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 电商(移动互联网电商监管)
互联网小常识:组建与成功运营一个宽带城域网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可运营型、可管理性、可盈利性和可扩展性。
大众网-鲁中网淄博11月8日讯 (记者 张琦 通讯员 毕国英 王唯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有关工作的安排,高新区工商局近日接到重庆监测点监测发现的疑似传销涉事主体信息,要求高新区工商局按照线索,抓紧开展线下实证工作调查,作出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高新区工商局通过实地调查、询问涉事企业主体的具体经营运作模式、实际经营状况,未发现该涉事企业主体存在团队计酬等其它计酬方式。涉事企业主体采用微商的运作模式,如果涉及传销,其隐蔽性、危害性将更为严重,线下实证的难度将更大。
近几年,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应用,利用微博、微信、易信等移动社交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依靠朋友圈、粉丝群口口相传的推广,代购、分销、直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及低成本、不受行业限制、与人际关系同步传播的巨大优势,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迅速。但是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移动社交电子商务进行传销的新手段,此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一个显著特点是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有的传销组织往往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和挑战。因此,不仅要提醒消费者看清楚,更重要的是对移动社交电商的监管成了重中之重,也成了监管部门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目前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则被广泛称之为微商。就连街头卖菜、卖水果的都有自己的微信支付账号,小到一元两元,大到上百上千,都可以用手机的各种支付功能来解决,足不出户,能解决生活、工作中的所有问题。所以流行着一句话可以不带钱,可以不带卡,就是不能不带手机,一机在手,走到那里都不怕。在目前国家关于微商,尚无明确的定义。一些人认为,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从事电子商务就叫微商。而相对集中的观点认为,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电商经营活动的总称,是通过微信、QQ、微博等移动端实现的多种商业活动的集合,不仅包括商品交易,也涵盖网络服务的范畴。从目前的经营方式来看,大体可分为四种:一是B2C模式,如在微信开设的微信小店,在新浪微博进行微卖; 二是C2C模式,主要是利用社交平台的朋友圈、群组、聊天频道等发布商业信息或从事产品推介与销售,广告、购买、支付等不同环节可能在不同平台上完成;三是销售代理模式,即基于社交平台的多级分销、多层获取佣金的收益模式,这种模式与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的边界比较模糊;四是偶发性的物品交易行为,即基于各类社交平台发生的不固定、临时性的交易或交换行为。
微商的产生带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在短短三年内,微商成为了一个千万民众都在参与、众人皆知的行业,并在最大限度之中将广大民众的空余时间转化成生产力,创造新的价值。虽然移动社交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实现场景,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微商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相应监管不到位,导致朋友圈乱象丛生,售假贩假、非法经营、网络诈骗、传销、维权无门等问题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那么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何监管、怎么监管、管什么就成了需要积极探索的问题。下面就以微商为代表的移动社交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监管难点和如何监管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仅供借鉴和思考。
一、移动电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电商模式,既有电子商务的共性问题,比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同时也有其特有的个性问题。
(一)朋友圈交易模式导致消费维权和售后保障很难
微商、微店等新型商业模式其广告、购买、支付等环节往往在不同平台上完成,导致责任主体区分难;社交平台对通过朋友圈、粉丝群等熟人交易的卖家的身份基本未进行实名信息审核,导致违法主体追责难;移动社交平台对交易信息保存没有明确要求,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购物凭证、交易信息和卖家的真实信息,导致售后服务和消费维权难。
(二)特有的广告营销方式导致广告违法问题突出。
社交平台广告投放简单,成本低廉,形式多样,有漂流式广告、推送式广告、互动式广告等。引发的违法问题主要有:一是垃圾广告泛滥,商家将大量无用的广告发送给用户,对用户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干扰。二是虚假宣传广告盛行,商家为了扩大广告效应擅自夸大产品性能,并通过软件捏造好评和成交额,以虚假的荣誉、资质等欺骗消费者,同时也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诋毁其他产品的情况,更是涉嫌不正当竞争。三是未经审查审批的广告擅自发布,一些需要依法审批的广告,在未审批的情况下违规通过社交平台大批量发布。
(三)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易引发社会问题
互联网小常识:入侵检测技术可以分为异常检测、误用检测及两种方式的结合。
社交平台具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和即时通讯的社交功能,一些违法经营者通过朋友圈、群组建立信任关系,利用社交平台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互动性强、隐蔽性强的特点,从事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福建省曾发生一起因参加微信群群主举办的买手机活动,商家骗取大量购机款后不发货、不退款而导致的群体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另外,一些违法经营者通过移动社交平台建立分级代理制度,以发展下级代理商为名骗取财物,实施传销和诈骗,影响恶劣。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引起群起事件,激发社会矛盾。
