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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8-14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鼎晖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孚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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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鼎晖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孚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网络”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鼎晖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孚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孚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孚烨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3d网络游戏前十名。

  鼎晖孚远及孚烨投资计划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487,5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3d网络游戏前十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0,243,79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按股本变动比例相应调整减持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其中限售股数量(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3、减持股份来源:巨人网络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含该等股份非公开发行后因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201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58号文核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向上海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上海兰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腾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晖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铼钸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d网络游戏前十名、上海澎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毅创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孚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其中向上海鼎晖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6,996,884股股份网络游戏上瘾怎么办,向上海孚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23,498,442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先后实施了2016年半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分别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和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2股。实施完成后3d网络游戏前十名,鼎晖孚远和孚烨投资分别持有公司169,188,782股和84,594,391股。

  4、减持的数量和比例:鼎晖孚远和孚烨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不超过40,487,59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20,243,79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鼎晖孚远及孚烨投资承诺,通过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巨人网络股份,自该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包括锁定期内因巨人网络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公司与鼎晖孚远、孚烨投资等八名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2017年3d网络游戏前十名、2018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0,177.07万元、120,302.86万元、150,317.64万元,若巨人网络在业绩补偿承诺期间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的,则鼎晖孚远、孚烨投资与其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共同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不能满足各交易对方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的,剩余部分由各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鼎晖孚远及孚烨投资均已履行完毕上述承诺网络游戏上瘾怎么办,鼎晖孚远及孚烨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限售。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鼎晖孚远及孚烨投资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鼎晖孚远和孚烨投资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鼎晖孚远和孚烨投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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