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特征和生发机制——基于“江歌案”的内容分析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8-16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特征和生发机制——基于“江歌案”的内容分析

  观研究中心“移动新媒体发展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项目号为:RMXY2016C015)

  目前,国内针对网络群体极化的研究起步较晚,结合案例进行的实证研究较少,对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生发机制把握不全面,应对网络群体极化的理论支持不足。本文借助个案研究,综合传播学、认知心理学、社会学等维度,考量文化背景、社会心态、技术环境等多元因素,希望比较全面地总结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特征和生发机制。

  群体极化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发轫于社会心理学领域,主要关注小群体决策,尤其是涉及个人风险承担和谨慎判断方向的决策。自20世纪70年代起,社会心理学家在群体极化研究中逐渐开始探讨群体对人们、社会观点的影响,并大多使用社会心理实验方法,分析群体极化在诸多领域的表现,证实了群体极化现象的普遍性。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媒体环境的变化,群体极化研究逐渐延展至新闻传播领域。就传播学领域而言,国外群体极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验证网络环境下是否存在群体极化现象的实证研究及对网络群体极化心理学成因的探讨;国内学者多从社会心理、网络特性的角度分析网络群体极化的成因,并开始采用实证方法分析网络群体极化的演化过程和发展机制。在研究方法上,国外群体极化研究经历了从实验室脱离出来再与具体社会实践案例相结合的过程,因而重视量化分析;而国内群体极化研究针对具体现实案例的定量研究较少,实证研究尚显不足。

  国内群体极化研究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群体极化研究进入传播学领域时间较短,研究系统性不强,对群体极化产生机制、成因和影响等的理论研究不够全面,难以支撑网络监管、网络治理等实践需求;另一方面,网络群体极化研究缺乏基于具体案例的实证研究,关于我国网络群体极化特征和产生过程的实践性证据不足。

  对于上述研究短板,本文将结合个案试图从比较全面的角度探究移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群体极化的特征和生发机制,以期在理论上为验证群体极化在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中是否存在提供有效论据,对有关网络群体极化演变过程和生发机制的理论进行补充;在实践上,厘清政府、网络平台、新闻媒体、自媒体、网民等不同主体在网络群体极化中的作用和影响,为应对和引导网络群体极化、规避网络群体极化负面影响提供思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群体极化特指由互联网文本或移动互联网文本反映出来的网民针对某议题的态度极端化状况,出于文字表达方面的考虑,若非特别强调,“群体极化”和“网络群体极化”表述的是同一概念。

  在操作上,本文选取发生在2017年底的“江歌案”议题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分析网民讨论的演变过程和态度变化,以及其与媒体报道的相互关系,探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特征、影响因素和彼此作用,主要讨论的问题包括: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针对热点事件的群体极化的程度如何?(1)“江歌案”舆情态度极端程度如何?(2)“江歌案”舆情态度极端程度如何演变?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针对热点事件的群体极化受哪些因素影响?(1)“江歌案”舆情中极端态度指向什么方面?(2)“江歌案”舆情中情绪状态怎样演变?(3)“江歌案”舆情中媒体报道对网民态度影响如何?

  2017年底的“江歌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按照该案发展过程以及案中媒体发文量和网民发言量的变化,笔者将“江歌案”议题的舆情演变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引爆期:《局面》再次关注留日女学生被杀案(11月9日至11月18日);(2)延续期:部分媒体和网民持续关注(11月19日至12月10日);(3)期:“江歌案”庭审获得关注(12月11日至12月23日);(4)衰退期:“江歌案”逐渐平息(12月24日至12月31日)。

  本文选取今日头条、腾讯新闻、微信、微博四个有代表性的移动平台2017年11月9日至12月31日关于“江歌案”的全部网民讨论和媒体文本为研究对象。

  有必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说的媒体既有专业新闻媒体也有自媒体。结合当前移动互联网的特点,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机构和自媒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内容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上,故而可将自媒体定义为:出于信息分享、观点表达、营利等目的,借助互联网平台和工具,自主制作并发布新闻或非新闻内容的非专业化的个体或组织。本文将自媒体文本和新闻媒体文本都纳入“媒体文本”范畴。据此,今日头条、腾讯新闻、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均归为“媒体文本”,微博中的新闻媒体账号、节目或栏目官方微博及微博平台认证为“微博签约自媒体”的微博账号亦纳入“媒体”范畴。今日头条和腾讯新闻文章后的评论、微信公众号文章后的留言,及上述“媒体”微博账号之外的微博博文和评论,均归入“网民留言”。

