网络空间进行的活动,有网络的基础设施、网络的生态、网络的主体,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重新理解的。

  这一轮互联网金融之所以热,就是我们人被拉到了网络空间。通过移动互联网,特别是智能手机,我们人变成了互联网的一部分,成为网络空间的活动主体。在之前,网络与人是隔离的,人不是互联网的一部分,只有机器是互联网的一部分,因为网络把机器与机器连接起来。现在网络是把我们每个人连接起来,未来是万物互联。

  网络空间将来和实体空间是完全一体化,未来并不存在一个与实体空间相隔离的虚拟空间。O2O是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相隔离时的概念,那时网络空间的风险与实体空间的风险是可以隔离的。但在今天,网络空间的风险随时都可以传染到实体空间,而且极其快速。并且现在我们用这些数字符号就可以操控世界,过去我们总是说“物质决定意识”,现在我们意识真的可以决定物质。我们有个想法,动一动手指,就能改变世界。乌龙指事件就是敲错了一个键,引起整个差点崩盘。

  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和风险防范,现在要放到网络空间(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一体化)背景下,让技术、市场和制度一体化构建和协同化发展,才能够完成。

  互联网现在把我们每个人、市场主体、监管主体都拉到网络空间,并有新一代基础技术设施——区块链技术,这种分布式的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都能够进行实体运用。互联网金融未来风险监测、管控可能会基于新一代的基础设施。这样融成一个新的生态,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全部连接起来,就会出现这些特点:技术创新的节点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以及监管部门的创新是多方同时在线、同时创新。

  过去,法律是滞后的、监管是滞后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创新链延展,观测到市场反应之后再来采取对策。但今天,多方同时在线这个基本的事实可以让多方同时进行创新,和在“监管沙盒”的理念下同时进行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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