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重磅发声:建议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
为此,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日前在央行“政策研究”栏目发表了题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文章。文章强调,当务之急是实现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穿透性监管。
文章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文章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获取庞大信息源的关键一环,就是通过信息收集使用的概括性授权条款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将消费者信息物化为商品,弱化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使得消费者在大型互联网平台面前越来越成为“透明人”。
举例来看,一是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限制;二是收集的“必要信息”范围过宽,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信息收集范围掌握绝对“话语权”。
具体从“知情-同意”原则的角度看,文章认为,在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的情况下,大型互联网平台收集了大量消费者信息,而消费者对此也许并不真正“知情”,也并不真正“同意”。
例如,某些大型互联网平台旗下的小贷公司、助贷公司发布的消费广告经常设计一些广告剧情,将大学生攀比奢侈消费美化为“追求高品质生活”,宣传青年女性使用医疗美容整形就能“逆袭白富美”等。精准营销的另一大特点是诱导性极强,比如某互联网平台经常根据消费者的过往购物习惯,精准推送消费者曾经浏览或者关注过的商品,并标注“X期免息”和“XXX元起/月”。此外,部分小贷产品给消费者展示的基本是日利率,换算为年化利率后,息费均高于银行信用卡业务。当更多的高风险、低净值人群被吸引进入“无抵押消费贷陷阱”时,金融风险也就悄悄开始酝酿。
对此类现象,文章强调,应高度警惕,务必要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正确的信息观、消费观,在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适度的前提下挖掘信息价值,促进消费升级。而不是薅信息“羊毛”,更不能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要知道,信息的根本价值在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实体经济,而不应成为某些机构攫取超级利润的剪刀。
从长远角度看,文章建议,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在技术驱动金融创新、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
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上,要推动《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等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矫正金融消费者不愿阅读冗长合同协议文本的行为偏差。
在监管方面,文章强调,要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品属性,建议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公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对涉及金融业务或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实施严格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设定居民债务收入比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
加强反垄断审查也必不可少。文章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营业额标准,增加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
另外,文章强调,要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构建金融营销宣传内控机制,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净值人群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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