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的影响与重塑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9-06

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的影响与重塑

  【摘要】智能时代劳动的新特征表现为,劳动主体人机并存,劳动对象、资料智能化,劳动形态多元化,劳动关系组织扁平化,过程控制技术化等。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影响有利的一面是,劳动的目的是实现主体自身内在需要,劳动者地位不再分为三六九等,劳动过程也不再被视为“苦差事”;不利的一面是,人工智能或成为新的控制人的手段,生产和价值交换系统可能出现结构失衡,社会分工对抗性加剧等。劳动创造价值和劳动二重性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核,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智能时代没有过时,仍具有指导意义。智能时代劳动价值重塑的路径是,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确立劳动幸福价值观,保障全民基本收入,转变劳动教育方式,加强劳动法律应对和规制等。

  进入21世纪以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为核心的新技术风起云涌,迅速融入、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方方面面,标志着智能时代已经到来。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在生产领域的运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促进了经济的性发展,而且对现有劳动价值及其相关观念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正如工业时代劳动价值观完全颠覆了农业时代的劳动价值观,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价值观也将发生彻底的变革”[1]。此次技术是前所未有的,其发展范围之广、速度之快、程度之深都迫使我们不能不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劳动价值理论等进行重新思考。

  传统劳动理论认为,“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劳动创造了人,人在劳动中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劳动是“个人的自我实现”[3],也是商品价值的来源和分配的尺度。同时,劳动是社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决定了生产方式的选择与变革。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一种不同于工业时代的新的劳动特征已初露端倪。

  劳动主体人机并存,结构层次化。智能时代的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水平、素质和技能要求大大提高,对劳动的创造性需求增加,从而形成劳动力的两极分化。一方面,社会对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高技术水平、复合型人才需求增加;另一方面,更廉价和高效的智能机器取代了原来由人类承担的一系列工作。因为人类的劳动体能是非常有限的,智能机器不仅能够弥补人类劳动体能的不足,而且可以减轻其部分脑力劳动负担。但是,智能机器仍需要人类操作,在生产中需形机关系一体化局面,以实现人类和机器的优势互补。由此导致劳动力需求和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大量低技能劳动者失去原有工作岗位,高技能人才却依旧短缺。同时,劳动价值观没有与时俱进,使得传统“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和劳动意义在现实中被消解,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被加剧”[4],在这种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冲突之下,原本作为客体的人工智能,愈加使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

  劳动对象智能化,劳动资料虚拟化。智能时代的劳动对象不再是实实在在、有形可见的物质载体,而是大量的信息和数据,生产过程也被简化为劳动主体“将劳动对象与劳动过程转化成数值输入智能机器,从而智能机器便能够自动求解,甚至能够在生产过程中自己总结经验、反馈信息、优化自身”[5]。无论是智能技术本身还是其研发加工的事物,都是人类的劳动对象,这使得劳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扩展。此外,包括数字化、智能化的电脑网络以及各种电子媒介等在内的智能时代的劳动资料呈现虚拟化特征,其使用能突破现实条件限制,构筑虚拟化的数字空间。这就使得劳动资料突破了过去的物质性,“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信息化特征,现实劳动过程中直接发生物质和能量交换”[6]。由此,以“人工智能+”为主的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资料,一方面提升了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另一方面提高了劳动效率,使整个社会物质生产体系发生了质的飞跃。

  劳动内容主要是信息创构,结果数据化。在智能时代,信息越来越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人类劳动也从常规劳动转向创新劳动,从物能性劳动转向信息性劳动。具体表现为,在生产上游通过研发、编程等形式将具象化的产品性能转化为数字化的操作程序,赋予人工智能机器图像理解、智能控制、人机交互等人类技能,使其能够精准开展商品生产、自主掌控生产进程,推进并保障智能化生产顺利进行。在此过程中,智能劳动“呈现出鲜明的创造性、复杂性、抽象性,显著区别于机械化生产中被动性、重复性、具体性的机器附庸劳动,实现人类劳动形态的迭代升级”[7]。智能时代劳动广泛存在于虚拟世界,劳动结果呈现很大的数据化特征,传统工业社会的财富结构和形式被重新定义。这种数据劳动被认为是一种元劳动,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转化为任何一种劳动形式”[8],标志着劳动内容和经济形态共同进入新阶段。