  笔者以“江歌案”“江歌”及江某某、刘某、陈某某姓名为关键词,在腾讯新闻、今日头条、微信、微博四个移动应用进行搜索获得媒体文本和网民留言。经去重、删除无效信息后,共获得2985条有效媒体文本及115469条有效网民发言数据。由于这一阶段获得的数据量较大,为使分析可操作性更强,笔者进行了等距抽样。根据抽样误差和置信区间要求,经表1所示具体抽样过程,本研究共获得946条样本数据,包括130条媒体文本数据及816条网民发言数据。

  笔者之一作为唯一编码员对抽样文本进行了统一编码。根据本文的研究问题,笔者关注的主要变量有“内容主题”“讨论客体”“态度极端程度”“态度理由”“情绪偏好”及“表达理性程度”。

  内容主题按照事件时间顺序划分为以下几项:案发经过、案发后刘某与江某某的交流过程、案发后警方调查过程、审判(包括庭审过程、律师辩护、日本法庭判决及对日本法律制度的讨论等)、网络评价、其他。

  讨论客体指的是“江歌案”当事人和议题关键参与者,具体包括:江歌、刘某、陈某某、江某某、刘某父母、日本警方、日本检方、法律、律师、新闻媒体(包括从事专业新闻生产的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其新闻产品)、自媒体、意见领袖、普通网民、其他。

  态度极端程度借鉴相关研究(乐媛、杨伯溆,2010)所使用的将留言反映的态度以量表方式呈现的方法,把每一条留言简化成一个态度,用数字1至5表示。

  态度理由指文本所呈现的支持或反对态度的理由。本研究将态度理由划分为以下三大类:道德,指从伦理道德角度对讨论客体进行议论的文本;法律,指从讨论客体的法律身份(如罪犯、从犯、证人、受害人等)出发对其进行评议的文本;未知,未明显表达态度理由、无法判断其评价依据;其他。其中,“道德”又可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正义,指作为社会道德基本要求的、伦理学范畴的正义;(2)友情;(3)善恶,指利他与利己、诚实与欺骗的品质;(4)同情,即英文中的sympathy,指对某一方在某些方面的不幸和苦难表现出关怀和理解;(5)自我带入,即英文中的empathy,因自我带入或因自我相似经历的唤醒而采取某一特定态度。而“法律”也可细化为:(1)司法正义;(2)受害者及其家属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3)主犯或从犯应行使的权利与义务;(4)证人应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与义务。

  情绪偏好即文本所呈现的情绪倾向。由于文本可能同时包含多种情绪的表达,为便于测量,本研究筛选出文本中最明显的情绪作为其情绪偏好。我们将情绪偏好划分为认可、恐惧、质疑、担忧、反对、愤怒、悲哀、惊奇、无明显情绪九个类别。在这些情绪中,恐惧、质疑、担忧、反对、愤怒、悲哀可被视为负面情绪,认可可被看作正面情绪。考虑到惊奇在不同情境中既可代表正面情绪也能代表负面情绪,这里不对其进行正面或负面情绪的归类。

  表达理性程度有非常不理性、比较不理性、比较理性、理性四项。网络群体极化通常被视为非理性的,对文本表达的理性程度进行编码可在态度极端程度的考察中起辅助作用。

  本文主要通过两组数据的测量综合判断“江歌案”舆情中态度极化的程度,并将其作为“江歌案”舆情中存在群体极化现象的量化依据:一是态度极端程度的测量,我们将极端程度为“强烈支持”(编码为5)和“强烈反对”(编码为1)的态度视为极端态度,以“(强烈支持+强烈反对)言论量/总言论量×100%”表示态度极端化百分比,用“(比较支持+中立+比较反对)言论量/总言论量×100%”表示非极端态度百分比,以便拟合态度极端程度演变曲线;二是为了解群体对不同讨论客体的态度差异,设置群体支持或反对的倾向值,其中,支持江某某/刘某/陈某某的态度百分比=(强烈支持+比较支持)言论量/总言论量×100%,反对江某某/刘某/陈某某的态度百分比=(强烈反感+比较反感)言论量/总言论量×100%。

  1. 网民态度明显极化,极端程度波动较大如表2所示,网民发言讨论的客体主要集中于江某某、刘某、陈某某三个当事人(共占比70.47%),此外对自媒体和普通网民言论的讨论也较多(共占比18.63%)。

