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目前,本公司的债信评级等同于中国国家主权评级,为拥有标普A+/前景稳定和穆迪A1/前景稳定,体现公司雄厚的财务实力、良好的业务潜力和稳健的财务管理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全年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派的现金分红)占股东应占利润(国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口径,下同)的比例为60%。向全体股东派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2.430港元(含税),同比增长38.0%,连同已派发的中期股息每股1.630港元(含税),2021年全年股息合计每股4.060港元(含税),较2020年增长23.4%。
●为更好地回馈股东、共享发展成果,公司充分考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2021年起三年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逐步提升至当年公司股东应占利润的70%以上,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派息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股东应占利润为人民币1,161.48亿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建议2021年全年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派的现金分红)占股东应占利润的比例为60%。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2.430港元(含税),同比增长38.0%,连同已派发的中期股息每股1.630港元(含税),2021年全年股息合计每股4.060港元(含税),较2020年增长23.4%。截至2022年3月23日,公司股份总数21,362,826,764股,合计拟派发末期股息51,911,669,036.52港元(含税)。股息将以港元计价并宣派,其中A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折算汇率按股东周年大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计算,具体金额将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另行公告;港股股息将以港元支付。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年度末期派息的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派息金额。如后续已发行股份总数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为更好地回馈股东、共享发展成果,公司充分考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2021年起三年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逐步提升至当年公司股东应占利润的70%以上,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董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经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股东回报、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该事项。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继续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2022年度境内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本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毕马威华振2020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家。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10月1日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1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毕马威华振承做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主要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肖中珂,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肖中珂2005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肖中珂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本项目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谭亚红,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谭亚红200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谭亚红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陈少东,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9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少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9,763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7,863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1,900万元,2022年度的审计收费将参考拟定。
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如下: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查,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所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相关审计准则,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良好,因此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分别作为本公司2022年度境内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该议案已取得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作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分别担任公司2022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董事会,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财务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塔”)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移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2022年3月23日,中移财务公司分别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铁塔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杰先生、董昕先生和李荣华先生对相关事项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该议案已取得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核,中移财务公司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铁塔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系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而订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议案。
公司审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公司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铁塔2022至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上限金额超过公司截至2021年底经审计总资产的0.1%,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内,中移财务公司于2022年、2023年、2024年向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授信业务额度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25.00亿元、40.00亿元,用于其他金融服务(包括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授信业务品种,以上业务品种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
本次《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内,中移财务公司于2022年、2023年、2024年向中国铁塔提供授信业务额度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9.50亿元、49.50亿元、49.50亿元,用于服务、其他金融服务(包括票据贴现等)授信业务品种,以上业务品种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22日,注册资本为30,0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中国移动集团公司90%和10%的股权。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中国铁塔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注册资本为17,600,847.1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中国铁塔产业园。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持有其27.93%的股份。中国铁塔主要从事通信铁塔建设、维护、运营服务业务。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副总经理高同庆先生担任中国铁塔非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中国铁塔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根据中移财务公司(作为乙方)分别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铁塔(作为甲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移财务公司向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国铁塔提供的金融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如下:
指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中移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指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办理委托及委托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承销企业债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
乙方收存款的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利率自律组织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乙方发放及票据贴现的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利率自律组织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及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同类型企业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及票据贴现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参照甲方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塔”)的日常关联交易,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正常业务往来,以效益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为基础所作的市场化选择,交易双方专业协作、优势互补。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存在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2022年3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批准公司与中国铁塔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上限。
董事会前,公司向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了汇报,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的服务或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公允、合理,有助于公司业务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相关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相关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同意该议案。
公司审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与中国铁塔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上限金额410亿元,超过公司截至2021年底经审计总资产的0.1%,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2022年度物业租赁、通信设施建设服务、动力配套等网络资产资源租赁、机房和传输管道租赁四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上限金额合计214亿元,超过公司截至2021年底经审计总资产的0.1%,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已于2022年1月3日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进行了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通信网络运营资产租赁2021年度按照网络资产使用费核算。根据公司业务需求,2022年起将租赁协议拆分为机房和传输管道租赁、动力配套等网络资产资源租赁两项协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其中机房和传输管道租赁按照使用权资产核算。
2 物业租赁、机房和传输管道租赁2022年度预计金额上限,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核算的使用权资产总值;动力配套等网络资产资源租赁系网络资产使用费支出;通信设施建设服务系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收入。