  劳动形态多元化,以自主择业为主。智能时代的劳动不局限于集团化的流水线劳动,还可以单独或组成临时团队协作进行,智能时代的劳动形态包括劳动时间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地点灵活的远程劳动,突破单一雇主限制的派遣劳动、外包劳动、兼职劳动、共享劳动等,从属性弱化甚至消失的自雇型劳动、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家庭工等。[9]其主要特点是,劳动时间和地点灵活,劳动者身份不明确,从属关系模糊或弱化,居家、移动、远程、平台等多种工作地点可任由劳动者选择,劳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被第三维空间赋予和重构。智能时代劳动形态以自主择业为主,个性化、独立、创造性的自主劳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普遍形态”[10]。此外,过渡性的劳动形态大量存在,消费体验也因具备参考价值成为一种劳动形式,使得劳动过程与消费过程界限模糊化。同时,由于劳动方式不再局限、单一,现行意义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上下级关系很难再现。

  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经济垄断与劳动“原子化”并存。智能时代突破了工业化阶段遇到的生产率提升延滞于技术进步的“索洛悖论”,使得社会生产率迅速提高。而且,智能机器可以承担一些条件恶劣、环境艰苦或具有复杂性、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工作,从而从心理和身体上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极大地改善劳动环境。由于智能机器轻松地摆脱了“传统机器生产体系扩大再生产对劳动力的依赖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增劳动力培训教育的巨大成本压力”,可以快速“实现规模化进而实现产业规模跨领域拓展”。[11]这极大地节约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节约既体现为“对劳动时间的度量”,也体现为“对时间背后隐藏的效率观念的破除以及闲暇时间内个体自由个性的彰显”。[12]但是,智能时代“去集中化”又使集体劳动大大减少,加剧了劳动的“原子化”趋势。尽管原子化劳动形态能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上的灵活性,但是也会造成劳动者严重的贫富分化。

  劳动关系组织扁平化,过程控制技术化。由于智能机器广泛应用,智能时代各类产业从业人数大幅减少,人力资本将普遍闲置。其中,一部分人从事以信息自动化技术为基础的第三产业,大部分人可能选择基于个人爱好、兴趣或不以收入为目标的休闲职业,使得整个社会劳动就业结构日渐单一,劳动关系组织呈现明显的扁平化特征[13]。这是因为,扁平化的劳动关系组织模式可以使组织结构更具弹性和灵活性,实现企业对人力资源的精准、快速匹配,“改变过去中心化的管理架构”,“进而重塑劳动管理、市场目标和劳动行为”。[14]在劳动管理上,膨胀的管理层级消失,传统的金字塔式科层制管理被淘汰,资本对劳动行为和过程的控制策略由过去简单直接的控制转变为复杂的技术性控制,从而引发现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革。智能时代劳动者虽然被赋予更大的自主空间,却面临着更为狭隘的路径依赖,而且处于非理性存在的人工智能的管控之下。

  人们有关劳动的观念与社会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下,人们具有不同的劳动价值观。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15]智能时代以信息创构和数字劳动为标志,不仅劳动形态发生了深刻变革,对劳动价值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

  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的正面影响。劳动的目的是实现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在传统劳动价值体系中,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主要手段。洛克最早指出,劳动是一切财产之源;斯密也曾断言,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正是这种功利主义劳动价值观,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发展。但是,在人类追求物质享受和效用最大化过程中,“精神世界却日益萎缩,价值、意义世界不断失落,有些人甚至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16]。人们追求物质财富原本是为了实现生存和发展,结果却“在资本增殖逻辑和功利主义价值观驱使下发生了倒置”,使人“从最终的目的沦为手段”。[17]智能社会以非物质劳动为主,这类劳动主要指随着生产发展和分工细化而产生的、脱离了物质劳动而专门从事的创造、科学、艺术等精神活动,其目的不再是最大限度追逐物质财富,而是为了实现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

  劳动者地位不再分为三六九等。传统劳动价值论强调劳动的经济价值,认为劳动是大多数人获得发展、维持生存的主要途径,是个人获取名利、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手段,“经济价值大小”成为评价不同社会劳动的普遍和最高准则[18]。在智能时代,人们对于劳动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劳动的认可也不再仅仅依据其实用性和物质价值,劳动更多是一种自我选择,劳动者的地位普遍较高。一方面,基于数据驱动下劳动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特点,脱胎于信息时代的远程、共享、多重劳动形式将继续存在,人机协同劳动更加普遍;另一方面,无雇佣关系的自主择业方式大量出现,整个社会就业逐渐呈现出劳动关系主客体不清晰的状态。总体上说,传统“金字塔型”劳动分工底层日益空心化,顶层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就业群体趋向高层次化,劳动主体的不平等地位最终将消失。