  在整个舆情演变过程中,网民的极端态度都非常明显。如图1所示,在舆情引爆期,网民态度极端程度迅速达到较高水平,这些态度主要针对刘某与江某某的沟通问题、案发时刘某的锁门行为等;进入舆情延续期后,网民态度的极端程度有所下降;随着“江歌案”开始庭审,舆情进入期,网民态度的极端程度达到最高水平;在舆情衰退期,仍有较高比例的极端态度,这与网民对审判结果不满有关——包括对陈某某未获死刑的不满以及对刘某未得到任何法律惩罚的不满。

  具体至三名当事人,数据显示网民尽管对江某某主要持支持态度,但仍然有不小比例的反对者,在事件发展的延续期,反对的百分比达到最高点23.08%;反观刘某和陈某某,网民则从始至终都对他们持有一边倒的反对态度,尤其是对陈某某,几乎无人“同情”(见表3和表4)。

  在网民极端支持江某某的理由中,道德范畴的正义比例最高,约为63.16%。这些网民普遍认为江某某在女儿江歌去世后,既无法获得关于案发经过的详细信息,又未能使杀害江歌的凶手受到惩罚,且江某某判处陈某某死刑的愿望也有很大概率无法达成,无论哪个方面都未得到公平。

  在网民采取极端反对刘某态度的理由中,违背正义的比例最高(25.23%),其次是利己与谎言(15.60%)。一方面,网民认为刘某在案发后未及时配合警方锁定凶手、拒绝与江某某见面、未及时告知江某某案件细节及未出席葬礼等行为,对江某某而言是不公平且违背正义原则的。另一方面,网民普遍将刘某拒绝面对江某某、指责江某某曝光其私人信息以及谎称案发时未反锁房门、谎称不知道凶手身份等行为,视为单纯出于一己私利而置基本道德底线于不顾、更将江歌救命之恩抛之脑后的利己主义恶行。

  在网民极端反对陈某某的理由中,比例最高的也同样关涉道德范畴的正义(39.53%),其次则是陈某某作为凶手的法律身份(21.51%)。许多网民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陈某某作为杀害江歌的凶手应当被判处死刑。然而,另外有网识到由于日本法律制度中不设死刑,陈某某不能从法律层面上获得“应有”的惩罚,因而转向道德层面,从正义的角度对其加以抨击。这一正义视角主要指向陈某某未对前女友刘某构成伤害,反而杀害其与刘某感情中的无辜者江歌。

  在816条网民发言样本中,不理性的言论共510条,占比高达62.5%。其中,“非常不理性”的言论数为262条,约占总数的32.11%;“比较不理性”的言论数为248条,约占总数的30.39%。与之相比,“比较理性”的言论数为250条,占比30.64%;符合“理性”特征的言论只有56条,占比6.86%。从舆情演变过程来看,如图2所示,网民发言始终保持较高的不理性倾向,尤其是“非常不理性”倾向在引爆期、期、衰退期均呈现高水平。反观“理性”倾向则在各个阶段均占比最低。

  在情绪表达方面,网民样本中负面情绪所占比重较大,“愤怒”(占比41.54%)、“反对”(占比12.50%)、“质疑”(占比9.07%)、“悲哀”(占比9.07%)等情绪频数显著多于“认可”等积极情绪。

  1. 媒体文本也有一定的极端态度,但总体较为理性媒体文本的极端程度虽远不如网民言论,但极端态度在“江歌案”舆情发展的引爆期、期和衰退期也有较高比重(在20%至30%之间)。尤其是在舆情衰退期,媒体文本的极端态度有明显的回升,这主要是由于“江歌案”宣判后,大多数理性媒体退出讨论,而一些希望再次借势传播的自媒体为吸引注意力,采用刺激性、煽动性较强的言辞,或表达对审判结果的不满,或表态对江某某和刘某持续关注,从而使媒体文本中极端的声音在短时间内增强。

  与媒体文本上述特征相对应的是其在整个舆情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可以比较理性地观察和分析这一事件——“理性”的文章占总体的66%,在前三个阶段,“理性”的声音递增(见图3)。

  因为相对理性,所以大部分媒体文本在叙事上以客观叙述为主,无明显情绪(63.08%)。而含有情绪的媒体文本以负面情绪居多(33.07%),仅有少数媒体文本趋向积极情绪(3.08%)。

