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及风险与监管
从微观的角度,众多学者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问题上都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宫晓林在阐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定义、特点以及功能的基础上,深刻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运作模式在融资、定价、金融脱媒以及战略等方面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宫晓林认为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足以撼动传统银行业的盈利方式和经营模式,但从长远来讲传统银行业必须充分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领悟互联网精神的真谛,从而获得长足发展。
另外,他还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积极创新,同时还应加强系统安全建设。袁博、李永刚、张逸龙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带来“泛金融化”、“去中介化”以及“全面智能化”的冲击与挑战,商业银行须大力发展平台模式创新、服务渠道与功能创新。龚明华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和相互竞争的关系。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银行服务的局限性,能够帮助银行降低业务成本、改善银行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有助于提高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加速了金融去中介化,对传统的银行的部分金融业务产生巨大冲击,而未来的银行业可能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局面。刘明彦从P2P的角度论述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他首先分析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几个P2P企业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与传统银行业相比,P2P企业拥有交易成本低、金融管制较少、险管理科学等优势,以及存在资产负债规模小、融资渠道少、信息获取容易、风经营风险高等劣势。刘明彦提出当前的银行业应当发展多种电子银行渠道、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等互联网技术以及发展P2P投融资撮合业务等相关建议。
综上可知,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问题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和意见大体相似。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运作模式的产生不仅给传统银行业带来新的经营渠道和经营理念,还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但传统银行业不能将互联网金融视为竞争对手而予以取缔。因为短期内互联网金融无法替代传统银行,传统银行业应当尽快转型,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另外,传统银行业必须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合作才能相互补充,实现共赢。
从宏观的角度,经济金融界和业界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问题上看法不同。吴晓求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祸合性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他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提升金融的支付结算功能的效率、完善风险配置(财富管理)功能以及改善金融提供价格信息的功能,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渗透、竞争与冲击下,传统金融业的运行模式和结构将会发生巨大变革,金融功能的效率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高。
郑联盛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中国金融体系的冲击是有限的。从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来看,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主要的作用在于支持和升级,而非替代;第三方支付体系并没有脱离传统支付清算体系,因此它对整个金融体系是补充性的影响;而互联网信用业务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上是有限的;另外,国内对互联网虚拟货币并不认可,因此其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没有影响。从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来看,其对金融创新、货币政策、金融服务模式等方面会产生影响,但这些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诸多问题和弊端,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不完善或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面临严峻的风险问题。国内学者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潜在风险,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做了大量的研究。
在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上,不同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阐述各自的研究和看法。龚明华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安全性问题,比如客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二是合规性风险,包括一些机构经营业务范围之外的金融活动和洗钱风险;三是加大了系统性风险。
李博、董亮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行业内部自律松散,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的缺失;二是信用信息时效性差,违约成本较低;三是技术风险使金融网络平台的安全堪忧。许荣等学者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操作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认为对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不当会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发生,人为或外部疏漏将带来操作风险,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会带来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
许荣等深刻探讨和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同类型所存在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集中于操作风险和信息风险;电商小贷主要存在违约风险;P2P网络借贷存在信息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众筹融资主要是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监管缺位的风险。谢平、邹传伟、刘海二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两个突出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与长尾风险(“长尾”是金融领域内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等能力的弱势群体)。
综上可知,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金融法律法规问题(尚无统一的监管法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分业监管问题和技术支撑问题)、弱势金融群体问题、网络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问题、互联网技术安全问题。
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上,龚明华认为,当务之急应当建设“三道防线”:一是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依法开展各项金融活动;三是借鉴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规则,完善监管空白地带的相关政策。张晓朴在该问题上首先归纳了国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个特点:一是各国都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下,同时也强调行业自律;二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三是监管的重心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等。
同时,针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张晓朴提出12个监管原则,认为我们的金融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和包容性,构建包括外部监管、司法干预以及市场自律的安全体系。谢平、邹传伟等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够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当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监管红线下鼓励、支持、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由于金融风险等概念对互联网金融依然适用,因此行为监管、传统金融的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监管方式仍然奏效。
在探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方法中,谢平等人借鉴了美国在相关方面的监管措施和法案。谢平表明我国目前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己经建立了一定的监管框架,同时提出目前的P2P网络函需建立监管框架。魏鹏认为,为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当着手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加快相关法律规定等环境的建设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等四个方面的工作。
综上所述,众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需监管这一看法基本是认可的,然而如何监管的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我们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举,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需要不断地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也要在动态中不断完善。总而言之,就是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以创新为动力的这一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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