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在当下的中国金融市场,也许没有一个词像“互联网金融”这样火爆和吸引眼球。所谓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便利性与快捷性,将金融活动的广度扩大化、服务精细化、深度纵深化。简言之,它就是利用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创造出一个更加有效率、符合时代发展的新金融体系。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金融深化程度不够、投融资衔接不太流畅、投资渠道相对短缺的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网贷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余额宝等“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其中不仅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同时,由于网上任意“刷信用”、“改评价”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此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还有部分互联网机构利用诱人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推出高收益但是蕴含风险的产品,却未能够如实揭露风险,甚至误导投资者,极可能引发风险事件。
再以互联网金融中的股权众筹融资来看,它和资本市场中的低层次融资市场一样,为小额项目资金需求者提供一个开放平等自由的筹集资金渠道。但是,在规范化的资本市场中,筹资人的筹资资格和筹资用途一般要经过有关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核。但是互联网的股权众筹平台缺少严格审核,任意性比较大。有些个人和机构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进行非法经营,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底线。更有些筹资项目多时不见收益回报,筹资者不见踪迹,投资者竹篮打水一场空。
如果说,以上风险是金融业固有风险在互联网领域的放大,那么互联网技术风险则是互联网风险在金融领域的凸显。众所周知,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计算机病毒可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与传染。一旦某个程序被病毒感染,则整台计算机甚至整个交易互联网都会受到该病毒的威胁。关于计算机交易系统的脆弱性,人们已经开始有所领略。在某些打折促销日,如中国“双十一”、西方感恩节“黑色星期五”等,由于巨量的网上交易集中在某个时间点爆发,数据量大大超过系统设计的日常基准水平,导致系统无法承载,严重时会导致整个系统瘫痪。
数据泄露导致的安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影响更大。随着数据爆炸式增长,海量数据被集中存储,方便数据的分析和处理,但如果安全管理不当,极易造成信息的泄露、丢失、损坏。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对信息的随意窃取变得更为容易,因此对大数据的安全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2014年1月,韩国爆出大规模客户信息泄露丑闻。根据韩国检察院公布的数据,共约1.04亿条客户信息被泄露,涉及用户1500万,约占韩国人口三分之一。此类事件显现出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领域数据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显著性风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一个新挑战。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首要问题是法律缺失。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和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部门、机构和领域,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多个方面,也不能切合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质。例如,在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和合法性、交易者身份认证方面,目前尚无明晰的法律界定,由此导致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打“擦边球”,踩线经营,损害了市场参与者利益,累积了金融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迫在眉睫。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注意构建灵活的、具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
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问题,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用行业准入制度来代替政府的行政审批。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助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目前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比如已经有中关村金融互联网行业协会和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立。
再次,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教育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一方面是投资者,应该充分向他们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别要向他们揭示这种风险远高于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帮助他们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另外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也是消费者,对于他们的合法正当权益,应当加大保护力度和建立切实的保护措施。
最后,对于互联网金融固有的技术风险,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的层次上来防止风险传播、系统瘫痪和信息泄露。
①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关村管委会,201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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