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适用反法不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0-29

案例 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适用反法不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

  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评选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因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小度”智能音箱产品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操作,遂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xiaodu”作为特定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小度”和“xiaodu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在线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生效。

  该案是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发展中经营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对规范人工智能产品市场秩序、遏制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乐公司)、被告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刘艳锋,子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孟佳,经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子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在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上带有“小杜”字样,或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杜丫丫AI英语学习机启蒙版”(以下简称杜丫丫学习机),停止使用带有“小杜”字样的标识、文字宣传上述产品。2.子乐公司在其运营的杜丫丫网()首页显著位置,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中关村在线网首页显著位置,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的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显著位置,连续6个月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3.子乐公司赔偿百度在线万元(包括公证费、查档费、律师费)。4.经纬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杜丫丫学习机。事实与理由:百度在线S”(以下简称小度智能音箱)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xiaodu”系百度在线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的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商品名称“小度”及语音指令“xiaoduxiaodu”均已具有一定影响。2019年,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杜丫丫学习机的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及网页宣传中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同时使用与“xiaoduxiaodu”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子乐公司的创始人、主要经营人原为百度在线公司的高层人员,理应知晓百度在线公司对“小度”及“xiaoduxiaodu”享有合法权益,但该公司仍恶意实施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破坏了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与“小度”“xiaoduxiaodu”的对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子乐公司辩称,不同意百度在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子乐公司系为2至8岁儿童提供英语学习设备,而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双方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经营范围方面完全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2.杜丫丫学习机的产品名称及外包装上均未使用与“小度”“小杜”“xiaodu”相关的标识,仅打开后在产品及说明书中才可看到“小杜”并使用“小杜小杜”语音指令,不存在对“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的突出使用。双方产品的外观设计、功能、目标客户完全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3.子乐公司的创始人并非百度在线公司的高层人员,其当时所任职的部门与小度智能音箱的开发、运营完全无关,且其在小度智能音箱上市前即已从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并不知晓“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子乐公司使用“杜丫丫”名称及“小杜小杜”语音指令,系基于创始人姓氏及受众群体的考量所作的自主创意,具有合理依据,不存在主观恶意。4.子乐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5.被诉行为在2019年12月前即已停止,未对百度在线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实际损害,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既不合理亦缺乏法律依据。

  经纬公司辩称,其仅售出过一台杜丫丫学习机,即本案中百度在线公司作为证据的这台。在知晓本案诉讼后,其已及时删除了相关产品链接,亦未再有任何销售,故不同意百度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1月6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共同出具《权利归属及使用证明书》,载明:二者为关联企业,共同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小度WI-FI、TV、路由器电子硬件,以及Ai(人工智能)电子产品包括所有使用小度名称、小度小度唤醒词、指令词及“xiaoduxiaodu”语音的智能音箱(带屏、不带屏等所有款式)、机器人、智能车载支架、智能冰箱、智能停车亭等。百度网讯公司确认小度产品名称、小度小度唤醒词、指令词、“xiaoduxiaodu”语音商标权、名称权及其他所有权益均归属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前述产品上使用小度产品名称、小度小度唤醒词、指令词、“xiaoduxiaodu”语音的行为均由百度在线公司授权及认可,并继续授权其使用。百度在线公司单独就他人侵权行为主张权益,包括且不限于起诉、投诉等,百度网讯公司不再重复主张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投诉。

  为证明其将“小度”作为商品名称用于小度智能音箱等产品并具有一定影响,百度在线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商评字[2016]第0000103099号、第000010310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8)京行终1375号、1379号行政判决书,其中载明:新浪网、站长之家网、京华网等网站于2013年9月12日、13日均刊载文章介绍2013年9月12日百度上线款硬件产品——小度wifi、小度路由和小度TV;认定百度在线公司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上的“小度”在2013年9月前已具有一定影响。此外,(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019号公证书亦载明第三方网站于2013年9月12日提及百度在官方网站中推出硬件“三件客”:小度WiFi、路由和小度TV。

  2.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2019-NLC-JSZM-1193号、2019-NLC-JSZM-1194号检索报告(以下简称第1193号、第1194号检索报告),显示有中国新闻网、中国新闻社、《每日商报》等发布的文章、报道:2015年6月11日的《搜索引擎迈向智能化百度上线日的《百度发布小度在家智能视频音箱主打带屏特色与家庭功能》;2018年6月12日的《百度智能音箱“小度”尝鲜价89元主持人蔡康永成其代言人》;2018年11月2日的《百度世界大会智能生活论坛:强大AI让小度无处不在》,文中载明百度发布了小度智能音箱Pro和小度语音车载支架;2019年7月4日的《智能音箱不再是音箱小度助手5.0能力全面提升》,文中载明百度推出了小度智能音箱大金刚、小度智能音箱Play、小度智能音箱Play青春版。

