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工作论文:借鉴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 建立我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虚拟资产是“主要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由此产生部分内在价值或者感知价值的部门资产”。最典型的虚拟资产是比特币。与传统资产相比,虚拟资产不具备实物形态,需通过使用加密技术以及一些其他技术进行
根据虚拟资产的主要服务提供商(coinmarketcap)资料,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球共计出现5000多种虚拟资产,其市值在2018年初达到峰值8300亿美元,到2020年3月底降至1814亿美元,其中比特币市值约为1148亿美元。
与传统资产市场相比,虚拟资产市场规模较为有限。此外,虚拟资产市场深度也很有限,存在投机炒作现象,其价格经常大幅波动。如比特币自2009 年问世以来,价格由 0 美元涨至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最高值 1.9 万美元,之后一路走跌,2020 年 3 月底为 6400美元左右,较最高点下跌近七成。
一些虚拟资产被称之为“货币”,那么这些资产能够成为法定货币吗?此篇工作论文中提到,法定货币的根本属性是由中央银行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和相对稳定的价值,从而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功能。而虚拟资产本质上是由部门(市场机构或个人)自行创设,并约定应用规则的数字化符号,性质上类似于在一定范围内可流通的商品或资产。
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和多数国家中央都明确表示,除央行数字货币外的虚拟资产,其他虚拟资产不具备货币的关键属性,很难成为法定货币。
根据发行主体和机制设计的不同,巴塞尔委员会将现有的虚拟资产分为三类:未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和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其中,第一类其发行主体为不受监管的部门。按照有无引入价格稳定机制,可以进一步分为不稳定和相对稳定的虚拟资产两类。第二类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实际是由金融机构创设的用于金融机构内部或相互之间支付结算的记账工具。由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为第三类虚拟资产,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具有主权信用背书,与传统法定货币的基本属性和功能相同。
随着金融科技,尤其是区块链、分布式账户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运用,虚拟资产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国际组织、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工作论文总结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对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原则有四方面。
一是一致性原则。因为虚拟资产并未产生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只要是经济功能和风险本质相同的金融业务,就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标准。
二是“技术中立”原则。监管框架的设计不宜体现支持或反对某种特定技术方案的导向,但要考虑所采用的相关技术方案和其他特殊属性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
三是简单性原则。银行目前的虚拟资产风险暴露仍然较小,应尽量根据其经济功能和业务本质,选用相对简单的“标准法”。
四是最低标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框架仅为最低标准或监管底线,各国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目前中国禁止银行参与虚拟资产交易,符合委员会提出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标准。
关于是否应将虚拟资产定性为金融工具,各国的意见和做法尚不统一。从美国、欧洲等地的近期实践来看,其总体思路基本趋同:鉴于不同虚拟资产的设计结构、运行机制和应用场景有所不同,很难一概而论,需要进行穿透分析。
根据经济功能和交易实质的区别,大体可以将虚拟资产分为三类:一是该虚拟资产若符合本国法律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金融工具并相应纳入金融监管。二是该虚拟资产若在指定范围内用于支付或交换,符合所在国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则该虚拟资产及其参与主体相应纳入电子货币的监管。三是如果该虚拟资产仅在一定范围内作为“代币”使用,则可以不被纳入监管范畴。
目前来看,各国对虚拟资产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活动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根据与虚拟资产相关金融活动的实质,将其纳入现行监管框架,并明确所应适用的监管标准。
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正在稳妥推进,在坚持双层运营、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数字人民币体系的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
近日,据报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四大行同时内测“数字人民币”电子钱包,考虑到系统负荷等因素,目前还属于内测阶段,尚未大面积推广。
中国“数字人民币”呼之欲出。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的名称和形式更加多样。如何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能有效应对潜在风险和挑战,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避免重蹈网络借贷平台的覆辙,银保监会的工作论文提出了五方面的建议。
这五方面建议包括: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关注、监测和研究,确保监管有效性;对“新业务新模式”及时进行穿透定性,明确业务实质和所应适用的监管框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公平竞争原则,对非法金融活动尽早进行规范整治;完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机构及时应对市场变化;超出金融领域,关注新技术的应用是否会带来其他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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