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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于近日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
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于近日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中的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素,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判决出炉后,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多位法律界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做出的判决不失为一种探索、具有历史意义,但在著作权认定、产业发展方面的影响都有待商榷。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决书,2023年2月24日,该案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图片,并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后续原告发现,有百家号账号在发布文章配图中未标注出处地使用了涉案图片,因此一纸状令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在裁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围绕“由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了作品”“原告使用AI生成图片是否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展开了调查与讨论,最终认定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素,而原告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因此该图片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也享有著作权。
多位学者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均提到了关于美国作品《太空歌剧院》的判例。在该案中,游戏设计师杰森·艾伦使用AI绘图工具Midjourney生成了该作品,在生成的过程中输入题材、光线、场景、角度、氛围等等有关画面效果的关键词,并做了反复调整,随后从900多幅AI生成的画面中选出三幅作品利用其他绘图软件手动修饰画面,最终完成了《太空歌剧院》系列数字艺术作品,该作品随后获得了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第一名,却也引起了艺术界的诸多讨论。
2022年9月21日,艺术家杰森·艾伦为该作品申请版权登记,但因作品含有过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而遭到拒绝。艾伦相继提出两次复议申请,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作品包含超过最低限度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llen拒绝在申请中排除这些内容,导致了该作品无法进行登记移动互联网套餐。2023年9月5日,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再发布一项决定,拒绝为《太空歌剧院》进行版权登记。
对比该案与近日的“AI生成图片领域著作权第一案”,不难发现双方都提到了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者均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了多次的指令输入与修改,其中为生成《太空歌剧院》杰森·艾伦调试了624次,为了生成《春风送来了温柔》李某也多番调试关键词和参数。
不同的是,根据判决文书,“多番调试”似乎成为了李某享有《春风送来了温柔》作品著作权的理由,但却未能支撑杰森·艾伦获得《太空歌剧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在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看来,虽然艾伦在制作Midjourney图像之前至少输入了624次大量修改和文本提示,但这一过程的步骤最终取决于Midjourney系统如何处理艾伦的提示,且Midjourney并不将提示解释为特定表达结果的具体指令,因为Midjourney并不理解语法、句子结构或人类说的话,因此艾伦输入提示词的行为,并不对该作品构成了创意的控制。
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首先对于图片中的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此外,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才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正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吴雨辉向南都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原告对该作品的独创性投入程度非常低,这体现在首先原告的指令并非原创,而是从别处复制,二是原告的修改部分并不多。从独创性投入的角度看来,认定原告对该作品具有独创性非常牵强。
除了要考虑人类在这当中究竟投入多少独创性之外,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吴雨辉提出,还应看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激励人类创作、促进传播,但人工智能生成最主要的技术特点和卖点是它能够自动生成很多媲美人类作品的东西,我们对此喜闻乐见。但当要讨论是否要给予著作权保护时,我觉得要非常审慎。就像在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允许用户输入几个指令就生成一张图片,随后还赋予著作权,它可能会直接倾覆我们日常对作品的认知。比如一个普通人没有学过画画,但可以通过这种人工智生成软件去生成图片,然后说这就是我的作品去参赛。那这真的是著作权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呢?我觉得肯定不是移动互联网业务体系。”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中还提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与历史上很多次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一样,技术的发展过程,就是把人的工作逐渐外包给机器的过程。”
对此,吴雨辉表示,人工智能与以往的科技存在着颠覆性的区别:人工智能的出现不是促进而是直接替代了人类的创造性工作。“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一个问题,不在于这是不是又一种新技术的产生,所以需要我们更多的宽容,而是这个技术就是颠覆性的,我们要怎样看待。”
此外判决书还提到,人们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本质上是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来使用。“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而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对于这种类似的“创作工具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其论文《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里提出,创作是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表达性要素的行为,但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仅有间接影响。
“向人工智能发出提示词,要求人工智能完成特定任务的使用者也不能凭借其自由意志,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此不能认为该使用者从事了作品的‘创作’。虽然用户的提示词划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方向和领域移动互联网套餐,也可以从人工智能生成的众多内容中挑选出满意的部分移动互联网套餐,但不能直接决定构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向十套不同的人工智能绘图程序输入同一套提示词,十套不同的人工智能绘图程序将返回内容差异极大的十幅构图,这说明用户不可能通过提示词‘直接产生’由此生成的艺术造型,怎么能说是用户通过输入同一套提示词‘创作’了十幅‘作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同一名美术老师向十名同学发出一套相同的绘图要求,这十名同学严格遵循相同的要求完成的十幅内容差异极大的绘画,岂不就都成了这名美术老师以这十名学生为‘工具’而‘创作’的作品了?如果认为用户基于人工智能最初生成的画面不断发出修改和调整的提示词,就是在以人工智能为‘工具’‘创作’最终形成的画面,按同一逻辑,美术老师基于学生根据其最初要求绘制的初稿,不断向这名学生发出修改和调整的要求,那么学生最终完成的绘画移动互联网套餐,就是美术老师以学生为‘工具’而‘创作’的作品了?那么所有硕博学位论文是否只要经过了导师从确定题目到修改内容的多次、详细指导,就成了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以博士生、硕士生为‘工具’而‘创作’的作品?”王迁提到。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向南都记者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不失为一种探索移动互联网套餐,其在认可生成式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作品属性上极有可能是全球第一例。但他认为,在某些领域不给予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的支持,对于产业发展而言可能会存在问题。
“某些B端的特定行业,比如在行业里会大量应用一些AI来做动画人物设计,以及给NPC生成对话,如果对这一类‘作品’完全不给予保护,可能也是有问题的。但有观点也提出,如果人的创作和机器的创作同等受到保护的话,在机器创造达到成本极低、量极大的情况时,可能也会造成对人创作的挤压。”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还提到,“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这意味着在“如何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给予著作权保护”这一议题中也仍有更多探索空间。
暨南大学法学院/学院副教授吴雨辉在其《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及其未来可能》中探索了可能的解决办法。一是提高并设置不同的作品独创性标准。这首先需要将原本抽象而主观的独创性标准具体化,尤其是在司法实务中移动互联网业务体系,应该明确作品独创性标准,提高准入门槛移动互联网套餐,限制著作权市场总规模。其次也需要针对不同作品设置不同独创性标准,比如对最有可能大量涌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类型如摄影、视听作品等设置较高独创性标准。这样有助于阻挡海量人工智能创造物抢占著作权市场,也发挥著作权制度激励高质量作品创作的作用。
二是构建分层保护的著作权制度,即效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立在权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区别的两个层次的著作权权利——“注册著作权”和“自然著作权”,其中“注册著作权”只能由人类作者取得,“自然著作权”仍采取“署名推定”原则认定作者身份。同时在分层时,还可将精神激励与经济激励分离,即“注册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人格和著作财产权,而“自然著作权”仅享有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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