二、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监管难点
(一)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无论是那一种经营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内进行。而目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把移动互联网经营活动纳入了监管范围,但由于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私密性、特殊性,对于朋友圈购物、点赞营销、抢红包、摇一摇等新型营销方式没有针对性条款。再比如,抢红包的红包面额具有一定随机性,到底属于民事赠予行为,还是属于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定性。在消费维权方面,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购物范畴仍存在争议。
(二)移动社交平台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落实不到位
关于移动社交平台的本质,到底是一种提供社交手段的通道,还是为移动电子商务实施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目前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从平台经营者的角度看,以腾讯公司为例,腾讯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司晓认为,微信只是提供了一个社交和通信渠道,使用者利用微信发布商品信息、销售商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平台无关。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微信、微博、陌陌、易信,只要社交平台经营者为平台上的卖家提供了服务,平台就应该为消费者负责。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了虚拟经营场所、技术服务、广告推送体系、支付体系等,基本具备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要特征,本课题组也认同这种观点。
看法上的不同,使平台在相关服务协议中,往往极力排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突出表现在:明确规定不对商品信息、商品质量、权利瑕疵以及买卖双方履行交易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承担任何责任;不保证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或进行相应处理;不履行对入住卖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的责任等。
互联网小常识: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是否需要分为三层的经验数据是:如果节点数为250-5000采用三层网络结构,100-500可以不用设计用户接入层,而直接让用户通过汇聚层的路由器或交换机接入网络;5-250可以不用设计接入层和交换层网络。
(三)网监人员能力素质和技术手段与监管需求差距较大
移动社交平台的技术特性决定了监管存在很大困难。一是事前监管难,朋友圈、群组的封闭性与私密性,在现有技术条件及法律规定下,基本做不到事前监管;二是违法主体确认难,依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目前仅要求公众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非公众平台用户不需实名认证,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无法确定违法主体身份及具体地址;三是违法证据采集难,各种聊天记录等证据涉及个人隐私,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社交平台没有法律义务必须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情况,朋友圈推送的违法广告主体具有虚拟性、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在后期分享、转发、转载过程中,也难以确定广告发布主体;四是现有监管硬件设施及技术手段缺乏,目前各地已开发建成的网管工作平台和技术手段,对微商、微店这种基于移动社交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基本不具备监管能力。
三、加强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监管思路及建议
互联网+开启了一道创业创新之门,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乐土。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将一切经济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微商乱象最终需要法律来规范。我们认为,加强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的监管应该着力解决以下 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加强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无论是那一种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来完成。传统电子商务是以商品为中心,移动社交电子商务是以人为中心,以移动化、社交化为特征,主要靠人与人这间的关系实现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其配套法律法规滞后和缺失,使得移动社交电子商务游走在监管之外,应尽快填补移动社交化电商监管法律空白,使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网监工作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或修订现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网监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突出重点监督平台经营者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建立公平有序的秩序,关键在于如何推动移动社交平台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平台应当严格履行网商经营主体真实身份审核职责,涉及消费纠纷及违法行为查处时能提供有效信息;加强对经营信息发布、产品销售等经营行为的审查,健全和完善交易信息保存、消费维权等制度;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同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共治监管体系。