  劳动过程不再被视为一种“苦差事”。在传统观念中,劳动是苦差,不劳动才是幸福,导致一些人在能够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情况下逃避劳动,有不劳而获的心态。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应用极大地解放了人类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尤其是使人类摆脱了那些具有显著危险性的劳动,并且能在单位时间内“使得活劳动生产出更多的价值量”,“增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量及帮助企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19]。因此,智能时代的数字劳动拓展并延伸了人的体力和脑力,使人类劳动逐渐得到解放,每个人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也愈来愈多。人们不再为了生存而委曲求全,而是将劳动尊严看得越来越重要,从而不断地接受再教育和再发展。同时,物质条件的丰富,社会保障的完善,为人的自由发展创设了新平台,也铺设了走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新桥梁。

  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的负面影响。人工智能或成为新的控制人的手段。智能时代可能加剧资本与技术对人的双重宰制。一方面,在利润的下,不受劳动时间、空间限制的数字劳动“会侵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甚至使劳动演变为“肉体受折磨、精神受摧残”的消极活动;另一方面,过分依赖数字技术的人“可能丧失脑力与体力的部分功能”,使“失去正确价值导向的数字技术反过来威胁人”。[20]从人的发展来看,由于每个人被分割在不同的活动领域,模式化地进行机械化操作,人的个性不是得到了发挥,而是被束缚了;人的发展空间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由此,人们“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21],这与马克思在工业背景下引入的异化概念是一致的[22]。

  生产和价值交换系统可能出现结构冲突失衡。智能时代带来了财富生产的高效率,必定导致“社会物质产品急剧增长,财富创造系统迅速膨胀”;同时,智能机器的广泛使用必然大量替代工人,使得“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人数逐渐减少”,造成产品中“活劳动”凝结的价值量越来越少。[23]由于机器只生产不消费,劳动者想消费却因收入有限而不能扩大消费,长此以往,最终可能出现整个生产系统和价值交换系统结构冲突失衡。其中,生产系统失衡主要表现为产能过剩,“生产力效率和水平越高,生产过剩则越严重”;价值系统失衡则表现为“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穷者越穷,富者越富”。[24]这种结构性冲突失衡继而可能引发有关人类进步方式的担忧,即失去劳动的人类会不会“由此就失去进化发展的推动力”,社会的进步会不会“因此停止,甚至退步”呢?[25]

  社会分工的对抗性可能加剧。如前所述,智能时代必将使人类面临空前的失业风险,并且加剧社会分工的对抗性。一方面,智能机器大量使用“降低了生产对人的技能的依赖程度,社会之间横向分工进一步缩小”;另一方面,技术垄断“阻隔了社会纵向分工”,“巩固了机器分工体系”,[26]造成资本进一步排斥劳动力,社会资本收益率进一步攀升。因此,智能机器可能使大多数人彻底沦为“无用阶级”,这扩大了不同阶层之间的差距。按照传统劳动功利主义价值理论,人类最终可能像尤瓦尔赫拉利所描述的那样彻底“分化为两个物种”,“一类是绝大多数无用的普通人,另一类是一小部分经过升级的超人类”。[27]这对个体劳动者来说,或许只是工作机会的丧失和人生价值无法真正实现,而对整个人类来说,则可能是传统劳动价值和生存意义的消解。

  劳动的主体性和财富分配方式将受到挑战。智能时代不但会对个体谋生劳动形成巨大冲击,而且会对劳动者的主体性乃至生存本身构成深层次挑战。由于智能机器削弱了劳动的主体性,人不再像以往一样在劳动过程中占主体地位,其主观能动作用也难以发挥,结果可能造类生存意义的失落,甚至“能使人彻底丧失自身的类特性”[28]。不仅如此,智能时代还会改变人类的财富分配方式。在工业时代,人类财富分配最合理、最公平的办法是按照劳动付出量来分配,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智能机器的应用尽管会造成普遍冲击,但更容易对穷人和工人阶级这些弱势群体产生负面影响,对高学历和富裕的人群却不会如此。[29]在绝大部分劳动被智能机器取代后,人类就失去了“按劳分配”这一传统财富分配方式,必须寻找新的分配方式。

