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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正式确立了互联网法院的11类案件管辖范围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正式确立了互联网法院的11类案件管辖范围。三年来,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据此受理了大量的互联网案件,形成了一大批具有重大裁判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有力回应了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和互联网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新挑战,集中展现了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制度优势。然而,随着全国数字法院建设的不断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全面确立,以及互联网社会从网络化向智能化发展演进,当前的案件管辖范围已难以适应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要求。
我国较为系统的互联网司法实践探索,可追溯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导建设并于2015年8月正式上线的“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其诞生背景是当年浙江省法院涉电子商务的新类型纠纷案件多发频发,法院办案压力骤升。如何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如何快速、及时地处理各类涉电子商务纠纷,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依托于“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系统,浙江高院先后确定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支付纠纷、著作权纠纷、网上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随后,各试点法院陆续审结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第一案”“互联网金融电子督促程序第一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涉网案件。至2017年5月,共处理案件2万余件互联网视频素材,使“网上案件网上审、网上纠纷不落地”成为现实。
201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5月1日起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以及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5类涉网一审民事案件。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为基础,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6类涉互联网案件,分别是: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2018年9月7日,《规定》施行。其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互联网涉及哪些技术,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经梳理分析可见,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的确立和变化,是一种顺应潮流之变,不可避免。互联网法院最初的受案范围界定为涉网案件,包括“互联性突出、适宜在线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及涉网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在后续司法实践中,出现某种涉网纠纷数量增多且适宜由互联网法院审理时,再发现一类、增加一类。最先设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经验互联网视频素材,出台了《规定》,明确了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纠纷管辖范围。正如段厚省教授所指出的:“现有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确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充分总结网上试点法庭、互联网法院运行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充分合理性。”
一般认为,在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的集中管辖制度,更倾向于是一种在面对经济、技术、环境等社会要素发展变化时所作出的临时性制度安排,旨在应对新类型案件,提升司法效能。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工作情况。据介绍,2018年以来,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新收一审等各类互联网案件217256件,审结208920件。其中互联网最赚钱的项目,2018年收案15327件,审结12792件;2019年收案104714件,审结99405件;2020年收案97215件,审结96723件。从案件数量来看,各互联网法院成立早期的案件量增速极快,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成立一段时间之后,案件量增速则均趋于稳定,案件类型分布也不同程度上呈现出分散化。另外,实践中还涌现出了一批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案件,非常有效地明确了网络空间中的交易规则、行为规范,明晰了网络平台的责任边界,促进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完善和个人信息、数据权益保护规则的形成等,有力地回应了网络社会治理挑战。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被中央写入“党的以来大事记”。自成立起至2021年5月底,该院共受理审结案件3.8万余件,其中网络著作权、邻接权纠纷占比约28%,网络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占比约29%互联网视频素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约2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比约12%,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占比约8%。设立之初,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以电子商务纠纷为主,占比超过六成;如今,呈现出以电子商务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三类纠纷为主,同时,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互联网公益诉讼,互联网行政案件等呈现平稳增长的变化。以电子商务纠纷(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类案由)变化为例互联网最赚钱的项目,2018年至2020年,案件总量出现下降,并且案件结构出现巨大变化 —— 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呈下降态势;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则相反。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大型电商平台内部也逐步建立起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或网上争议解决中心。通过长期实践探索和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的逐步明晰,电商平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日益成熟,化解纠纷的能力不断增强,表现在消费者针对平台的电商诉讼案件数量逐年递减,平台内经营者因不服平台调处争议而起诉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案件逐年递增,但胜诉率逐年下降。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起至2021年5月31日,共受案10万余件。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其成立后的一年内共收案34263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26607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4243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2391件。可以看出,受理案件的类型高度集中于网络著作权纠纷,2020年的总体情况依然如此。据分析,这些涉网著作权案件纠纷呈现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处于持续高位,侵权行为呈多发态势;二是类型化诉讼占比高,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具有较明显的商业化维权特征;三是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为了实现网络著作权纠纷(尤其是涉网络图片著作权纠纷)的源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指引作用,加强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互联网时代利与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治理效果。