和传统电商监管一样,移动社交电商也涉及到多个部门,对内要进一步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跨省市、跨地区监管协作,实现从上到下资源共享、协查协办、指挥协调、上下联动。对外加强与通信管理、公安、金融、邮政等部门,以及移动社交平台运营商、各通信运营商、快递企业等的沟通,建立共同参与的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包括移动社交平台的注册信息、备案信息、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IMSI号(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手机IMEI号(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IP信息等在内的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迭代搜索,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确定违法主体,共同建立部门联动、政企协作、社会共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探索建立与社交网络平台运营商的信息协作机制和技术合作机制,加强虚假信息防控和商品质量监测。在移动社交网络上传播商品信息,准入门槛低,人人都是信息的发者与互动者。因此,社交网络平台运营商要积极建立有效的商品信息管控机制,强化信息发布控制,加强构建媒体的诚信体系;市场监管部门与运营商共同制定监管标准,积极探索商品监管技术手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协同微信运营商立即停止商品销售或者对入驻的商家采取控制措施。加强公众叼、第三方微店运营商实名认证体系建设。类似于微信的多数社交网络平台很多时候在交易中只是发挥发布营销信息的作用,真正的交易活动则要跳转到相应的第三方微店。困此,对于公众号运营商、第三方微店运营商,需要加强入驻微商的实名认证等主体认证体系建设,落实责任主体,提高准入门槛。此外,要与移动社交网络平台、第三方微店运营商建立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实现网络交易投诉、违法案件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
(五)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商品,由总局或省市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广告违法问题突出的情况,加强新修订的《广告法》学习研究,特别是新增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移动社交平台的广告乱象。考虑到社交网络的隐蔽性,可能无法查处一些违法行为和主体,但我们可以通过定期曝光在消费者投诉和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收集到的违法商品信息、违法行为和违法证据等,让隐蔽的网络成为透明空间,让所有的网上交易行为都站在阳光下,任何违法信息都毫无保留的展现在大人面前,发挥群众、媒体、社会舆论监督的强大任用,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扩大蔓延。
(六)推进移动电商诚信体系建设,曝光违法行为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行为,追根溯源就是解决商家信用问题,如果微商平台接入征信系统,只要存在不诚信行为,系统就会自动记录,对违法交易主体实施公示并列入黑名单,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假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不断改进工商红盾电子标识信息承载量,把商家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被投诉情况、违法违规受处罚等信息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和市场去识别、选择经营主体;充分发挥网商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同时突破朋友圈的熟人信用模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和认证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信用评估认证,比如对于主体资格认证;品牌授权认证,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就涉嫌假冒侵权;质量认证,尤其是化妆品、食品、药品等,必须建立权威的认证体系。
(七)提升能力建立适合移动电商监管的平台与队伍
积极构建与移动社交平台数据流、信息流的汇集与共享机制,发挥大数据垂直搜索等信息化技术在移动电子商务监管的作用。以总局监管平台为支撑、各省市平台为基础,尽可能地吸收移动购物活跃用户成为监管平台对外公众服务网的信息源,为加强监管提供各种消费投诉举报信息,有效解决网监部门人力不足、技术手段欠缺导致的违法线索不足、情况不明、方位不清的短板,提高开展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各级工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纪律严,能打硬仗的网监专业队伍。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朋友圈的熟人交易因缺乏第三方平台监管,消费者交易风险比较大。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付款,并保留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便天日后维权。此外,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嫌违法行为,积极向相关部门上报案件线索。
互联网小常识:VLAN通常用VLAN ID和VLAN name表示。VLAN ID为12位0-1005为标准范围,1025-4096为扩展范围,其中1-1000为以太网VLAN ID.1002-1005为FDDI和Toke Ring的VLAN ID.VLAN name为32个字符表示,可以是字母和数字。缺省为VLAN00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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