  3.中国网、凤凰网、中国新闻网、新华网、腾讯网、搜狐网等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百度AI”的页面截图,相关内容显示:2015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多篇文章对小度机器人、“小度在家”智能视频音箱、小度智能音箱、小度智能音箱Pro等进行报道;小度音响获2019京东最快成长品牌奖。

  4.百度网讯公司于2019年与北京云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就“小度小度”品牌或产品相关的《微博推广服务代理协议》、与深圳市碧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小度”全系列产品渠道运营代理协议书》及《小度音箱行业版销售合同》。

  5.获奖证书:“小度智能音箱”获2018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标准化论坛性价比奖,“小度在家带屏智能音箱”获2018中国高端家电及消费电子红顶奖,“小度智能音箱”于2018年10月在AIIA所组织的智能音箱智能化评级测试中满足中级智能要求并获得等级证书,“小度智能音箱(XDH-01-A1)”于2019年4月获智能语音产品测试“优秀”等级证书。

  为证明其将“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用于小度智能音箱等产品并具有一定影响,百度在线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第1193号、第1194号检索报告,显示有《新京报》《中国经营报》《浙江日报》《每日商报》《北京晚报》、中国新闻社等发布的相关文章、报道:2017年7月7日的《百度拟全面开放AI核心技术--将推出DuerOS和Apollo两大开放平台,首次开放14项AI核心能力,累计开放数量达到60项》,文中载明“7月5日,百度AI开发者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通过‘小度,小度’唤醒词将智能音箱唤醒后,可以通过自然的对话让智能音箱完成播放音乐、切歌、调节音量、定时关闭等”;2017年11月20日的《评论》,文中载明“‘小度小度,帮我播放一首歌吧。小度小度,现在播放的是什么专辑?’就在昨天的百度世界大会上,百度智能硬件事业部总经理吕骋在演示百度首款智能硬件ravenH音箱时,这样唤醒AI家庭机器人”;2017年12月5日的《乐观迎接美好的AI时代》,文中载明“百度公司董事长李彦宏登台后,他身后大屏幕上的视频展示了百度新推出的智能音箱……叫一声‘小度小度’,就能帮你设定好半夜收看英超联赛的闹钟,或是找出胡歌主演的古装电视剧”;2018年1月11日的《百度DuerOS亮相CES2018中国力量成主力军》,文中载明“‘shalldoshalldo(小度小度)’‘嗯,在呢’……2018CES百度DuerOS展台上,一位美国妹子用半熟的汉语唤醒……这届CES的百度DuerOS展台,吸引了众多现场观众的驻足和关注,成为最聚人气、最热闹的展区之一,随处可以听到外国人唤醒‘小度’的声音……”;2018年6月12日的《百度智能音箱“小度”尝鲜价89元主持人蔡康永成其代言人》,文中载明“小度智能音箱非常智能,并为在场嘉宾分别展示了喜欢音乐的用户和喜欢财经的用户在早上起床和小度打招呼的不同。喜欢音乐的用户:‘小度小度,早上好!’”;2019年1月9日的《小度家族集体亮相CES2019中国AI力量获赞无数》,文中载明“‘小度小度,北京和拉斯维加斯的时差是多少?’‘小度小度,打开儿童模式’”;2019年5月31日的《打破界限畅享互联小度人工智能音箱1S成学习“神器”》,文中载明“‘小度小度,杜甫是哪个朝代的?’对于家住北京东城区的小豆而言,每天做功课时用小度智能音箱做伴已经成为一个月以来雷打不动的习惯”。

  2.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央视网络春晚、央视元旦晚会、《花花万物》《向往的生活》等节目的视频截图,显示相关人员向小度机器人或小度智能音箱呼唤“小度”或“小度小度”。