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至2021年5月3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1.6万余件,其中网络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案件占比约50%,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约40%。数据显示,该院2019年共审理各类案件5.2万余件,审结4.3万余件。其中,网络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约2.4万件,占比约46%。与此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特别注重强化智能技术驱动,如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业态安全,上线了全国首个在线纠纷“类案批量智审系统”,当年即实现了14766件金融案件快立快审。
从全国各级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涉互联网纠纷案件地域分布也是高度集中在北京、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互联网行业发展也较为迅速。可见互联网涉及哪些技术,我国三家互联网法院分设于北京、杭州与广州,集中、专门审理涉互联网纠纷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二条通过“互联网+传统案由”的方式,将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界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司法探索的初期,这一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尚有需完善之处。例如,“互联网+传统案由”这一表述的内涵和外延较模糊,理论及实务上都对“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有着不同理解,给互联网法院立案工作带来了较大困扰。
与此同时,符合“互联网+传统案由”标准的案件数量大,且标的额往往较低互联网涉及哪些技术,互联网法院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来处理此类纠纷。例如,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金融借款合同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这三类案由在互联网法院收案总量中占比高达八至九成。全国法院的11类互联网案件审理情况亦是如此。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统计发现互联网涉及哪些技术,近三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规定》所界定的狭义互联网案件总量约为150余万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合计4.4万余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合计1万余件,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合计高达惊人的130余万件,互联网著作权纠纷和互联网邻接权纠纷合计14万余件,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合计约6600余件,网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合计1.3万余件。此外,还有少量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等。此类案件虽然数量巨大且增长迅猛,但标的额往往较低。根据2013-2017年涉互联网纠纷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判决案件的数据,涉网纠纷个案标的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为52.14%,1元至5万元的案件占比为37.81%。
此外,因社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而产生或蜕变的新型法律关系,导致大量“互联性突出”的新类型案件难以被完全覆盖互联网视频素材,但其数量增长快速。例如,根据威科先行数据库有关统计,全国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计算机算法透明、屏蔽广告、虚拟财产、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新类型民事和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近5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共计30594件互联网涉及哪些技术,计算机信息类案件共计15302件,各类网络黑灰产案件(主要表现为网络、恶意点击、流量劫持、、暗刷流量互联网视频素材、视频刷量、刷单炒信、恶意注册、DDS攻击 、Web应用攻击、“薅羊毛”等)合计达5万余件,以至少同比50%的速度逐年上升。
在互联网法院成立初期互联网视频素材,普遍将关注重点置于司法效率、司法便民,认为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建设技术要素的集中体现,突出强调互联网法院探索在线审理模式和便民利民机制的功能。从该功能定位出发,互联网法院应当聚焦探索如何进行“网上案件网上审”,并着力于技术环节的机制探索与平台建设,以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提升司法运行效率。然而,随着在线诉讼机制逐渐走向成熟,全国多地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丰硕成果,专门的互联网法庭亦在上海市长宁区、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区相继成立。笔者认为互联网时代利与弊,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可以说互联网法院第一阶段的一项重要功能使命已经完成。在新发展阶段,如何准确界定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尤为必要。
有研究指出,网络空间已日渐成为社会生活场域的真实映射,推动着传统线下生活的网络化互联网涉及哪些技术、数字化、智能化转向趋势,产生了大量没有传统的法律关系能与之有效对应的纠纷案件,反映了新型网络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新治理需求。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的更大使命在于推进互联网空间治理法治化,案由管辖范围应着重突出“互联性”。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召开的互联网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所指出的,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已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逐步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其核心功能更侧重于完善互联网专门化审判体系,公正高效处理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这一判断准确把握了互联网法院发展的新阶段特征,积极回应了互联网司法治理新需求,更为深化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和机制,指明了方向互联网最赚钱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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