  西方有些学者否定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如英国的卡特勒、德国的罗雪尔等提出“机器创造价值”,美国的托夫勒等提出“知识创造价值”的观点。[30]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剩余价值理论不再适用于智能时代,提出“不应据此认为弱人工智能是一种新型的人类劳动工具”,“应该确认弱人工智能劳动者地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并“需要创新”。[31]面对争议,我们有必要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核。亚当斯密提出,劳动是财富唯一真正的源泉。马克思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建立了完整的劳动价值学说。他高度评价斯密为“国民经济学的路德”,称赞其抽象一般性劳动的提出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而“这一步跨得多么艰难,多么巨大”。[32]马克思区分了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范畴,认为前者创造价值,后者只是保持、转移商品的价值。[33]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指出,价值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34]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体力和脑力的消耗是价值的唯一来源。马克思强调劳动主体在价值创造中的独特作用,不仅在于“为各种不同商品相互交换找到了共同的基础,确定了商品交换比例的客观依据”,更在于“突出了人类劳动创造价值的经济哲学意义:人的劳动力是唯一由人自身输出的经济资源”。[35]因此,价值在本质上是人的活劳动的消耗,是人的生命时光不可逆转的流逝,构成社会生产的终极成本。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二个理论基点是劳动二重性学说,这一点从他自己的评价中就可以看出。他说,“我的书最好的地方是:(1)在第一章就着重指出了按不同情况表现为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劳动的二重性”[36],“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经济学的枢纽”[37]。他将劳动分为生产和非生产劳动,认为人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自然物质性和社会关系属性,前者指改造自然或技术性的具体劳动,后者指耗费一般人类劳动力的抽象劳动;任何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前者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后者创造商品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具有特殊的经济哲学意义,使得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劳动概念内涵有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由协作和分工决定的“总体工人”的联合劳动成为“商品价值的生产者和创造者”;二是使“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有了明确区分”。[38]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过时。美国学者尼尔提出,由于智能技术“发挥决定性作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观“自然也要随之改变”;[39]卡特勒认为,自动化设备的应用“使直接劳动者丧失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根基“已不复存在”。[40]然而事实上,智能机器在本质上仍是生产工具,没有从根本上脱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很早就对自动化生产有过论述,“当工作机不需要人的帮助就能完成加工原料所必需的一切运动,而只需要人从旁照料时,我们就有了自动的机器体系”[41]。他同时指出,“机器不创造创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由它的服务所生产的产品上”[42],因此“无论是绝对剩余劳动,还是相对剩余劳动,并非来源于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而是来源于机器使用的劳动力”[43]。在马克思看来,价值在本质上是“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44]。

  另一方面,智能化生产劳动过程是协作过程,表现为间接劳动逐渐取代直接劳动,而直接劳动的减少,不代表抽象劳动的消失和劳动价值论失灵,也不会对价值创造产生影响。反之,智能时代的“无人化”生产正是对马克思剩余价值规律的证明。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资料发展为机器体系,对资本来说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使传统的继承下来的劳动资料适合于资本要求的历史性变革。”[45]因此,智能时代的活劳动只是以一种更间接、隐蔽的形式创造价值。此外,智能化生产是复杂劳动,复杂劳动“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对象化为较多的价值”[46]。可见,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没有质的不同,区别主要在于智能技术使生产工人的活劳动能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出比以往技术水平下更多的价值量。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视角。如何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分析智能时代的劳动价值,“建立科学系统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话语体系,掌握经济解释的线]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智能劳动的主体仍然是人。无论人工智能如何发展,其在本质上仍然是劳动工具,不能离开人的控制自主进行生产,因此无法取代人在劳动中的主体地位,人始终是唯一的劳动主体。其次,劳动方式变革不属于劳动本质变革,它没有改变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中介的本质,而且无论劳动方式出现了什么样的变革,其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没有改变。再次,人类劳动仍是财富增长的唯一源泉。因为“只有劳动者、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相结合,才能够创造出财富”,“在智能机器成为新型劳动者之前,人类是唯一的劳动者”[48]。由此可见劳动对人类及社会的重要意义。

  从价值生产的角度来看,智能机器属于生产力范畴中物的要素,创造价值的仍是消耗人的生命的活劳动,即价值仍是人创造的。作为劳动资料,尽管智能机器延伸了人的身体器官,放大和增强了人的劳动能力,但其自我劳动“只是人与自然的自然物质过程”,“只具有一重性”,只能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商品的价值,其价值量也“仍然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49]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立场。那么,智能时代“无人工厂”的高额利润来自哪里呢?一是操作、维修、管理智能机器进行生产的人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二是智能机器“自身价值发生转移的设备折旧价值”;三是“分割其他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50]马克思在论述超额剩余价值时指出,商品的现实价值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51]。由此可见,智能时代劳动生产率极高的“无人工厂”的高额利润,主要是通过分割其他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获得的。