  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对百度在线公司享有“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的权益不持异议。但子乐公司认为,百度在线年才开始将“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用在AI智能产品,在2018年才开始用在小度智能音箱中,故不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1.产品外包装。外包装盒上有“小度在家1S”“可视电话+移动电视+智能音箱三合一”“百度旗下人工智能助手”字样及含“小度”字样的标识;产品信息处载有“官方微信”为“小度小度”,并载有百度网讯公司名称;在“一声‘小度小度’,即刻智能响应”的介绍中载明有“家庭社交”“影音娱乐”“儿童百科”“信息效率”“智能互联”“趣味技能”六类功能;每一类下方均有三个“小度小度”加其他指令内容的示例,如“小度小度,播放小猪佩奇”“小度小度,海豚的英语”“小度小度,今天天气”等;“小度拥有丰富技能”介绍中显示有音乐、视频点播、闹钟、诗词汉语、百科、翻译等内容。

  2.产品说明书。《小度在家1S产品使用手册》下方标注有含“小度”字样的标识;说明书中有“模式切换”介绍,包括儿童模式(儿童内容精选,可爱童音,视力保护机制)、极客模式(连续对话,不用一直说“小度小度”唤醒);在“影视点播”“音乐点播”“信息资讯”“生活工具”“短视频”“有声读物”“百科知识”“家庭社交”“智能互联”“趣味技能”“贴心问候”“更多内容发现”下方均有“小度小度”加其他指令内容的示例,如“小度小度,继续播放上次的动画片”“小度小度,海豚的英文”“小度小度,我要听凯叔讲故事”“小度小度,我想听儿童睡前故事”等。此外,该说明书中多次使用“小度”指代该产品,如“将小度连接至无线网”“召唤小度”等。

  3.产品外观。产品屏幕贴膜上有“对我说‘小度小度’开启智能生活”字样。开机后显示“小度在家1S智能家庭助手”字样及含“小度”字样的标识;产品背面及底部均含“小度”字样的标识。

  4.产品的操作。《小度在家1S产品使用手册》的“召唤小度”处载明“使用前,记得先说‘小度小度’,再说出指令哦”。第7085号公证书载明,开机后进行使用时,小度智能音箱发出“现在可以试试对我说‘xiaoduxiaodu,工作日早上8点叫醒我’”等提示语音;对小度智能音箱发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后,小度智能音箱回应“在呢”;再问“天气如何”,小度智能音箱开始播报当日天气情况。

  子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等。该公司系杜丫丫网的主办单位、京东商城中“杜丫丫京东自营旗舰店”的经营者,及涉案杜丫丫学习机的生产者、销售者。

  百度在线年7月11日,在杜丫丫网首页点击观看杜丫丫学习机的介绍视频(以下简称介绍视频),显示发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后,该学习机回应“在呢!”,再问“苹果的英语怎么说?”,回应“apple!”;视频中字幕将“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表述为“小杜小杜”。

  该网站“动态”栏目中含有《获数千万pre-A轮融资,子乐科技要做儿童教育领域的小米》(2019年1月8日发布)一文的链接,文章载明子乐科技的CTO为杜熙,曾是百度开放云业务的负责人之一,负责百度云计算的后端业务和研发业务,此后其到乐视担任AI技术总经理;该文章总阅读量显示为1.8亿。

  该网站“产品”栏目中显示杜丫丫学习机售价为1099元;产品介绍中有包含“妈妈,小杜让我学会说英语”字样的宣传图片,在“智能人机语音对话交互”的“①语音问答,宝宝的贴身陪伴”下显示有“小杜小杜,我饿了用英语怎么说?”“I’mhungry.”的内容。

  第04679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7月11日,百度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京东商城中搜索“杜丫丫”,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杜丫丫官方旗舰店”中“杜丫丫AI智能英语学习机国学启蒙益智早教故事机男孩女孩儿童暑假热卖玩具礼物0-8岁蓝色”的页面,显示销售价格为1299元;“产品参数”显示产品名称为“杜丫丫AI英语学习机启蒙版”,型号为DYY-Y1;商品评价数量5800+,好评率99%;使用产品促销后的购买价格为1199元。此外,京东商城中“速腾乐器专营店”等多个店铺亦销售有杜丫丫学习机。

  (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6355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10日,百度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京东商城中的经纬智诚玩具专营店以1089元的价格购买了杜丫丫学习机。

  第04679号公证书载明:杜丫丫学习机的屏幕贴膜上有“可以对我说‘小杜小杜’我要学英语我要听儿歌我要玩游戏……”字样,其中“小杜小杜”字样位于中上部,字体较大。《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介绍,在设备开机状态下,通过关键词“小杜小杜”,可唤醒杜丫丫,进行语音交互;在“点播儿歌故事”“学英语”“问时间”“百科知识”“闲聊天”等部分有使用示例,如“小杜小杜,我要听儿歌,小杜小杜,我要听英语儿歌”“小杜小杜,我要听故事,小杜小杜,我要听英语故事”“小杜小杜,我要学英语”“小杜小杜,现在几点了”“小杜小杜,白雪公主是谁?”“小杜小杜,你最喜欢吃什么东西?”。