  在“江歌案”舆情演变中,媒体文本一开始也有为数不少的负面情绪,这些以“愤怒”为主(25.37%)的情绪也快速激起了网民的“愤怒”;尽管随后媒体文本减少了情绪的输出,并表现得越来越理性,然而网民的负面情绪却一路高涨,在接下来的三个阶段并没有受到媒体文本显著的影响,这从图4和图5的对比中可以得到证明。

  除了网民“先入之见”的影响,媒体情绪偏好与网民情绪偏好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与媒体内部存在对立意见也有关联。由于舆情引爆期即出现自媒体内部互相反驳的现象,网民对自媒体观点持有质疑或否定态度。网见随之发生明显分化,部分网民认为刘某因其所作所为应当受到网络暴力的惩 罚,另一部分网民则认为无论何时都应保持理性而非利用网络暴力“以恶制恶”。在对立的情形下,已选择立场的网民出现了更偏激的情绪倾向,例如在反对网络暴力的文本下,多有诸如 “坐等小编失去亲人再在这里装清高!!!!!”等评论。

  不仅是上述情绪方面,对于案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律问题),网民和媒体也存在明显的不一致。针对“江歌案”在日本审判的特殊性,许多媒体也发文普及日本法律常识。但网民的认知和态度并未因此产生较大改变。

  基于前文分析,结合近年来典型网络群体极化事件的共同特征,笔者发现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产生和演变与以下因素有关:

  在本文探讨的“江歌案”中,反映出网民对“正义”的渴望以及对“非正义”的愤慨。进入到具体的文本情境还可发现,网民在“正义”诉求上的表达,往往并不是就事论事,而会经常使用源头事件之外的、与其核心诉求有关的其他事件,来强化其主张,增强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

  由此来看,对网络群体极化机制的分析实际上不应局限在观点讨论、倾向分化等群体决策层面,而应将视角拓宽至整个社会生态。也就是说,“江歌案”等群体极化事件中的极端趋向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特别是与转型期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的普通公众被剥夺感和焦虑感增强有极大关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当群体极化源头事件本身与普通大众利益诉求相关联、与大众普遍心理和关注焦点相契合时,往往会借助移动互联网平台迅速发酵,在短时间内形成范围广、影响深的网络浪潮,引发网络群体极化事件。

  在“江歌案”舆情发展的早期阶段,自媒体在极端情绪的表达方面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与此相对应的是,专业新闻媒体却存在传播介入滞后、引导角色缺失、纠正作用不足等问题,难以对网络群体极化形成有效抑制。

  笔者综合专业新闻媒体在江歌案中的表现,认为专业新闻媒体引导效果的不显著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其一,专业新闻媒体多是在网络空间已经形成比较明显的态度倾向和范围较广的轰动效应时才介入报道;其二,一些新闻媒体即便介入报道,也未能提供更加全面充分的事件信息,反而以网络空间的既有信息为内容蓝本;其三,即使有新闻媒体试图对热点事件进行全面报道和深度分析,也常因介入时间太晚、网络群体已经集结、网络已然固化,无法阻止网络群体极化的发展;其四,受专业新闻观念的影响,新闻媒体往往重事实、轻评论,而网民受简单化的思维惰性影响,更容易接受情感判断而非事实逻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闻媒体在引导中的作用。

  尽管前文提及的自媒体对于引爆网民的极端态度而言作用明显,但假如大多数网民具备较高的媒介素养,比如媒介使用素养、信息消费素养、信息生产素养和社会参与素养,那也能对群体极化的生成和发展加以抑制。然而目前的状况却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网民的选择性信息接触、碎片化阅读和激进化表达等特点使极化倾向不减反增。

  学界普遍认为,网络群体极化与网民选择性接触互联网内容有关。在选择性接触机制的作用下,网民在浏览互联网信息的过程中将不断加固既有立场、为自身观点补充新证据,这使得阅读同一类文章的网民选择接近的立场并聚集起来,组成以持有相同观点和态度为基本要求的网络群体,很容易在自媒体煽动下走向极端化,形成“偏见共同体”。

  碎片化阅读是学界普遍认可的网民媒介使用行为的另一重要特征。这种碎片化的浅阅读,对信息处置、逻辑思辨、批判思考等能力的要求相对较低,使网民形成了思维惰性,不太愿意接触需要进一步加工或深度思考的内容,而更希望选择判断清晰、立场明确的内容。其结果是网民容易受到简单化思维的引导,忽视事件的复杂面,习惯于接受片面化、简单化的描述,当复杂的社会事件、议题被简单化为二元对立,网民就很容易选择统一的立场。