  尽管智能时代劳动创造价值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没有改变;尽管智能机器带来社会转型、失业等问题,但最终也将人类从各种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因此,我们要采取主动的应对策略,立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解决当下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问题,赋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新的时代意义”[52],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习总在中央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53]。因此,应紧跟时代步伐,抓住第四次工业的机遇期,迎接智能时代的到来,这既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也是剩余价值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首先,可以利用智能化大生产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为国家和人民创造更多的财富服务。[54]其次,合理引导人工智能利用的价值取向,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真正实现智能社会人的全面发展。再次,加强对数字资本的管理,注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研发与运用,防止技术对人的压制与奴役,从源头上应对新的劳动异化。其中,最理想的途径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为只有以公有制为特征的制度模式才能完全超越数字资本私有化带来的种种困境。[55]

  确立劳动幸福的价值观。习总指出,“劳动是一切幸福的源泉”,“全社会要崇尚劳动、见贤思齐,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56]具体来说,就是要“认识到劳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本真意义,认识到劳动创造人、成就人的本体价值,认识到劳动是幸福的唯一源泉,主动追求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在劳动活动中感到享受、愉悦,并积极通过劳动实现自我”[57]。在智能时代,人可以通过自由劳动发挥创造性,从而获得自身的“类特质”[58]。其中,劳动幸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工智能广泛使用,降低了劳动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劳动者所共用;三是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生产力;四是劳动者在一程度上实现自由自觉的劳动。[59]因此,应重新确立劳动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树立劳动是手段而非目的的观念,即劳动不是人类生活的目的本身,只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

  保障全民基本收入。在劳动功利主义价值观下,智能社会带来的不是“劳动解放与劳动幸福”[60],而是一部分人生存价值与意义丧失并沦为无用阶级。因此,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再适宜于智能时代,必须走向共享财富、全民保障的新分配制度。也就是说,劳动与财富分配将逐渐分离。事实上,全民基本收入制度决不是对穷人的恩惠或施舍,而是“夺回我们失去的数据公权”,这也是认知智能时代和维护社会稳定“最紧迫的任务”。[61]那么,保障全民基本收入的资财来源于何处呢?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对人工智能征税。这种方案最早由美国提出,目前韩国已经颁布“机器人税”相关条例,是世界上首个颁布此类规定的国家。欧洲议会也在欧盟首次提出“机器人税”概念,拟将税收专款直接用于失业的劳动者。[62]正如泰格马克所说,“在持续变大的经济蛋糕中,只需要切下小小的一块进行重新分配,就能让每个人过上更好的生活”[63]。

  转变劳动教育方式。智能社会的财富和福利保障使得人们能够衣食无忧,更有时间和条件学习提高,应将教育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培养更多能适应智能时代的新型人才。首先,劳动教育要积极应对智能技术带来的就业形势挑战。一方面,在职业教育上将人机协作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维度”;另一方面,将现代技术注入劳动教育,“形成大中小学一体化的智能教育体系”。[64]以此提高人们学习和掌握人工智能的能力。其次,重塑大学生的劳动价值观念。明确“以劳育人”的精神理念,向大学生传达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念,使其理解劳动生产中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技术的手段作用。再次,提高人类自身的智慧水平和能力,以寻找更加智慧的新型劳动。智能时代的某些工作很难被机器彻底取代,需要通过教育发挥人类自身的智慧优势以从事更加智慧的工作,[65]使人类在未来依然能够找到自身的存在价值。

  加强劳动法的相关应对和规制。智能时代需要正确的劳动价值引领和先进的社会制度予以保障,使智能技术成为“可知、可控、可用、可靠的技术”,使之“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66]首先,要加强资本治理。具体就是,构建“资本拜物教”的精神防火墙,对资本走向进行严格监控,当资本的目的与公共利益相悖时,加强对其法律规制,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其次,以制订《劳动法典》为契机,不断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充分考虑被替代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加强数字劳动保护和法规建设,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一是明确新型劳动形式的法律属性地位,包括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非典型劳动的适用范围等;二是研究“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脱离的可能性”,“将灵活就业者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三是劳动保障的责任“从主要由企业承担转向社会化共担模式”。[67]同时,加强国与国之间立法的协同性,增强其国际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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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博导,国家机关运行保障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智库专家组成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法与国家治理。主要著作有《社会法总论》、《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弱者的救助:中国农民医疗保障调查报告》(第一作者)、《弱者的守望:社会保险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主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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