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判决书互联网+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金奖
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一审公然宣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建立后受理的第一同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藐视频”损害作品信息收集传布权纠葛一案
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一审公然宣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建立后受理的第一同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藐视频”损害作品信息收集传布权纠葛一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互联网立异创业金奖,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意权益的“5.12互联网+ 大赛互联网+ 大赛互联网立异创业金奖互联网立异创业金奖,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收集手艺(北京)有限公司互联网立异创业金奖、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给信息存储空间的收集效劳供给者,关于伙拍藐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举动互联网+ 大赛互联网立异创业金奖,不具有客观不对互联网+ 大赛,在实行了“告诉-删除”任务后,不组成侵权互联网+ 大赛,不答允担相干义务;采纳被告的局部诉讼恳求互联网立异创业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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