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育炽辩护技巧打工人自救指南!名为互联网金融实为金融犯罪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8-06

陈育炽辩护技巧打工人自救指南!名为互联网金融实为金融犯罪

  目前是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成为市场的一大增长点。但是有利益的地方就有违法犯罪。目前,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此外,

  本文结合银保监会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下简称《提示》)对互联网金融中虚拟货币骗局进行分析阐述,并以此引申归纳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意在使大家能够在互联网投资的过程中拥有“火眼金睛”,避开利用互联网作为包装的金融类犯罪。

  所谓虚拟货币骗局:以投资虚拟货币可获得高受益的噱头,进行集资,其性质是数字货币掩映下的庞氏骗局,例如比特币骗局。

  此类货币没有固定价格,没有涨跌幅限制,可7*24小时交易,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加上许多投资者从中获赚取了高额的回报,使得更多的老百姓都想通过投资虚拟货币走上发家致富捷径。不法分子也有针对性地设计了许多虚拟货币骗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虚假宣传,交易模式类似,但其实不过是包装后的非法集资。

  (1)极具煽动性的宣传语,比如“数字货币的结算中心”、“世界第一金矿”、“捡钱的时代”等,给大众营造一种投资即暴富的幻象;

  (2)投资收益的单边上涨,真正的虚拟货币总量有限,价格波动,有涨有跌,但非法集资骗局下的虚拟货币价格往往单边上涨,投资者账面的资产一直在增值,可一旦骗局无法继续下去,这些假虚拟货币就一文不值了;

  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人们对新兴技术的好奇与“似懂非懂”来设下陷阱,将老套的骗局用“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包装,而且专门针对那些紧跟时代潮流,喜欢尝试新鲜事物,又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除此之外,骗子还会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比如虚假的网上交易平台、社交媒体的传播等。

  (1)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

  b. 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a.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明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V“站台”宣传,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c.以利用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隐蔽性和迷惑性。

  a. 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

  除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虚拟货币骗局外,还有许多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类犯罪,利用民众对金融投资的似懂非懂以及对高额回报的难以抵抗进行犯罪,不得不防。

  声称与社会上各种知名人士合作或让知名人士站台,例如让成功商业人士担任股东、让明星为其广告宣传等,有的甚至还声称是与政府相关的项目。

  1)声称平台或企业是海外的金融服务商提供商之一或是与这些海外金融服务商提供商服务合作的企业,但是实际上这些地区往往就是平常称的“金融离岸中心”或“金融离岸地区”,这种地方只要花钱就可以买牌照。

  1)平台或企业给予用户账号密码,用户可以登录查看自己的受益情况,但只能查询,无法操作。其实,用户的钱根本没进入到融资企业或投资市场,而是进入虚假皮包公司的资金池,用户看到的只是一串虚拟的数字而已。

  2)平台或企业定期给予用户一点“小甜头”,让用户产生“获利”的错觉,实际用户的资金根本没有产生任何收益,所谓的“收益”只是从“资金池”捞出来的一点钱而已。

  (1)各式各类投资名目。如以上所介绍的各类投资名目:投资理财项目、外汇、期货、股权、金融商城、虚拟货币等,均可能是实质的外衣。

  (2)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率。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可能是投资陷阱。

  (3)主体身份与资质不合法。相关企业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以上就是目前多发的新型互联网金融类犯罪。相信经过本文的阐述,大家也已经对其有了一些了解。但是随着不法分子犯罪手段的提高,大家对在实际中对犯罪进行甄别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当大家怀疑自己或亲朋好友成为犯罪的受害人,又不愿立马报警而冤枉好人时,可以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和协助,以保护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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