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遭抑制
强化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服务的监管,是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延续和完善。受近期监管政策影响较大的是金融科技头部平台,虽然其以流量为基础的竞争优势仍在,但业务规模扩张及收益水平受到较大的制约。
长期以来,对互联网金融(或称“金融科技”)的监管更多是“雷声大雨点小”,与监管的软弱和退让相比,互联网平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在传统金融领域攻城略地,监管套利愈演愈烈,甚至还喊出了“如果银行不改变,就改变银行”的口号。
直到最近几年,这种形势才有所转变,强监管先从P2P开始试盘,到最近的对互联网平台实施反垄断,以叫停蚂蚁金服上市和约谈阿里巴巴为契机,互联网金融监管终于从被动软弱变为强势出击。
当然,对管理层而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监管政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和细化。当前的强监管也不是横空出世,近期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可视为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延续,只不过现在的监管重心逐渐转移至互联网头部平台。
从政策出台的角度看,201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出台,由此可见,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服务的监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监管兼具主体监管和功能监管两方面,目的是减少监管套利,从近期出台的监管政策可以看出监管思路的延续性。
首先,从主体监管的角度看,政策更加强调持牌经营,规范持牌机构与外部机构的合作。早期监管重点在于处理非持牌机构,包括逐步出清P2P网贷平台和无牌照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清理支付行业的“二清”问题等,强调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持有相关的牌照;在非持牌机构基本出清之后,近期监管目标转向持牌机构,规范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合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开启牌照的发放,鼓励持牌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其次,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政策不断细化各类业务的监管要求,根据市场的变化更新并完善前期发布的管理办法。例如将之前陆续发布的支付监管要求整合成支付行业管理条例,针对互联网业务提出定量要求以便于执行等。目前,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覆盖支付、借贷、存款、理财、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从资金来源的管理到业务流程的规范,覆盖范围逐渐拓宽,政策内容不断细化。
2020年以来至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偏向于互联网流量平台,尤其是头部平台,根据中泰证券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互联网公司积极布局金融牌照,逐渐成长为综合性的金融公司,存在监管套利。近年来,互联网公司积极布局金融牌照,开展金融业务,基于平台的流量、数据和技术优势在移动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投资理财及保险销售领域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异业竞争,占据了原本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互联网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平台主营业务(电商、社交等)、不同金融业务(支付、借贷等)之间存在交叉性,在数据管理、风险隔离上有待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第二,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持续进行,中小平台逐步淘汰,流量优势逐步向头部平台集中,与缺乏流量的中小平台和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资源优势导致互联网头部平台在金融业务上有明显的优势,导致竞争的公平性降低,从而造成市场格局的分化,少数头部公司的金融业务规模在其细分领域中已占据主要市场份额。以网络借贷行业为代表,市场格局从数千家P2P平台、分期平台和现金贷平台林立,到大部分中小平台出清,目前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背靠互联网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头部平台,以及少量独立的借贷平台(从P2P成功转型的助贷机构、持牌的消金公司等)。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明显,尤其是在小额借贷领域。首先互联网平台在活跃用户数上具备优势,可针对现有客户进行二次转化,降低获客成本;其次是数据优势,互联网信用贷的风控逻辑与传统银行有所差异,传统银行注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考察,包括资产的评估和收入水平的确认,而互联网小额借贷更偏向于考察客户的还款意愿,包括反欺诈以及客户的行为偏好。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消费记录、社交数据及其他网络行为数据等来对客户做用户画像,以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三,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日益深入,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导致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提升,同时传导至整个金融市场。目前,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较为普遍,尤其是获客能力、技术能力偏弱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与平台合作获取增量客户并做大业务规模。从机构层面而言,中小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合作平台进行获客、运营及风控支持,话语权较弱,支付的服务费率较高,部分机构通过这种合作实现资产负债表的快速扩张,资产端的信用风险和负债端的流动性风险提升。从行业层面而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使头部平台的信贷规模快速扩张,导致行业整体信贷风险提升,而互联网存款业务的爆发也抬升了整个银行业的负债成本,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强化监管的角度看,金融科技的监管原则是注重全面性和平衡性,终极目标是防范风险。由于金融科技公司基于其业务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和综合性的特征,面临较为复杂多变的监管环境,中泰证券认为,金融科技公司尤其是头部互联网公司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二是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三是针对各细分领域的监管政策。这些监管政策本身并不仅仅针对于金融科技公司,分别适用于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公司以及互联网平台型公司。由于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和综合性,传统的金融监管政策不能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因此,监管部门正在加快并持续完善现有的监管框架,补齐监管制度的短板,减少监管套利,目前的监管环境仍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是守住金融风险的底线,在此基础上政策制定强调“度”的把握和平衡,保持金融科技发展对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正向作用。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模式的创新,而先发展后监管的模式导致监管缺失、风险积聚。金融科技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就是补齐监管短板,堵住监管套利空间。
