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发行人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1)发行人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发行人应结合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选择能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2)发行人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发行人当年度实现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在依法弥补亏损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发行人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发行人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如发行人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实施现金分红后可以满足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发行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发行人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行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发行人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发行人发展、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6)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发行人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调整,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发行人可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发行人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形成专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发行人高度重视股东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综合考虑发行人社会法律责任、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股东诉求与预期、融资环境等因素,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具体考虑因素如下: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的明确要求,相应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发行人将紧抓拓展信息服务的机遇窗口期,推进数智化转型,深化价值经营,推进CHBN全向发力和融合发展,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同时,整体经济状况、宏观政策变化及行业、跨界竞合向多元演变等错综复杂的形势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状况带来挑战。发行人将根据实际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在对未来发展提供充足资金支持的同时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股东的诉求,既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保障,也兼顾投资者对发行人创造更大价值的预期。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制订,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发行人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合理的原则通过董事会决议派发中期股息。
发行人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年度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发行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行人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回报规划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发行人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可依据股东大会对其关于中期利润分配的授权,对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在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各项风险因素,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902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国移动”,证券代码“600941”。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在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1,321,182,897股,其中A股845,700,000股,港股20,475,482,897股;若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1,448,037,897股,其中A股972,555,000股,港股20,475,482,897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在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A股股份数量为845,700,000股;若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A股股份数量为972,555,000股
(七)本次发行市盈率:12.02倍(即在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12.09倍(即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股股票数量:470,385,000股(其中12,976,504股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自愿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联席主承销商不出售其包销股份中无锁定期的股份(包销股份中有锁定期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6个月)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中,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文莱投资局(Brunei Investment Agency)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公司的股本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主营业务:中国移动是全球领先的通信及信息服务企业,致力于为个人、家庭、政企、新兴市场提供全方位的通信及信息服务,是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壮大的科技引领者和创新推动者。二十余年来,公司持续推进信息技术突破与应用,推动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实现了“2G跟随、3G突破、4G同步、5G引领”的跨越式发展,建成了惠及全球五分之一人口的高速、移动、安全、泛在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覆盖全球200余个国家和地区,竭诚服务全国9.46亿移动客户、2.05亿家庭客户、1,553万政企客户。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涵盖“I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I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和“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子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公司主要从事的通信及信息服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之“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慕智先生持有公司300,000股港股股票。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移动BVI直接持有发行人14,890,116,842股股份,占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2.7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移动BVI于1997年8月13日注册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国移动BVI的授权股本为50,000美元,由每股面值为1美元的50,000股股份组成,其中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股,全部由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持有。中国移动(香港)集团于1996年10月10日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移动BVI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7,370.70亿元,净资产为11,620.10亿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1,081.15亿元。中国移动BVI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8,095.69亿元,净资产为11,909.97亿元,2021年1-6月实现净利润591.91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移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持有中国移动BVI 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移动集团成立于1999年7月22日,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组建成立的电信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注册资本为30,000,000万元且已全部缴足。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中国移动集团90%和10%的股权。
中国移动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经普华永道审计,中国移动集团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9,870.44亿元,净资产为14,085.87亿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1,187.45亿元。中国移动集团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063.46亿元,净资产为14,214.61亿元,2021年1-6月实现净利润551.26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1、战略配售部分的具体锁定期安排请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之“(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2、中国移动BVI不持有A股股票,因此不适用于本次A股发行后的锁定期。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已作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后持A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均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上述前十名股东合计获配321,288,000股,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同意联席主承销商延期交付其部分获配股票,最终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等比例延期交付股票,因此在上市当日,上述战略投资者实际持股数量之和为224,710,431股,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交付其剩余获配股份。
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845,700,000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97%;若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发行规模为972,555,000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53%。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期权行权、回购等事项,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A股新股的方式。
发行人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条例》第135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51,302,617,000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约为1,384.6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36,032,000股(含超额配售部分),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12411863%(含超额配售部分),有效申购倍数为805.68倍(含超额配售部分),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23,121,689股,放弃认购数量12,910,311股。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4,51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4,289,353股,放弃认购数量220,647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130,958股。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69,540.60万元。普华永道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273号”《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57,331.45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50,643.22万元;律师费用1,846.88万元;审计验资费用4,136.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647.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58.36万元(以上费用均含增值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8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64,929.21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58,239.71万元;律师费用1,846.88万元;审计验资费用4,136.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647.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59.63万元(以上费用均含增值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812,209.15万元;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535,042.48万元。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5.85元(按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5.86元(按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4.79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4.76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12.0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12.0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已经普华永道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50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已经普华永道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0076号)。公司2021年7-9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中披露。此外,上述财务报告全文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的经营情况,公司对2021年度业绩进行了预计,预计2021年度营业收入约为8,448.77亿元至8,525.5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0%至1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43.07亿元至1,164.64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6%至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72.85亿元至1,093.2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至7%。
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二”,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G精品网络建设项目、云资源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千兆智家建设项目、智慧中台建设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及数智生态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以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燕、王昭和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彬、贾晓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联席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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