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研究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0-01

【实务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研究

  近年来,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既存的信用服务系统已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内的征信服务开始向大数据的获得和深度的融合方向发展。本论文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收集系统的建设优势,提出了建设互联网信息收集系统的发展建议。

  人民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建设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收集系统,2003年开始履行信用管理职责,2013年作为全国信用管理机构被法定。十几年来,人民银行用了不到欧美国家十分之一的时间,在世界上建立起数据库信息规模最大的信用信息系统,功能日益完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构筑了持续扩大影响力的中国银行业金融信用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获得也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另一类是社会公开征信机构,如腾讯征信、鹏远征信等,以及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与芝麻信用等8家市场机构共同组建的百行征信等;

  随之互联网金融征信也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征信机构。这一类型的征信机构主要是通过采集、整理企业或者个人网上交易数据,提供给商业银行,然后由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信息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完成相关风险评估,为最终信贷审批工作提供相对准确数据信息。另一类是以宜信等为主的大型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的征信机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各个网络借贷平台也通过建立客户信用体系的方式,为平台自身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现在,中国主要有企业和个人两种信用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系统只是汇总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交易和活动,征信信息覆盖不全面,例如被指责为小额的资金交易行为未被公正记录。2015年中央银行发布了《关于准备个人信用获得业务的通知》,旨在通过社会相关机构的融合,共同建立覆盖互联网企业整体的金融信息共享信息平台。2018年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原则建立的百行征信也只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大型互联网企业各自开展金融业务,客户信用数据的收集、审查标准不统一。此外,由于传统信用信息获取数据标准与互联网金融信息收集系统不统一,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互联网信息收集系统与传统信息收集系统之间难以共享数据,被商业秘密性问题所困扰的状况,目前几乎无法有效改善。大平台之间出现的信息孤岛,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经常发生跨平台的违约。

  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2013年公布的《信用业管理条例》,只是模糊的规定了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信息,但多数情况下,很多机构在没有取得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下,却打着大数据分析的旗号,随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将用户平台的交易数据、财务状况、消费习惯、信用交易信息进行数据整合和分析。有些为了进行针对性的营销活动,有些则是为售卖个人信息不当得利。对于这种违规机构,条例中也只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力度并不大,而且也弥补不了信息主体的损失。根据2019年发表的“App个人信息泄露状况调查报告”,被采访者中有80%以上遭遇了个人信息不明泄漏,个人数据几乎是透明的,且普遍都能进行交易,市场营销团队、保险公司、企业、骗子可以以极低的价格获得用户信息。给信息主体的工作、生活等带来很多不良影响。

  我国征信行业现行依据主要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但《征信业管理条例》仅仅规范了征信体系建设的大致框架,而非细化到每一个条例和细节。特别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情形下,针对互联网企业的信息收集、利用等行为,没有建立目标控制系统,对于用户信息的泄露、篡改等问题,适时有效的监督、限制管理不足。

  另外,中国现行的大部分征信监管主要涉及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传统信用获得机构,但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活动相对分散,目标不明确。目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准入的门槛不高,标准要求、市场秩序不统一。

  同时,信用机构商业化活动也处于起步阶段,对信息安全的风控制缺乏可靠稳定的经验和技术,对数据使用的审查许可、数据源跟踪管理等活动无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能力较差,对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有一定安全上的潜在风险。芝麻信用等8家公司申请个人信用取得经营许可的由央行进行验收后予以否决,都说明这一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显著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获取业务的可靠性稳定、有序发展。

  目前,征信部门的宣传仍侧重于传统征信知识宣传,致使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认知不足,对互联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意识也较为淡薄,不能很好的去选择借贷机构,通过参与互联网借贷活动来提高个信信誉。在2019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中暴露的“714高炮”事件,是指借入期限为7天或14天的短期高利贷,这个“714高炮”平台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收取砍头息以及高额逾期费,若逾期未还会遭到暴力催收。对于这类平台性质不了解的借款人,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平台并不能为他们的借贷行为提高信用,反而会陷入利滚利的困境,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不仅如此,该类平台在放贷时还会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待用户逾期不还时,会对其亲朋好友打骚电话进行催收,给借款人造成无法预估的伤害。

  我国的征信行业是“政府+市场”两轮驱动的发展模式,目前来看,更需政府发挥主导和组织作用,做好各部门上下对接和协调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保证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合法化,加大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收集平台力度。目前,在我国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人行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NFC、中信券和北京融惠众的MSP系统。我们建议将这两个相对稳定的系统进行拓展,建立中央银行征信子系统,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化管理。由此,克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资金交易平台、社交活动、网络活动等互联网企业的全面信息共享。

  此外,加快百行征信建设速度。中央银行的个人信息系统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百行征信在初创阶段完全可以借镜观形、少走弯路,守住非银行个人借贷征信边界,主要收集互联网非银行借款人网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中央银行信用信息收集和社会化信用机构的互补发展,共同推进覆盖整个社会的征信系统的建设。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信息保》,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在立法中,明确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强度和范围,特别是隐私的取得权的保护范围(例如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交易信息(例如信息、网上购物记录、P2P信息和其他网络金融平台的交易信息等),从用户的交易信息中推测出的个人主观信息(反映在网上购物中的消费习惯、消费偏好等)。只有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才能根本降低盗窃或侵犯个人信用信息的概率。

  二是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企业应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管理要求,开展互联网征信活动,同时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的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监督能力,为大数据的信用信息收集提供有力支持。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加强失信人失信惩处力度,如有严重失信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着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互联网信用信息收集数据库,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多条渠道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才能在有效防止信用风险发生的同时,提供互联网信用信息收集数据安全的全面保障。

  一是从立法方面,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借贷机构和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性质定位、业务内容和范围、责任义务、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合作性,排除法律灰色地带。

  二是尽快制定互联网非银行征信信息采集、报送、保管、使用以及管理等规定,保障数据库信息质量、共享、安全,制定异议处理流程,维护信息主体权益。

  三是加强监管措施规定,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推进全面监管时,采用联合监管手段和措施推进市场监督,消除互联网金融征信乱象。

  通过多种方式普及征信知识,帮助用户在获得互联网金融信用的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息主体提高自己的金融信用水平。建议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大众详细说明互联网金融信息收集的知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网络的风险、提高信用的方法以及信用违约的结果等。通过各种方式的诱导,提高大众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认识,建立正确的信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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