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互联网平台,从主体监管的角度来看,都不可避免要涉及一个问题,即金控集团的监管和平台反垄断。金控集团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监管套利空间,以资本要求约束互联网平台在金融业务上的快速扩张,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第一,持牌经营,全面监管。对于达到金控集团认定标准的公司必须申请金控牌照,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管。监管模式与美国的伞形监管制度类似,由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强化资本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设立金控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金控公司需要具备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资金来源满足合规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
第三,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穿透式监管,简化股权关系,规范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集团内部交易需满足监管要求,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
至于平台反垄断,主要针对互联网平台的主业,金融业务涉及较少,但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在反垄断上具有相同点。从结果上看,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垄断造成的结果都是垄断企业获取了垄断收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反垄断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打破特定市场上垄断的格局,激发中小企业的竞争活力。
当然,两者之间也有差异性。金融行业反垄断的核心目标以防范金融风险为要旨,垄断能力来自于数据优势,表现为较强的定价权,反垄断的措施以金融监管为主。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目的是维持科技创新动力,垄断能力来源于技术能力和绝对的市场占有率,常用的反垄断措施是经济处罚,极端处罚方式包括技术开源、分拆公司等。
由于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可能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影响正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因此,金融行业属于受监管行业,触发反垄断的概率和反垄断的力度相对其他行业较小。总体来看,金融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压力相对较小。
国内互联网巨头和海外科技公司具有相似的业务属性,面临类似的反垄断监管,区别在于海外科技公司直接参与金融业务较少,而国内互联网公司普遍布局金融业务,通过金融业务进行流量变现。从收入结构来看,美国科技公司以主业收入为主,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云服务收入等,并未直接开展金融业务。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金融服务的渗透率较高,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卡组织为电商平台提供支付功能;另一方面,美国的金融行业较为成熟,监管较为完善,大型科技公司想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存在一定的监管阻力。
实际上,美国的科技公司也在不断尝试金融科技的布局,如亚马逊基于电商平台开展小微金融和支付业务、Facebook在数字货币上寻求突破,但整体进展较为缓慢。而国内互联网公司更加重视金融科技的布局,一方面是因为国内金融服务不充分,另一方面也借助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技术红利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红利。头部平台通过支付打通交易闭环,再基于流量和数据优势通过借贷、理财和保险业务进行变现。
借贷业务是金融科技变现最主要的方式,头部平台凭借在流量和数据上的优势,通过轻资产模式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从监管的角度看,控制头部平台信贷规模增速和行业集中度,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公平性显得尤为重要。
在网络微贷业务上,相比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网络微贷主要面向长尾客群,产品具有小额高频的特征,在风控模式上主要基于大数据征信而非传统借贷业务的抵押模式。互联网平台基于场景获客,根据客户画像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申请方式便捷,大部分产品可实现秒批秒贷,客户体验优于传统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具有较高的利润率水平,收入贡献大。从定价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利率定价远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平均定价,虽然资金成本也较高,但整体利差较为可观。头部平台的规模效应使其具有较低的获客成本和信用成本。此外,消费金融业务受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相对较小,是稳定性和收益性兼具的金融业务类型,这使其成为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重点布局的业务。
在借贷业务中,头部平台自有资金占比较低,能以较少的资本金实现较大的信贷规模,主要通过较低出资比例的联合贷、不出资的助贷以及发行ABS融资等方式进行,从而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在细分借贷市场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由此可见,只要有针对性对互联网平台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进行资本约束,就能控制信贷规模快速扩张、行业集中度提升导致的信用风险上升。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大幅提升了个人信贷服务的便利度和易获得性,个人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带动居民杠杆率的快速上升以及年轻人过度消费情况的增加,潜在信用风险的提升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头部平台集中度高、话语权强导致金融机构风险和成本提升问题也是监管的重点。