  向杜丫丫学习机发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其回应“在呢”;再问“白雪公主是谁”,回应“白雪公主是童话故事里的一个人物……”;发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回应“怎么了”;再问“今天天气”,开始播报当日北京市天气情况。

  第7085号公证书载明,在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均处于待机状态时,向二者发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后,二者屏幕均有所感应并同时回应“在呢”;再问“苹果怎么说”,二者均同时回应“苹果的英文是apple……”。

  根据上述情况,百度在线公司认为,子乐公司在杜丫丫网的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小杜小杜”字样指代其产品,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商品名称近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的规定;杜丫丫学习机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指示,并在杜丫丫网中对此进行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条的规定。

  子乐公司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杜丫丫学习机系其自身研发设计的产品,并为此提交了第29020890号“杜丫丫”文字商标注册证、“杜丫丫动画形象”的作品登记证书、子乐公司为注册人的鸭子图形的系列商标注册证、名为“英语学习机(AI)”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iF国际设计奖奖牌、及《将5岁孩子培养成英语牛娃,这位妈妈做对了啥?》一文的网页截图。

  为证明被诉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百度在线号公证书及网页截图。其中显示:2019年4月18日,什么值得买网站中的用户“铭记1106”发布文章《小度小度,还是小杜小杜?--杜丫丫早教机实际使用感受》,其中载明“小度小度?‘在呢’‘在呢’……怎么会有两个小度?哦,此小杜非彼小度,原来是‘小杜小杜’”的内容,并说明了杜丫丫学习机的使用方式及使用感受,文章中配有多幅杜丫丫学习机图片。在百度网中搜索“小杜小杜”,搜索结果中同时出现有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的相关链接。

  二被告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但子乐公司认为,其从未使用“小杜小杜”进行推广,且百度网中搜索结果是从百度在线公司的相关网站获取的,故无法反映线.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

  子乐公司称,其于2019年3月开始上线月前已完全停止了线上及线下的被诉行为。经纬公司亦表示其在知晓本案诉讼后即下架了店铺中的杜丫丫学习机链接。

  百度在线公司认可杜丫丫学习机于2019年3月开始销售,亦认可线上被诉行为均已停止,但认为由于其无法对线下销售及已销售杜丫丫学习机的情况进行核实,故不认可线下的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但未能提交有关持续侵权的证据。

  百度在线公司认为,“小度”和“xiaoduxiaodu”具有很高知名度,与该公司的产品具有唯一对应性;小度智能音箱的销售范围较广、广告投入较大,因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较高。而杜丫丫学习机的单价较高、销量较大、宣传广泛、销售渠道较广,且与小度智能音箱的销售渠道重合,受众也存在一致性。结合子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基于被诉行为获得高额融资,以及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程度等因素,百度在线公司估算其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数额为290万元。此外,该公司还主张因本案支出律师费、查档费、公证费共计1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子乐公司认可涉案杜丫丫学习机总计销售了6000余台,销售渠道包括在华东、华南、西部一二线城市的线下渠道及天猫、京东商城、一号店、苏宁等各大电商平台;但认为线上的主要销售平台较为集中,其不存在利用百度在线公司销售渠道的问题,且小度智能音箱在被诉行为发生期间的销售并未受到影响。

  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经本院释明法律后果,子乐公司仍表示由于经营不佳及人员调动,其无法提交被诉行为期间杜丫丫学习机的销售记录、相关财务账册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百度在线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公证书、检索报告、裁判文书、证书、合同,子乐公司提交的商标证、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奖牌、网页截图等为证。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系;第二,百度在线公司就“小度”及“xiaoduxiaodu”是否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之权益;第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关于竞争关系

  首先,子乐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加之小度智能音箱与杜丫丫学习机的商品类型相同,

  ,故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其次,由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需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

  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因此,即使本案中的双方不存在前述的直接竞争关系,亦不影响百度在线公司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加以规制。二、关于合法权益

