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故意移动隔离设施后果很严重!
2022年6月7日凌晨1时许,大理市公安局大队凤仪中队开展夜间巡查时,发现大凤路千户营路段道路中央隔离水泥墩被人推开,民警立即下车对现场进行查看,但未发现任何线索。返回中队后,民警立即调取路口监控视频,发现6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小型叉车,将道路中央隔离水泥墩推开,从中隔离道路穿过后消失在茫茫黑夜中。
为了迅速找到当事人,查清案件情况,凤仪中队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从案件的动机入手认真分析原因,确定侦破思路,并组织警力分兵三路对辖区内的停车场、施工场所、建筑工地进行集中排查,最终在一个小型停车场找到此辆小型叉车及当事人,在铁的事实面前,当事人杨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了解,当事人杨某将车辆停放在大凤路一个小型停车场,而自己工作的工地在停车场对面,为了能快速便捷通过大凤路到达工地,于是趁着黑夜使用小型叉车将隔离水泥墩推开,未曾想到有如此严重的后果。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大理市公安局大队依法对当事人杨某给予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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