根据中泰证券的分析,资本约束要求已体现在金控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以及借贷业务主体融资杠杆率及出资比例要求上,后续借贷业务方面的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管理制度,平衡产业链的利益分配,资本约束也会限制互联网平台进入其他金融行业细分领域,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在持牌经营的前提下,所有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都被纳入监管范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截至目前已出台针对商业银行和小贷公司的互联网管理办法,预计后续将进一步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办法。小贷公司的管理办法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平台公司主导的信贷规模扩张,包括杠杆率上限和联合贷出资下限的要求,通过资本要求约束。后续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和助贷模式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填补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约谈等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向资金端的信贷科技服务收费,均衡产业链上的收益分配。对于金控公司的资本要求也对平台公司进一步拓展金融业务进行了一定的约束。
由于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集中度并不高,对其垄断地位认定的概率较小,垄断地位的确定首先在确认相关市场,确定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互联网平台涉及的金融业务包括支付、借贷、理财和保险,如果将传统金融机构包含在内,互联网平台的市占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如果仅统计细分业务线上市场的市占率,头部平台处于领先位置,按集中度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支付、借贷、理财和保险。已出台的支付条例首次提出反垄断监管,根据条例认定要求和易观2020年二季度的市占率数据,头部两家公司达到预警线,但离认定线较远。
根据中泰证券的预计,采取分拆等严厉的处罚或开征数字税的概率较小,主要还是引导企业自行整改,监管方式主要是约谈及经济性处罚。从海外反垄断的历史来看,反垄断地位的确认一般要经过较长的司法诉讼程序,最后导致分拆的案例屈指可数,目前国内互联网公司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集中度情况距离反垄断要求的标准较远。其次,海外数字税的开征主要针对互联网公司跨境业务中出现的避税情况,例如欧盟国家针对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在欧洲本土开展业务获取的收入进行征税,而国内的互联网公司主要在国内开展业务,不涉及税基的流失,税率上也未出现明显偏低的情况,因此,国内开征数字税的概率也较小。监管主要通过约谈的方式引导互联网公司进行金融科技业务上的规范,使产业链上的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起监察机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从经营主体来看,受近期监管影响最大的是以蚂蚁集团为代表的业务规模大、金融业务综合性强的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同时受到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法规政策以及金融领域的金控、支付反垄断、互联网等监管影响。对于其他在金融业务上有所布局的互联网头部公司来说,如美团、拼多多、字节跳动等,由于本身金融业务规模较小,对现有金融业务开展影响有限。对于其他细分领域的金融科技公司,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经历多年的严监管,尾部平台已大量出清,目前尚处于经营状态的公司业务规模相比头部公司仍有较大的差距,监管影响也偏中性。
从业务角度来看,借贷业务受到的影响最大。针对互联网的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包括针对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目的在于控制头部平台的信贷规模及行业集中度。由于借贷业务的收入和利润贡献较大,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借贷业务上。支付行业监管框架已较为完善,整改空间不大,后续主要看反垄断力度;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以轻资产的代销模式为主,且行业集中度不高,出台的监管政策不多。
短期来看,头部平台业务收入增速受到抑制,利润空间有所压缩,主要源自于借贷业务量和价的约束,但头部平台在线上小额借贷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仍在。监管收紧短期内抑制头部平台的快速扩张,减缓行业集中度提升的趋势。在借贷业务方面,通过杠杆率约束和联合贷出资比例要求来限制规模的加速扩张,头部平台需要补充资本金、调整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此外,在借贷业务合作资金方和合作模式上也将有所变化,预计会增加与全国性大型银行及非银机构的合作比例,信贷技术服务费的费率或有所下降。虽然在业务扩张和盈利性上受到限制,但头部平台的优势依然存在,在线上小额信贷的获客、运营和大数据风控能力上优于传统金融机构,平台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将持续。
金融科技公司后续金融业务的创新会受到比较大的约束,金控监管和资本金约束限制头部互联网平台进一步扩张金融业务版图。金融业务的颠覆性创新主要来自于行业外部,互联网公司从场景挖掘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良好的用户体验,并大幅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随着金融监管的收紧,从事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互联网平台也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之后的业务创新需要做事前的报备或审核,创新灵活度受到一定的约束。目前监管部门推行创新沙盒模式,鼓励持牌机构进行金融科技创新,但需要先在小范围施行,对潜在风险做充分的评估,出现爆款产品的概率或下降。
另一方面,新兴互联网头部平台打造类似蚂蚁集团的综合化金融科技平台的难度加大,相比早期头部平台获取增量市场,新进平台需要争夺存量市场,竞争难度加大,尤其是在数字钱包市场;加上监管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开展金融业务必须在监管框架内进行,且互联网公司获取新的金融牌照难度加大,尤其是银行、券商、保险等核心金融牌照,从而限制其在借贷、资管及保险业务上的布局。
互联网巨头的商业模式或发生变化,科技能力提升和业务创新持续,提高科技输出的收入占比。面对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互联网平台在经营策略上会做相应的调整。不同平台对金融业务的定位有所差别,部分平台将金融业务独立出来发展,也有平台尚未将金融业务剥离,所处的金融变现的阶段也存在较大差距。整体来看,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的发展偏向稳健,拓展与传统金融机构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共同拓展市场。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加强主业业务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探索科技输出变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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