  激进化的表达倾向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网民媒介使用行为。网络传播在大部分情况下具有可匿名的特性,网民能够隐匿自己在现实社会的身份、年龄、性别和职业,由此带来的身份转换、可免责等使网民常把互联网空间当成摆脱现实社会约束、减轻压力的渠道,他们会在互联网平台通过表达现实中不敢发表的言论、选择某一对象进行尖锐的辱骂或猛烈的争吵来宣泄情绪。

  借助移动互联网的关系网络,网民得以迅速围绕某一议题聚集为群体,此时群体传染和群体暗示就会发生作用,网民的极端情绪随之迅速扩散。

  群体传染和群体暗示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群体中普遍存在的集体无意识心理。在集体无意识心理作用下,无意识的因素如道德感情、感情、宗教感情等影响力增强,而教育等有意识的因素被弱化。当遇到关涉人类普遍情感的敏感性事件刺激时,群体能通过暗示和传染等方式,将群体成员的感情和思想引导至某个特定方向。在群体中,周围人的话语、表情、动作、氛围都发挥着暗示作用,作为个体的群体成员会很快服从周围人的心理暗示,调整自身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向群体要求靠近,甚至会做出与原本性格习惯截然相反的行为。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网民难以凭借个人能力独立处理海量的网络信息、应对繁杂的网络观点,因而会选择接受网络议题中“大多数人”的立场和态度,以重建对自我的判断和信心。一旦选择“大多数人”的意见,网民即进入了网络群体之中,并受其暗示和传染作用的影响,网络群体因之不断扩大。由于群体情感往往表现出简单且夸张的双重特征,极端化情绪就在群体内部传播和外部传播中不断升级,左右着群体成员的情绪状态和行动方向,随着个性消失,网民的情感和意见向同一个方向转移,网络群体极化就此产生。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网络空间,情绪传播比信息传播更快速,也更易唤起人们的共鸣。分散的网民会通过情绪的感染连接成为具有相似情绪的群体。而持有相似情绪的网络群体对群体立场的保护和对不同态度的排斥,不仅赋予极端化表达以正当性,而且还会分散网民极端言论带来不当后果的责任。

  其一,在移动互联网基于关系网络的传播中,拥有较大话语权力的个体或组织一般会成为传播流程的核心节点,左右传播的整体方向。

  其二,移动互联网环境还增强了信息级联效应,即个人的选择往往会受到前人信息的影响,甚至由此出现放弃个人想法、追随前人的现象。这种信息传播在移动互联网中被放大,各类移动应用的热门文章以及用户的评论和转发对网民的信息选择有着显著影响,文章或评论越热门,就越可能频繁地出现于网民的视野之中,并被越多网民所接受,反之则越有可能被忽略。这意味着,通过移动社交网络进行滚雪球式的级联,带有极端倾向的信息会得到更多的认可并被补充更多的“证据”。

  作为网络群体极化的发生场域,移动互联网的“回音室效应”和算法推荐是网民极端倾向不断固化的重要原因。

  虚拟空间承担起为群体成员过滤信息、统一立场、凝聚情感的作用,经过彼此之间信息的交换、情绪的感染、观点的支持,社群成员对自身所持立场以及观点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越来越有信心,极化倾向因之得到固化。

  除了“回音室效应”,移动互联网普遍运用的算法推荐对群体极化倾向的固化也有着重要影响。长期以往,用户的信息接触面会渐渐变窄,获取的信息和观点也会愈发单一、同质化,他们的既有意见甚至是偏见,都得到加固。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生发机制做出以下归纳(详见图6):(1)争议性源头事件刺激社会现实矛盾是群体极化的根源;(2)自媒体发声煽动公众的非理性情绪触发群体极化;(3)网民的移动互联网媒介使用习惯,如选择性接触、碎片化阅读和激进化表达,加速极端倾向的形成;(4)群体传染、暗示等心理在移动互联网的传播流程和信息级联效应中发挥作用,加速极端情绪扩散;(5)移动互联网“回音室”效应和算法推荐固化了网络的极端倾向;(6)应当负起理性引导责任的专业媒体、网络监管及网民媒介素养等未能起到应有作用;(7)群体极化现象在上述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之下产生。

  针对图6所展示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群体极化的生发机制,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用虚线框表示“水军炒作操纵”以及“算法过滤推荐”两个影响因素是笔者综合移动互联网中群体极化的表现得出的推测,由于篇幅限制尚未在本研究中得到充分验证,这也是笔者在下一步研究中努力完善的方向。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