为便于了解过往情况,补充披露以下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核算,公司与中国铁塔的关联交易基于2021年底的存量起租单使用权资产为202亿元。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22日,注册资本为30,0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中国移动集团公司90%和10%的股权。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中国铁塔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注册资本为17,600,847.1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中国铁塔产业园。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通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27.93%的股份。中国铁塔主要从事通信铁塔建设、维护、运营服务业务。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副总经理高同庆先生担任中国铁塔非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中国铁塔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交易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方和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另一方出租或承租若干物业作为公司办公室、营业网点及机房用途,就根据协议出租或分租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定价原则:就自有物业及其中一方自第三方承租并由其分租予另一方的物业,任何一方或其子公司就个别物业所缴付的租金按照以下其中一项标准厘定:①独立中介机构评定的价值;②公开渠道获得的适用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或③该方或其子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价格。其中一方或其子公司自第三方承租之后再分租予另一方或其子公司的物业所缴付的租金,按照出租方或其子公司实际应付予该第三方的租金而厘定。公司或中国移动集团公司(视情况而定)有权按其业务需要,调整2020至2022年度物业租赁协议下租赁物业的数目。
(4)协议有效期:公司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签订了《2020至2022年度物业租赁协议》,有效期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交易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①通信工程规划、设计及咨询服务;②通信工程建设施工服务;及③通信设施及设备维护服务。
(2)定价原则:公司及其子公司就个别项目对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通信设施建设服务,将受公开招标程序限制。公开招标程序中对承包商的遴选将基于价格、技术能力及综合实力等多个因素,且通信设施建设服务费亦将于该等公开招标程序中厘定。通信设施建设服务的定价将主要基于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厘定的市场费率,且须遵守适用规章所订明的相应标准,包括《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预算定额、安装移动通信设备预算定额(修订)》(信部规[2000]904号)、《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及《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若个别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程序,则采用与公开招标程序所适用者类似的遴选标准及定价机制。
(3)付款安排:通信工程规划、设计及咨询服务的服务费将分期或于服务提供完成之后支付。通信工程建设施工服务的服务费将分期以现金支付,通常于项目聘约订立之后支付10%,建设施工期间支付70%,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支付余款。通信设施及设备维护服务的服务费将按月支付。
(4)协议有效期:公司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签订了《2020年度通信设施建设服务协议》及《2022年度通信设施建设服务续展确认函》,有效期一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交易双方同意,可以重复续期一年。
(1)交易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方和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另一方出租或承租包括发电、配电、国际海缆、卫星等网络资产资源。
(2)定价原则:网络资产资源租赁费将按市场价格厘定。在确定租赁费的市场价时,公司会考虑公司和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向包括其他运营商在内的独立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以及从包括其他运营商在内的独立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水平。公司应向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将不高于向独立第三方出租同类网络资产的费用。
(4)协议有效期:公司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签署了《2022年度动力配套等网络资产资源租赁协议》,有效期一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交易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方和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另一方出租或承租数据中心机房、汇聚机房和传输管道及相关网络资产。
(2)定价原则:网络资产租赁费将按市场价格厘定。在确定租赁费的市场价时,公司会考虑公司和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向包括其他运营商在内的独立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以及从包括其他运营商在内的独立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水平。公司应向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将不高于向独立第三方出租同类网络资产的费用。
(4)协议有效期:公司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签署了《2022-2024年度机房和传输管道租赁协议》,有效期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交易内容: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中国铁塔提供工程施工、设计、维修及代维等服务;物业租赁及管理服务;电信服务。
(2)定价原则:就向中国铁塔提供工程施工、设计、维修及代维等服务,以及电信服务,交易的相关定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市场价格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第三方提供相似服务的销售价格确定;就向中国铁塔提供物业及场地租赁,相关租赁及物业管理定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4)协议有效期:中移通信与中国铁塔签署了物业租赁、服务供应框架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经双方同意,磋商后续期。
(2)定价原则:中国铁塔提供的通信铁塔租赁及服务的定价,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主要基于相关资产的折旧成本、场租、维护费用与其他开支等因素,以一定的成本加成率和共享折扣率计算确定。
(4)协议有效期:中移通信与中国铁塔签署了《商务定价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期五年,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正常业务往来,以效益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为基础所作的市场化选择,交易双方专业协作、优势互补。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存在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预计2022年度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美元额度不超过1.72亿美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不超过8.61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本次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1亿元。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2022年度拟为公司子公司中国移动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美元额度合计不超过1.72亿美元;公司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财务公司”)、国际公司2022年度拟分别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不超过8.61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根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组织章程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于中移财务公司及国际公司开展的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对应新增担保额度,中移财务公司及国际公司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展的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对应新增担保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中移财务公司及国际公司开展的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应新增担保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均为非融资性担保,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等事项以实际签署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公司代偿风险。
公司2022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批准相关担保事项。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中移财务公司向公司其他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担保余额为1.1亿元;国际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担保余额为0.1亿元,与中移财务公司前述担保余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11%,无逾期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或“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以视频和电话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及议案已于2022年3月9日发送给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执行董事王宇航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周文耀先生因临时性事务未出席,会议由董事长杨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A股年度报告(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书)及港股财务报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1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授权董事会行使公司购回及发行香港股份权力等的说明文件的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同意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核数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核数师的酬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履行社会责任管理模型、2021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管理层声明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同意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履职责任保险。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以及在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2021年5月17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2021年6月9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02号),本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845,7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不超过972,555,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1月5日,本公司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845,7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7.5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合计人民币48,695,406,000.00元,本公司共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48,695,406,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22,091,457.60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273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8,695,406,000.00元。本公司2021年度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2021年度,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本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本公司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已于2022年2月7日届满。本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57.58元/股,在初始发行845,700,000股A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行57,067,867股A股股票,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6.75%,超额配售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3,285,967,781.86元。本公司通过超额配售发行实际收到募集资金计人民币3,285,967,781.86元,本公司超额配售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超额配售发行费用人民币34,179,771.72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51,788,010.14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138号)。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注2:“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3:“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为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包括超额配售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32.52亿元,该等资金于2022年2月到账)确定的投资金额。
注4:本对照表数据若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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