  本案中,百度在线公司的智能音箱在外包装及产品外观的显著位置上多处标有“小度”字样,产品说明书中亦频繁使用“小度”作为代称对该产品进行介绍。在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所获奖项中,“小度”也被大量用于指代百度在线公司的智能音箱。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小度”经过百度在线公司的广泛使用与推广,已与该公司的智能音箱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而从2018年以来小度智能音箱被媒体所报道的数量、范围以及市场销售和获奖情况看,“小度”显然已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尽管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予以列明,但从该条文义来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首先,无论是将小度智能音箱从待机状态唤醒,还是执行某一具体操作,均须呼叫“xiaoduxiaodu”。可见,“xiaoduxiaodu”已成为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的语音指令,已与该产品的人机交互等功能和服务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次,众多媒体报道显示,百度在线年起已开始将“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用于其智能音箱产品,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并在随后进行了大量、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无论是在产品介绍、公开演示还是前述晚会、综艺节目等相关内容中,向小度智能音箱发出“xiaoduxiaodu”(文字表述为“小度小度”)这一语音指令,都是其中的重点和亮点。由此可见,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xiaoduxiaodu”所指向的是小度智能音箱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即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而相关媒体报道和宣传推广的证据,也足以证明“xiaoduxiaodu”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综上,结合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出具的《权利归属及使用证明书》,本院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就“xiaoduxiaodu”语音指令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

  首先,在杜丫丫网有关“小杜让我学会说英语”的宣传内容中,“小杜”所指代的明显为杜丫丫学习机,故此时的“小杜”发挥的是商品名称的作用。其次,在杜丫丫学习机的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以及杜丫丫网的“语音问答”及介绍视频等内容中,相关文字所表述的“小杜小杜”显然指向的是发音为“xiaoduxiaodu”、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因此,无论是作为商品名称的“小杜”还是作为语音指令的“xiaoduxiaodu”(文字表述为“小杜小杜”),均能够起到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联系的作用。

  如前所述,百度在线公司此前已将“小度”和“xiaoduxiaodu”作为产品名称和语音指令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应属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子乐公司仍使用与“小度”音同字不同的“小杜”作为名称指代其涉案产品,同时使用与百度在线公司的“xiaoduxiaodu”完全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在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在客观上也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即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尽管子乐公司的“小杜”与“小度”存在一字之差,且其在相关文字中将“xiaoduxiaodu”表述为“小杜小杜”,但用户有关使用感受的文章内容以及向双方产品同时发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后得到相同反馈等事实,均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差异并不足以避免混淆、误认的后果,亦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至于子乐公司创始人的工作经历及其个人是否知晓百度在线公司的商品名称和语音指令,并不影响本案中对子乐公司行为的判断。

  综上,本院认定子乐公司在本案中使用“小杜”和“xiaoduxiaodu”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对百度在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纬公司对涉案杜丫丫学习机的销售行为,亦缺乏合法依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已能够对百度在线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该公司再行主张适用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亦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子乐公司和经纬公司均明确表示被诉行为已经停止,而百度在线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仍在持续,故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9年12月前即已停止。在此情况下,百度在线公司有关停止被诉行为的请求已在客观上得到实现,本院无需再行判令。

  因本案中子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较为恶劣,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一定程度上给百度在线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实施规模及影响范围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百度在线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子乐公司的非法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商品名称“小度”及语音指令“xiaoduxiaodu”具有较高知名度;2.子乐公司自认被诉产品的销售范围涵盖了国内线上主流电商平台及线下华东、华南、西部的一二线.被诉产品仅在京东商城“杜丫丫官方旗舰店”一家店铺中的评论量就有近6000条,子乐公司亦自认被诉产品的销量在6000台以上;4.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元左右;5.在百度在线公司已尽力举证且法庭释明并要求提交其真实收益证据的情况下,子乐公司仍坚持不提交销售记录等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其获利的证据,其有关公司经营不佳、人员离职的陈述并非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合理理由;6.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为2019年3月至11月。综合上述证据及情节,本院依法酌情判定子乐公司应予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至于合理开支,尽管百度在线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票据,但鉴于本案确有公证、检索等取证及律师出庭的事实发生,本院将对其所主张数额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子乐公司对此应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杜丫丫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由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星辰大海,永不止步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8年,是中国信通院一级业务部门,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数占比近40%。

  十余年来,中心始终秉承“鼎力支撑政府 热忱服务行业”的宗旨,立足“政府的IPR高端智库 行业的创新IPR平台”定位,充分发挥中国信通院在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行业创新、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整体优势,聚焦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致力于解决中国信息通信产业所面临的各类战略性和现实性知识产权问题,助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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